案例簡介:
2010年5月12日上午,江蘇徐州某幼兒園在晨檢時發現部分幼兒同時出現腹瀉、發燒。徐州市迅速啟動公共衛生處置預案,第一時間將腹瀉、發燒幼兒送往醫院診治,并成立專門工作組排查原因。截至5月12日22:40,徐州當地各大醫院陸續接診了來自該幼兒園的109名腹瀉、發燒幼兒,幼兒體征平穩,沒有生命危險。
據幼兒園有關負責人介紹,5月12日上午8:30,該幼兒園在晨檢時發現,有部分幼兒因腹瀉、發燒未能到園,立即向上級匯報。徐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迅速安排腹瀉、發燒幼兒到全市醫療條件最好的醫院觀察治療,并組織力量對幼兒腹瀉前飲用食品進行控制并檢測。
據收治醫院醫生介紹,腹瀉幼兒基本癥狀為腹瀉并伴有低燒,其余體征正常,所有幼兒沒有生命危險。值班護士告訴記者,夜里接診的40多名孩子都是按照急性腸胃炎先行治療的。
隨后,該幼兒園食堂被封閉,徐州市疾控中心已經對當天食物進行采樣調查,當地警方也介入調查。
13號下午,徐州市市委宣傳部給記者發來了書面的調查結果——徐州市疾控中心實驗室經流行病學調查,判定引起這起幼兒腹瀉事件的原因是細菌性食物中毒,中毒食品為油燜大蝦,中毒病因是副溶血弧茵、沙門氏茵,為夏季食物中毒常見的細茵種類。
律師分析:
食品安全影響了幼兒的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這類事件也是幼兒園承擔侵權責任的常見案例,因此,幼兒園和家庭對此類事件都特別重視。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兒童在幼兒園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幼兒園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由此可見,兒童在幼兒園發生的人身損害,不管造成人身損害的原因是食品中毒還是其他原因,除幼兒園能夠證明盡到教育與管理職責外,幼兒園都需要承擔責任。上述案例中如幼兒園食品問題是幼兒園內部原因引起的,造成了兒童的人身損害,則幼兒園應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幼兒園的食品安全若是因幼兒園以外的人員造成的,如幼兒園以外人員投毒等,對因此造成的兒童人身損害,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和刑事責任,幼兒園未盡到管理職責的,幼兒園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如果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幼兒園賠償的范圍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工具(如輪椅、拐杖等)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幼兒園作為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的主體,如幼兒園食堂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在生產的食品中摻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達到《刑法》第143條、144條規定的條件,則幼兒園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律師建議:
幼兒園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保障體系,如原料采購與驗收、生產過程安全管理、貯存管理、設備管理、不合格食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使幼兒園的兒童食品做到原料控制、生產關鍵環節控制、檢驗控制、運輸控制、交付控制等。
幼兒園食堂應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明確幼兒園食堂食品供應各個環節、崗位從業人員的責任。加強幼兒園食堂從業人員管理,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檔案,每年督促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并在取得健康證明后上崗工作;加強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確保采購、加工、供應、貯存等關鍵環節安全可控。
幼兒園食堂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定期清洗、校驗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
幼兒園食堂應當按照幼兒園的相關制度和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飲具。
另外,幼兒園應加強外來食品供應企業和食品包裝的管理。對外來食品供應企業的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等許可手續進行審查;對外來食品包裝標簽內容進行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有: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生產許可證編號等;特別是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