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一天,某幼兒園小班保育員將半桶開水放在教師辦公休息的小房間內。幼兒張俊和黃小清嬉鬧追逐闖進教師辦公室,黃小清不慎跌進開水桶中,導致身體嚴重燙傷。事故發生后,幼兒園已直接向醫院支付了醫療費79722.81元。但由于雙方一直不能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黃小清的家長訴諸法律,要求法院判定幼兒園賠償包括傷者生活補助費、護理費、繼續治療費、精神損失賠償金等共計20.65萬元。
但幼兒園則認為,黃小清被燙傷,是由于與另一幼兒嬉鬧追逐闖進教師辦公室造成的,教師已盡到一定的安全義務,行為并無不當,幼兒園只能承擔適當賠償責任。
此案中,幼兒園是否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評析
本案涉及幼兒在幼兒園里被燙傷后幼兒園的責任認定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六十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過錯原則的規定,本案中盡管有關老師已盡了一定的安全責任義務,但幼兒園仍存在對幼兒活動管理不周的過錯,故應承擔相應責任。因為從操作規程上說,保育員不應將半桶開水放在幼兒容易碰到的地方,而辦公室是幼兒可以進出的場所,保育員在對開水的管理上存在疏漏。同時,作為幼兒園教師應當能夠預見到半桶開水對幼兒的潛在危險,而在事件中,幼兒園教師沒有及時發現和阻止幼兒在辦公室的嬉鬧行為,沒有盡到相應的注意和管理的義務,以致發生事故。
同時,幼兒未聽從管理,違反幼兒園紀律也是引起事故的原因,幼兒本人在事故中也有過錯,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所以,此案幼兒園應與家長根據幼兒傷勢的輕重,按照法律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請求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幼兒園家長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訴。賠償數額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處理。
建議
(1)幼兒園平時應注意控制開水的溫度,提出開水房時溫度(即出室溫度)一般不能超過40℃,以防止燙傷事故的發生。
(2)幼兒園應定期檢查教育活動場所的安全,確保環境的安全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