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國務院出臺文件 加強農村留守兒童保護工作)
據新華社電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也是家庭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要以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斷健全法律法規和制度機制,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加大關愛保護力度,逐步減少兒童留守現象,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意見》提出,要建立完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一是依法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對外出務工父母履行監護職責提出具體要求,明確加強家庭監護監督指導的具體措施。二是落實縣、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職責,明確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責任,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及時掌握農村留守兒童基本情況,加強對家庭監護的監督、指導,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照料。三是加大教育部門和學校關愛保護力度,明確教育部門、中小學校在農村留守兒童學習教育、心理健康、生活照顧、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職責任務。四是要求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關工委等群團組織發揮優勢,積極為農村留守兒童及其家庭提供關愛服務。五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志愿服務組織等社會力量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專業服務;支持社會組織、愛心企業舉辦農村留守兒童托管服務機構。
《意見》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建立健全了包括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環節在內的救助保護機制,規定了強制報告情形,確定了強制報告主體和受理主體,細化了應急處置措施,明確了評估幫扶主體,強化了監護干預措施。
《意見》按照標本兼治的思路,提出了從源頭上逐步減少兒童留守現象的長遠目標,強化了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保障措施。要求各省(區、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領導機制。國務院將適時專項督查《意見》執行情況。
>>解讀
1 不滿16周歲兒童不得脫離監護單獨生活
“父母要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即使父母外出務工,也不能逃避這種法律責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說,父母外出務工前要對子女進行妥善安置,《意見》具體提出了三種方案:一是攜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二是一方留家照料;三是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親屬或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同時,依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意見》明確要求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
2 強化監護監督職責和評估幫扶職責
以往很多留守兒童的案件,事發以后經媒體廣泛報道社會才知曉,無法做到防患于未然,在早期對困境或問題家庭進行干預。佟麗華認為,《意見》強化了基層鄉鎮政府和村居委會的監護監督職責。如提出村(居)民委員會要定期走訪、全面排查,及時掌握農村留守兒童的家庭情況、監護情況、就學情況等基本信息,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3 明確教育行政部門4項具體要求
“孩子成長過程中,第一重要的是家庭,其次是學校。”佟麗華說,為了保障學校有效落實上述要求,《意見》對教育行政部門也明確提出4項具體要求,包括落實免費義務教育和教育資助政策,確保農村留守兒童不因貧困而失學;支持和指導中小學校加強心理健康教育,及早發現并糾正心理問題和不良行為;加強農村留守兒童相對集中學校教職工的專題培訓,著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員關愛照料農村留守兒童的能力;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幫助兒童提高防范不法侵害的行為意識、掌握預防意外傷害的安全常識。
(供稿:郭彤洋 校對:張潔瓊 郭彤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