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3月7日,北京市漢鼎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人壽保險(集團)總公司常年法律顧問胡育受邀為總部員工做了企業法律培訓講座。其中在講到處理“幼兒園人身損害事件”時,他說只有當事件是“無法預見、無法避免”,才能“無法律責任”。以下為PPT相關摘錄。
一、法律現狀
(一)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二)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一)有條件的幼兒園全面加裝監控設備;
(二)硬件設施要符合幼兒園衛生、安全標準(首先要符合法律普通商品產品質量標準;其次是符合幼兒園管理條例、地方性法規等);
(三)配備有資質的幼兒園教師;
(四)有安全保障的設備、人員、制度并行之有效。
三、人身損害事件發生后的注意事項
(一)第一時間通知法定監護人,并送至正規醫院接受治療;
(二)發生較嚴重的人身損害事件要報警;
(三)注意證據的保存收集;
(四)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造成殘疾的殘疾賠償金(需經治療后鑒定)、殘疾輔助器具費、造成死亡的喪葬費。
造成死亡、殘疾、毀容的,可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即精神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