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為了保證幼兒的交接安全,幼兒園應當建立在園幼兒上下學接送的交接制度,與幼兒的監護人簽訂交接協議,約定交接的時間、地點、接送人、交接的方式,明確各自的職責范圍,并在實踐中予以嚴格執行。
*幼兒離園時,應當由約定的接送人進行接送。約定的接送人因故不能親自來幼兒園接孩子,而須委托他人代為接送的,幼兒園應當讓幼兒的監護人給受托人出具代為接送孩子的授權委托書。受托人到幼兒園代為接送孩子時,應當將授權委托書交給幼兒園,幼兒園應當立即向幼兒的監護人打電話確認授權委托書的真實性。只有在授權委托書的真實性得到確認的情況下,幼兒園方可允許受托人將幼兒接走。
*因時間緊迫,幼兒的監護人未來得及向代為接送的受托人簽發授權委托書,而僅僅是進行口頭委托的,在受托人來園代為接送孩子時,幼兒園應當及時與幼兒的監護人通話聯系,就委托關系是否存在進行核實,并保留好通話錄音,以防他人假借幼兒家長的名義將孩子從幼兒園帶走。事后,幼兒園還應當讓幼兒的監護人及時補交授權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