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強化廣大教職員工的安全意識,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幼兒安全責任重于泰山,將幼兒安全教育和管理納入到教學管理和一切教育活動中,特制訂以下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一、責任界定
1、幼兒園校舍安全隱患未及時排除造成幼兒意外傷害事故:幼兒園校舍安全隱患未檢查發現或發現后未及時上報,負責人負全責;上報后未及時采取措施,分管領導負責。
2、幼兒課堂內和幼兒園組織活動過程中造成幼兒意外傷害事故:任課教師和活動組織者負管理不力之責:幼兒園集體活動,班主任負管理不力之責;體育課或體育活動,任課教師和活動組織者負管理不力之責,教師采取保護措施,但無法抗拒因素出現,另行調查。
3、幼兒課間休息、課間活動發生幼兒意外傷害事故:帶班教師負教育不力和課間管理不力之責。
4、在幼兒接送期間發生的事故,帶班教師負全責。
5、幼兒擅自離園,在路上發生交通、溺水、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班主任和幼兒園負責人負責教育不力之責。
6、幼兒在幼兒園食堂食用后發生中毒癥狀,經檢驗由食堂飯菜引發,食堂管理人員負全責,食堂人員負次要責任。
7、幼兒因課業負擔過重、受到老師歧視、體罰和變相體罰、諷刺挖苦、教師行為使幼兒心理過于緊張、懼怕等造成幼兒逃學、出走、自殺、心理障礙等,有上述行為的教師負全責。
8、老師撤離崗位、未按規定到崗、未按幼兒園布置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所發生的安全事故,均視為本教師工作失職。
9、幼兒園在校內和幼兒園組織的活動中發生重大幼兒傷害事故,或雖發生幼兒輕微傷害事故,但影響較大的,帶班教師、幼兒園負責人、安全領導小組分管組長均負領導責任。
10、如發現幼兒傷害事故發生,應立即救治或立即送幼兒到醫院救治。如未及時救治造成幼兒傷害加劇或出現嚴重后果,第一發現人按嚴重違反師德師風處理。
二、責任追究
1、對因教師教育不力、管理不力,造成幼兒輕微傷害事故,幼兒園給予嚴肅批評:如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上報教管中心;教師本人不得評為本年度各類先進,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等次。
2、負領導責任的幼兒園領導要對全體教師公開檢討,本人不得評為本年度各類先進,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等次,并報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3、對幼兒傷害事故負有一定責任的教師,幼兒園給予嚴肅批評教師本人不得評為本年度各類先進,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等次。
4、幼兒在幼兒園食堂食用后發生中毒癥狀,經檢驗由食堂飯菜引發,食堂管理人員和食堂臨時人員扣發學期基本考核獎,對食堂臨時人員扣發本學期工資。
5、對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當事人,由上級行政部門調查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三、報告范圍
1、幼兒園各類安全工作情況,按月進行專項統計記錄,并據此形成專項報告。幼兒園安全隱患每月應組織安全檢查,填寫幼兒園安全工作檢查表,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在對應項目中,填寫清楚安全隱患的內容、采取措施并由辦公室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2、外出和大型集體活動報告制度:幼兒園組織外出和大型集體活動,應提前一周寫出安全保障措施(預案)報教務處備案,說明負責人、事由、路線、交通工具等重要事項。3、安全穩定信息月報制度:要采取積極措施,緩解調處各類矛盾,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要有專人負責相關信息的收集和填報,及時了解幼兒園內教師、幼兒可能產生影響穩定的信息,對排查出的可能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各種矛盾糾紛和不穩定問題,要及時落實調處,并按要求及時上報,對可能引發重大糾紛、造成重大影響社會穩定的由總務處即查即報。
3、重大事件即發即報制度:對突發事件出現傷亡的、盜竊案值達5000元的事件實行即發即報制度,發現事件第一人有義務及時向幼兒園負責人報告,并于2小時以內由辦公室書面報告上級有關部門。發生消防、交通、公共衛生、人身意外、群體傷害事故以及涉及刑事案件等,必須在1小時內上報,必要時根據事態發展實行滾動報告。
四、報告規程
1、幼兒園安全穩定及月專項安全檢查統計報告由幼兒園辦公室負責。
2、突發事件發現第一人即為第一責任人,有義務向每天值班人員報告所發現的事件經過。
3、值班人員接到報告后應及時向園長報告,并了解事件經過、原因以及所引起的危害。
4、幼兒園相關人員在了解事件后應在第一時間寫出詳細報告或信息報園長審批,在征求園長意見后決定是否上報,并由幼兒園辦公室向上報告。
五、信息報送原則
1、迅速:
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時,最先發現或接到報告的幼兒園和個人應在第一時間內向主管領導報告,不得延報。
2、準確:
信息內容要客觀詳實,不得主觀臆斷,不得漏報、瞞報、謊報。
六、報告問責制度
1、幼兒園安全信息報告必須保證真實性、時效性,必須及時通知到幼兒園分管領導。
2、事件上報不得瞞報、漏報,不許夸大或縮小事件的危害性。發現違紀現象按照學校安全責任追究制度追究責任。
(供稿:郭彤洋 校對:張潔瓊 郭彤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