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幼兒園是一家公立幼兒園,日常管理工作比較規范。但是在一次組織小朋友們春游時,還是發生了意外:小朋友們乘坐的一輛包租的旅游車發生了車禍。導致2名幼兒受重傷。由于幼兒園存在過錯,為此付出了高額的賠償金。結果從那以后,為避免意外事件的再次發生,幼兒園決定減少幼兒的戶外活動和游戲的時間,索性把幼兒整天悶在課室。
這種做法倒是保險了,可是否合法呢?
【評析】
本案涉及兒童法律權利的保障問題。
幼兒園應向幼兒提供規范、安全的學習條件和生活環境,不能因為擔心出意外就限制或減少孩子們的戶外活動時間。《兒童權利公約》第三十一條規定,兒童應有時間休息和游戲,有同等的機會參加文化和藝術活動。幼兒園不得以安全為理由,減少和限制孩子們的活動。
《兒童權利公約》對兒童權利還做了如下規定:
(1)每個兒童有固有的生命權;
(2)每個兒童都有自出生起即獲得姓名和國籍的權利;
(3)尊重兒童維護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認的國籍、姓名及家庭關系而不受非法干擾的權利;
(4)法庭、福利機構或行政當局在處理兒童問題時,應將兒童的最大利益作為首要考慮事項;
(5)各國應為便利家庭團聚準許入境或出境;
(6)各國應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將兒童移轉國外和不使返回本國的行為;
(7)確保有主見能力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
(8)兒童享有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權利;
(9)兒童的隱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
(1 0)父母對兒童成長負有首要責任,但各國應向他們提供適當協助和發展育兒所;
(11)各國應保護兒童免受身心摧殘、傷害或凌辱,忽視、虐待或剝削,包括性侵犯;
(12)應為失去父母的兒童提供適當的其他照管;確保得到跨國收養的兒童享有與本國收養相當的保障和標準;
(13)確保申請難民身份的兒童,可得到適當的保護和人道主義援助;
(14)殘疾兒童應享有得到特殊待遇、教育和照管的權利;
(15)兒童均有權享有足以促進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的生活水平;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
(16)兒童有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語占的權利;
(17)各國應保護兒童免受經濟剝削和從事任何可能妨礙或影響兒童教育或有害兒童健康或身體、心理、精神、道德或社會發展的工作;
(18)各國應保護兒童不致非法使用毒品和涉及毒品生產或販運;
(19)應采取一切適當措施,防止誘拐、買賣或販運兒童;
(20)對未滿18歲人所犯罪行,不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被監禁的兒童應與成年犯隔開;不得對兒童施以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15歲以下兒童不得參與任何敵對行動;遭受武裝沖突之害的兒童應受到特別保護;受到虐待、忽視或監禁的兒童應得到適當的醫療或康復和復原療養。
【建議】
(1)幼兒園應為幼兒提供規范、安全的室外活動環境。
(2)在幼兒園組織戶外活動時,應對幼兒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能力培養訓練。
(供稿:張潔瓊 校對:張潔瓊 郭彤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