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戶外活動時,幼兒甲不小心自己跌倒在地,擦破了頭。幼兒園立即對甲的傷口進行了處理,并送往就近醫院治療,總共花費不到200元。甲的家長認為孩子頭部受傷,提出了20萬元的賠償費。
幼兒園愿意賠償孩子各項損失合計1000多元,但家長堅決要求必須賠償20萬元。在協商和調解未果的情況下,幼兒園想和家長通過訴訟解決爭端,但家長卻不同意,聚眾到幼兒園鬧事,封門堵路,威脅并辱罵幼兒園教職工……后來家長又鬧有關部門,在有關部門施壓下,幼兒園被迫予以高額賠償。
這只是一起幼兒園在校鬧面前被迫高額賠償的案例,但今后幼兒園將不再會被迫高額買單。因為教育部、公安部等5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 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明確依法懲治“校鬧”行為,嚴禁8種違法校鬧行為,“以鬧取利”者將被堅決打擊。
《意見》形成共治格局的完整治理體系,共15條,主要包括五方面內容。
《意見》結合教育領域特點,遵循客觀中立、依法治理、多元參與、部門協作的原則,圍繞依法治理“校鬧”,構建了從加強預防、減少事故,完善程序、妥善處理糾紛,到嚴格執法、依法懲治“校鬧”行為,再到多部門合作、形成共治格局的完整治理體系。《意見》共15條,主要包括五方面內容。
01、突出“預防為先”
實踐中,“校鬧”主要由學校人身傷害事故引起。《意見》首先強調加強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要求各級各類學校要樹立預防為先的理念,落實安全標準,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風險排查和防范機制,壓實安全責任,加強安全教育,從源頭上預防和消除安全風險。一旦發生事故,要求學校科學、規范處理,及時救助,保障受傷害方權益,給予受傷害方相應的援助,避免產生糾紛。
02、實現“不鬧也賠”
實踐中,由于缺乏完善的糾紛解決機制和充分有效的損害賠償機制,造成少數家長以“鬧”作為與學校博弈、爭取最大限度賠償的手段。《意見》強調以保險機制為核心建立多元化的損害賠償機制,要求學校不得推諉塞責,積極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方式化解糾紛,學校確有責任的,要依法、及時進行傷害賠償,實現“不鬧也賠”。《意見》強調第三方機構在糾紛化解中的作用,規定各地可以建立學校安全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制度,構建公正、便捷的處置機制。
03、強調“鬧也不賠”
針對實踐中“以鬧取利”和一些地方無原則“花錢買平安”的狀況,《意見》明確禁止不顧法律原則的“花錢買平安”行為。責任明確前,學校不得賠錢息事。為避免政府領導出于息事寧人的考慮,片面加重學校責任,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糾紛處理。對于因學校安全事故糾紛引發的訴訟,人民法院要依法裁判、主動釋法,杜絕片面加重學校賠償責任的情形。
04、做到“堅決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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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發生“校鬧”行為,要求公安機關及時出警,依法制止;對于實施“校鬧”行為,擾亂社會秩序、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要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相關規定予以懲處。特別是對于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學校和教職工、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處理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的,要依法從嚴懲處。
“校鬧”行為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權益損害的,要支持被侵權人向“校鬧”行為人追究侵權責任。同時,可以通過聯合懲戒機制,對實施“校鬧”、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人員實施懲戒。
05、堅持“聯合治理”
治理“校鬧”涉及多個部門,需要凝聚社會共識和部門合力。《意見》強調,要發揮公安機關重要作用,加強學校及周邊安全風險防控;要做好信息發布和輿情應對,防止輿論炒作、混淆視聽;要加強法治教育,營造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要建立工作協調機制,設區的市以上教育部門要積極協調建立學校安全聯席會議制度。《意見》特別強調,學校要切實樹立依法治校、依法辦學理念,通過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糾紛,不得為防止發生安全事故而限制學生正常參加課間活動、體育活動和其他社會實踐活動。
“以鬧取利”?鬧也不賠!
將過去“醫鬧”的做法搬進校園,就能讓自己“以鬧取利”?《意見》明確強調,“鬧也不賠”!
《意見》提出,學校在處理安全事故糾紛過程中,要堅守法律底線,根據事故客觀事實和法律法規規定,明確各方責任。責任認定前,學校不得賠錢息事。堅決避免超越法定責任邊界,片面加重學校負擔、“花錢買平安”,堅決杜絕“大鬧大賠”“小鬧小賠”。
遇到糾紛,該怎么賠?賠多少?《意見》中明確,原則上,公辦中小學、幼兒園人身傷害事故糾紛涉及賠償金額請求較大的,應當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等方式解決。各地可以根據實際,規定公辦中小學校、幼兒園協商賠償的限額。
當然,對于合法合理的訴求,即便不花式“校鬧”,也能獲得應有的賠償。《意見》強調,要以保險機制為核心建立多元化的損害賠償機制,要求學校不得推諉塞責,積極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方式化解糾紛,學校確有責任的,要依法、及時進行傷害賠償,實現“不鬧也賠”。
處理校園糾紛,須這樣做
今后,“校鬧”換來的或許不再是高額賠償,而是從嚴處罰。
《意見》明確指出,實施“校鬧”行為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
同時,《意見》提到,對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學校和教職工、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處理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的,依法從嚴懲處。
實際上,在維護合理合法的利益訴求上,《意見》已給出具體實施辦法。
若發生校園安全事故,《意見》要求,學校需健全安全事故糾紛協商機制。《意見》中明確,學校安全事故責任明確、各方無重大分歧或異議的,可協商解決學校應當指定、委托協商代表,或者由法治副校長、學校法律顧問等專業人員主持或參與協商。
此外,《意見》也提出,要進一步建立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調解制度。教育部門應會同司法行政機關推進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調解組織建設,聘任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治副校長、教育和法律工作者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或能力的人員參與調解。
若出現難以調解的情況,《意見》中要求,應依法裁判學校安全事故侵權責任。人民法院對起訴的學校安全事故侵權賠償案件應當及時立案受理,積極開展訴訟調解,對調解不成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參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規章,明確劃分責任,及時依法判決;對學校已經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職責,行為無過錯的,應當依法裁判學校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