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正式實施。新民促法規定,未來民辦學前教育機構可以自主選擇營利或非營利。
政策實施后,作為投資人、園長該需要些什么?今天讓我們來聽聽熊丙奇先生是怎么說的!
熊丙奇,著名教育學者,博士,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中國高校校報協會副會長,上海市高校校報研究會理事長。 為新京報、北京青年報、東方早報、南方都市報、深圳晶報、珠江晚報、現代教育報等報專欄作者。
1 非營利民辦學校不是免費低收費
義務教育階段不允許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那么民辦學校會退出義務教育領域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不會。
因為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自主選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這樣的學校照樣可按辦學成本以及社會需求確定學費標準(需通過物價部門審核,接受政府部門指導定價),也就是說依舊可以高收費,學校辦學也可以有結余,只是舉辦者沒有股份,也不能對辦學結余實行分紅。
非營利性辦學并非免費或者低收費,并不是說舉辦者篤定要虧本,其利益照樣可以得到保障,包括參與辦學活動可以獲得薪酬,以及通過合法的關聯公司向學校提供后勤等服務。
更重要的是,非營利性辦學可以得到政府的財政補貼、稅收優惠、使用土地優惠等扶持措施,校方可以把更多的精力、財力投入到辦學中,提高辦學品質,實現民辦教育舉辦者和辦學者的教育夢,培育我國的教育慈善家。調查顯示,我國超過90%的民辦教育舉辦者都有獲取利益回報的訴求,但是,這種利益訴求不是只能通過舉辦營利性學校才能實現。更重要的是,國家通過支持舉辦非營利性學校,可以引導民辦教育舉辦者、辦學者的教育理念。
舉辦非營利學校,除探索建立現代學校制度(實行董事會領導的校長負責制)之外,還要在辦學上創新模式,可以實行基金會辦學,即成立基金會,要求所有辦學收入(學費、政府補貼、社會捐贈等)都存入基金會,再由基金會舉辦學校,組成學校董事會,負責學校戰略決策。
2 資本進入民辦教育不能只圖逐利
非義務教育階段可設置營利性的民辦學校,在學前教育階段、高中教育階段、高等職業教育領域,可能會出現一批學校有限責任公司,而要辦學術型的民辦大學公司,難度很大。
可以預見,開放舉辦營利性的民辦學校之后,會有更多資本進入民辦教育領域,這對豐富教育資源是好事,尤其是學前教育階段和職業教育領域。但是,也要避免逐利資本帶來辦學的急功近利。
在學前教育領域,這可能表現為資本不重視幼兒園辦園質量而只顧快速擴張,圈地圈錢;在高中教育領域,這可能表現為學校為搶生源,將高中教育異化為高考培訓教育,以升學成績“贏得”市場競爭;在職業教育領域,這可能表現為舉辦者把學生作為廉價勞動力,和企業合作謀取利益。
有鑒于此,筆者對民辦教育領域出現“獨角獸”型大企業并不感興趣。資本進入民辦教育領域,首先應該做教育,而教育的品質并不體現在規模上,個性化、多元化才是教育品質的關鍵。
民辦教育存在的價值,除了豐富教育資源外,更重要的是為受教育者提供多元教育選擇,而不是加劇整個社會的急功近利。也只有提供高品質的教育,民辦學校才能獲得持續、健康發展。
當然,民辦學校的急劇功利化,也和我國教育評價制度有關,引導民辦學校舉辦者、辦學者重視教育品質,推進個性化教育,還需要改革教育評價制度。
也有一些民辦學校舉辦者、辦學者擔心,營利性的民辦學校有限責任公司(諸如“某某高中有限責任公司”)這樣的稱謂會影響受教育者選擇。其實,受教育者選擇教育,最關注的是質量(而非營利性或者非營利性的學校屬性)。像民辦大學,如果質量很高,稱民辦大學有限責任公司,也不會影響學生選擇。
3 規范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走出灰色地帶
實行分類管理,對營利性民辦學校和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利好”是,它們獲得了明確的市場地位,可以名言正順地在我國內地的股市上市,而以前我國的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都只能在海外上市。
但分類管理能否治理教育培訓亂象,卻有待觀察,從目前各地頒布的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還實行辦學許可證+營業執照的審批登記方式,這一審批登記方式貌似嚴格,結果卻刺激一些達不到審批條件的機構,登記為教育咨詢類公司后從事教育培訓業務;或者干脆既不申請辦學許可證,也不登記注冊,完全“無照無證”經營。
今年初,經上海市教育、工商等部門摸排發現,上海近7000家各類教育培訓機構中,證照齊全的約四分之一,“有照無教育培訓資質”的體量最大,“無證無照”的有1300余家。
這需要地方政府高度重視,在實行辦學許可證+營業執照的審批登記方式的同時,必須建立綜合監管機制,即不能教育部門、工商部門各自為政,彼此推諉。筆者曾經建議的另一種監管思路是,對所有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進行教育類公司工商注冊,在具體經營時實行備案制。這樣做,一方面可以通過降低門檻,把所有培訓機構納入監管,另一方面,通過備案制,可以對培訓機構的培訓進行過程監控。與備案制對應,應建立有效的培訓機構風險準備金制度,以應對培訓機構破產關門、卷款而逃的學費糾紛。
鑒于基礎教育的特殊性,對開展基礎教育階段培訓業務的培訓機構,是可以立法明確其培訓內容的。比如,目前幼兒園去小學化,可早教機構卻可在幼兒園門口貼廣告招小班奧數、中班奧數,這讓去小學化成了笑話;教育部要求小學零起點教學,可培訓機構卻舉辦幼升小銜接班,講的就是小學內容。
此類培訓機構的“超前教育”,嚴重沖擊我國基礎教育秩序,令培訓機構變身為教育主體,國家的公辦學校反倒成為“補課”班。對這種情況,國外的做法是立法禁止超前教育。我國在規范民辦培訓機構經營時,要抓住要害問題。
《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實施,對所有民辦學校(培訓機構)來說,都既是挑戰,又是機遇。能不能推動民辦學校(民辦培訓機構)給受教育者提供好的教育,是檢驗這部法律有效性的唯一標尺。資本進入民辦教育領域,要考慮資本回報,但也必須堅持教育底線,有辦好教育的夢想和追求。(來源: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