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制度】幼兒園財務收支審計實施辦法
時間:2020-08-20
來源:Yojo幼兒園聯盟
作者: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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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范幼兒園財務收支審計工作,保證審計質量,根據國家教委第24號令《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收支審計,是指依法對本幼兒園各項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及財產物資管理、使用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
第三條 幼兒園財務收支審計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全市中小學(幼兒園)加強資金和財產物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 審計機構對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制度進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財務管理體制、財務機構的設置、財會人員的配備是否符合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財務機構和財會人員是否依法履行其職責;
(二)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規和制度的規定;
(三)財務規章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五條 審計機構對中小學校預算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預算的編制和審批是否符合國家、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的規定,各項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有無赤字預算;
(二)各項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預算執行,是否真實、合法,會計核算是否合規,預算執行過程中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預算調整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四)學校為保證預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的最終實際執行結果如何,如與計劃差異較大,應當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第六條 審計機構對中小學校的收入和支出進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各項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及其他收入等是否全部納入學校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二)學校是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組織各項收入,各項收費是否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會計處理是否合法、合規,有無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等亂收費、亂集資、亂攤派等問題;
(三)各項支出,包括事業支出、建設性支出、經營支出和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是否嚴格執行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會計核算是否合規,有無虛列虛報、違反規定發放錢物和其他違紀違規問題;
(四)專項資金是否專款專用,核算是否合規;
(五)各項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無損失浪費等問題;
第七條 審計機構對中小學校結余及其分配進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經營收支結余是否單獨反映,會計處理是否合規;
(二)結余分配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有無多提或少提職工福利基金等問題。
第八條 審計機構對中小學校專用基金進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醫療基金的提取,以及學校提取或設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上述基金和獎教獎學基金是否及時足額到位;
(二)各項專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規,是否按照規定或捐贈人、
捐贈單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的效益如何;
(三)各項專用基金是否設置專門的帳戶進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規。
第九條 審計機構對中小學校資產進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現金和各種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規定,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銀行開戶是否合法、合規,有無出租、出借、轉讓或不按規定的內容進行核算等問題;有價證券的購買及其資金來源是否合法,保管、轉讓和帳務處理是否合法、合規,有無違紀違規和不安全等問題;
(二)對應收及暫付款是否及時清理結算,有無長期掛帳等問患,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及暫付款項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核銷;
(三)對存貨是否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做到帳實相符,盤盈、盤虧是否及時調整;
(四)設備、材料、低值易耗晶和固定資產的購置有無計劃和審批手續,有無擅自購買專控商品的問題;驗收、領用、保管、報廢、調出、變賣等是否合規,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無被無償占用和流失等問題;會計核算是否合規,有無帳帳、帳卡、帳實不符的問題;
(五)無形資產的管理是否符合規定,轉讓無形資產是否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收入的處理是否合法、合規;
(六)對外投資是否按規定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管理部門批準或備案,以實物或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是否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收益處理是否合法、合規。
第十條 審計機構對中小學校負債進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對各項負債包括借入款、應付或暫存款、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是否按照不同的性質分別進行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規;
(二)對各項負債是否及時清理,是否按照規定辦理結算,并在規定期限內歸還或上繳應繳款項。
第十一條 審計機構對中小學校財務決算進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年度決算和財務報告編報的原則、方法、程序和時限是否符合財務制度的規定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
(二)年度決算和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專用基金變動情況表、有關附表的內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數字是否真實,有無遺漏、隱瞞或弄虛作假等情況;
(三)年度決算和財務報告所列各項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規,有無違紀違規問題;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是否真實準確地反映了學校年度財務狀況;
(五)財務分析的各項指標是否真實、準確。
第十二條 審計機構對中小學校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可以實行報送審計或就地審計,也可以實行報送審計與就地審計相結合等審計方式。根據需要,亦可以組織行業審計、專項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第十三條 審計機構對中小學校財務收支進行審計時,應當按照《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準則》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中小學校財務收支審計可以委托社會審計機構進行,中小學校上級主管部門審計機構必要時可以進行抽審。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