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因教師教育不力、管理不力,造成幼兒輕微傷害事故,幼兒園給予嚴肅批評:如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上報教管中心;教師本人不得評為本年度各類先進,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等次。
2、負領導責任的幼兒園領導要對全體教師公開檢討,本人不得評為本年度各類先進,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等次,并報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3、對幼兒傷害事故負有一定責任的教師,幼兒園給予嚴肅批評教師本人不得評為本年度各類先進,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等次。
4、幼兒在幼兒園食堂食用后發生中毒癥狀,經檢驗由食堂飯菜引發,食堂管理人員和食堂臨時人員扣發學期基本考核獎,對食堂臨時人員扣發本學期工資。
5、對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當事人,由上級行政部門調查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