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幼兒園校舍安全隱患未及時排除造成幼兒意外傷害事故:幼兒園校舍安全隱患未檢查發現或發現后未及時上報,負責人負全責;上報后未及時采取措施,分管領導負責。
2、幼兒課堂內和幼兒園組織活動過程中造成幼兒意外傷害事故:任課教師和活動組織者負管理不力之責:幼兒園集體活動,班主任負管理不力之責;體育課或體育活動,任課教師和活動組織者負管理不力之責,教師采取保護措施,但無法抗拒因素出現,另行調查。
3、幼兒課間休息、課間活動發生幼兒意外傷害事故:帶班教師負教育不力和課間管理不力之責。
4、在幼兒接送期間發生的事故,帶班教師負全責。
5、幼兒擅自離園,在路上發生交通、溺水、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班主任和幼兒園負責人負責教育不力之責。
6、幼兒在幼兒園食堂食用后發生中毒癥狀,經檢驗由食堂飯菜引發,食堂管理人員負全責,食堂人員負次要責任。
7、幼兒因課業負擔過重、受到老師歧視、體罰和變相體罰、諷刺挖苦、教師行為使幼兒心理過于緊張、懼怕等造成幼兒逃學、出走、自殺、心理障礙等,有上述行為的教師負全責。
8、老師擅離崗位、未按規定到崗、未按幼兒園布置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所發生的安全事故,均視為本教師工作失職。
9、幼兒園在校內和幼兒園組織的活動中發生重大幼兒傷害事故,或雖發生幼兒輕微傷害事故,但影響較大的,帶班教師、幼兒園負責人、安全領導小組分管組長均負領導責任。
10、如發現幼兒傷害事故發生,應立即救治或立即送幼兒到醫院救治。如未及時救治造成幼兒傷害加劇或出現嚴重后果,第一發現人按嚴重違反師德師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