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建設標準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下達2020年建設標準編制項目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19〕216號)的要求,由中國中元國際工程有限公司組織××××、××××等單位,在充分調研現有托育機構運行情況的基礎上,通過科學分析、合理測算、召開專家論證會等多種形式編制而成。
為進一步深化托育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完善嬰幼兒照護服務體系,促進托育服務事業健康發展,加強和規范托育機構的建設,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標準,編制組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收集了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同規模托育機構的現狀資料,認真總結《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實施情況和多年來托育機構建設的經驗教訓,在全國范圍內廣泛征求了意見,按照以3歲以下嬰幼兒安全健康為中心的原則,進行了標準編制。
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總則、項目類別和構成、選址和規劃布局、建筑面積指標、建筑與建筑設備、相關指標等六章。
請各單位在執行建設標準的過程中,認真總結經驗,積累資料,如發現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至×××××(地址:×××××。郵政編碼:×××××),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項目類別和構成
第三章 選址和規劃布局
第四章 建筑面積指標
第五章 建筑與建筑設備
第六章 相關指標
本建設標準用詞和用語說明
附件 托育機構建設標準條文說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嬰幼兒照護服務體系,促進托育服務事業健康發展,規范托育機構建設,提高建設項目決策和建設管理水平,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標準,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是為托育機構建設項目科學決策、合理確定建設規模的全國統一標準,是編制、評估及審批、核準托育機構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申請報告的主要依據,是審查項目工程初步設計及監督工程建設全過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于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托育服務的機構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第四條 托育機構的建設,應當綜合考慮城鄉區域發展特點,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工作基礎和群眾需求,科學規劃,合理布局。
第五條 托育機構的建設,應結合區域托育服務體系建設,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現有設施和現有資源。應優先保障托育用地需求,并結合實際安排在合理區域位置。
第六條 托育機構的建設,應堅持嬰幼兒優先的原則,確保嬰幼兒的安全和健康,應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安全舒適、智慧互聯。
第七條 托育機構的建設,除執行本建設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及地方現行的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項目類別和構成
第八條 托育機構的建設,應以服務半徑、服務人口、服務人口分布和人口增長為基本依據,統籌托育服務設施數量、規模和布局,科學規劃。
第九條 托育機構根據服務內容和規模構成,可分為30托位及以下、31~60托位、61~90托位、91~150托位的托育機構。
第十條 托育機構可設置乳兒班、托小班、托大班三種班型,具體分類和要求見表1。
表1 托育機構班型設置
班型年齡段人數要求
乳兒班6-12個月10人以下
托小班12-24個月15人以下
托大班24-36個月20人以下
18個月以上的嬰幼兒可混合編班,每個班不宜超過18人。
第十一條 托育機構建設項目由場地、房屋建筑和建筑設備組成。
一、場地主要包括建筑占地、道路、室外活動場地、綠地等。
二、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嬰幼兒活動用房、服務管理用房、附屬用房和其他用房等。
(一)嬰幼兒活動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班級活動單元和綜合活動室;班級活動單元包括睡眠區、活動區、配餐區、清潔區、衛生間、儲藏區等;
(二)服務管理用房包括但不限于晨檢接待廳、保健觀察室、隔離室、哺乳室、警衛室、辦公室、財務室、會議室、儲藏室等;
(三)附屬用房包括但不限于設備機房、開水間、餐食準備區、衛生間、清潔間、車庫等。
(四)其他用房包括但不限于開展人員培訓、嬰幼兒早期發展培訓、家庭養育指導等服務相應的用房。
三、建筑設備主要包括暖通空調設備、給水排水設備、電氣設備、通信設備、智能化設備、電梯、安防消防設備等。
第三章 選址和規劃布局
第十二條 托育機構的選址應符合嬰幼兒照護服務體系建設要求,結合人口密度、人口增長、嬰幼兒照護服務需求、交通、環境等因素綜合考慮,合理布點,保障安全。
第十三條 托育機構的選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交通便利、環境安靜、良好的自然通風和采光條件、遠離對嬰幼兒成長有危害的建筑、設施及污染源,符合衛生和環保要求。
二、具有較好的工程地質條件和水文地質條件。
三、市政基礎設施完善。
四、托育機構宜設置在居住區內相對中心區域,可獨立設置或結合公共服務設施等設置,宜設置獨立出入口。
第十四條 托育機構的規劃布局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區明確、方便管理、節約用地。
二、宜有良好朝向。
三、宜設置室外活動場地,面積宜為2平方米/托位及以上,室外活動場地宜具有良好的日照和通風條件,并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
四、新建托育機構主入口不應直接設在城市主干道或過境公路干道一側。托育機構主入口應設置人流緩沖區和安全警示標志,園區周圍應設置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五條 托育機構綠化用地、停車用地宜符合當地有關規定。綠化用地面積宜為1.5-3平方米/托位,嚴禁種植有毒、有刺、有飛絮、病蟲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第十六條 新建獨立的托育機構建筑密度不宜超過40%。
第四章 建筑面積指標
第十七條 托育機構各類用房的建筑面積,宜滿足表1的規定。
表1 托育機構每托位平均建筑面積指標(m²/托位)
托位規模30托位
及以下31~60
托位61~90
托位91~150
托位
嬰幼兒活動用房78.89.89.4
服務管理用房1.21.22.01.6
附屬用房0.81.01.21.0
每托位面積指標9111312
注:托育機構位于寒冷地區的,建筑面積可增加4%;位于嚴寒地區的,建筑面積可增加6%。
第十八條 乳兒班班級活動單元宜包括睡眠區、活動區、配餐區、清潔區、儲藏區等,各區最小使用面積宜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乳兒班班級活動單元各區最小使用面積(m²)
各區名稱最小使用面積
睡眠區30
活動區15
配餐區6
清潔區6
儲藏區4
第十九條 托小班班級活動單元宜包括睡眠區、活動區、配餐區、清潔區、衛生間、儲藏區等,各區最小使用面積宜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托小班班級活動單元各區最小使用面積(m²)
各區名稱最小使用面積
睡眠區35
活動區35
配餐區6
清潔區6
衛生間8
儲藏區4
注:睡眠區與活動區合用時,其使用面積不宜小于50m²。
第二十條 托大班班級活動單元宜包括睡眠區、活動區、配餐區、清潔區、衛生間、儲藏區等,各區最小使用面積宜符合表4的規定。
表4 托大班班級活動單元各區最小使用面積(m²)
各區名稱最小使用面積
睡眠區40
活動區46
配餐區8
清潔區8
衛生間12
儲藏區9
注:1、睡眠區與活動區合用時,其使用面積不宜小于70m²。
2、混合編班的班級活動單元各區最小使用面積可參考托大班相應區域對應人數比例的面積指標。
第二十一條 嬰幼兒綜合活動室可根據實際使用需求設置。
第二十二條 服務管理用房主要房間的最小使用面積宜符合表5的規定。
表5 服務管理用房主要房間最小使用面積(m²)
房間名稱最小使用面積
晨檢接待廳10
保健觀察室12
第二十三條 宜在乳兒班或托小班附近設置相對獨立的哺乳室,使用面積不宜小于10m²。
第二十四條 有條件的情況下,可在保健觀察室旁設置獨立的隔離室。隔離室使用面積不宜小于10m²。規模有限時,隔離室可與保健觀察室合并設置。
第二十五條 餐食準備區使用面積宜為0.4m²/托位,最小使用面積不宜小于12 m²。
第二十六條 開展人員培訓、嬰幼兒早期發展培訓、家庭養育指導等服務的托育機構,應根據相應業務需求,增加相應的用房面積。
第二十七條 需建設變電室、鍋爐房、水泵房、信息中心等設備機房的托育機構,可根據需要,增加相應的用房面積。
第二十八條 新建托育機構應按當地要求設置相應的停車位和人防工程,并增加相應的車庫、人防工程建筑面積。
第五章 建筑與建筑設備
第二十九條 托育機構的建設,應貫徹安全、適用、經濟、節能、環保的原則,營造功能完善、適合嬰幼兒身心健康發展的照護環境。
第三十條 新建獨立的托育機構建筑宜為低層或多層建筑。當托育機構與其他建筑合建時,宜設置在首層或二層部分。
嬰幼兒活動用房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不應設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應滿足嬰幼兒生活、照護等功能需要。應符合有關防火安全疏散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托育機構的室內裝修和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個嬰幼兒應有一張床位,不應設雙層床,床側不宜緊靠外墻布置;睡眠和活動區合并設置的,應設置床位的收納空間。
二、托育機構的室內房間高度和走廊寬度應符合嬰幼兒活動和照護的要求,樓梯扶手、欄桿、踏步高度和寬度應滿足嬰幼兒使用、保護嬰幼兒安全的要求。
三、入口晨檢接待廳應寬敞明亮,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宜設置家屬等候區、嬰兒車存放區。
四、托育機構的嬰幼兒活動區域宜采用柔性、易清潔的樓地面材料;有水房間地面應采用防滑材料;墻面宜選用環保、耐久、易清潔和美觀的材料;宜選用吸聲降噪材料,并適合嬰幼兒心理特點的色彩;內墻陽角、柱子及窗臺宜做成小圓角;家具宜適合嬰幼兒尺度、防蹬踏,邊緣宜做成小圓角。
五、嬰幼兒活動區域宜設雙扇平開門,不應設置彈簧門、推拉門、旋轉門,不宜設置門檻,宜設置門扇固定裝置。門應設置觀察窗,采用安全玻璃。
六、嬰幼兒活動用房窗臺距樓地面不宜高于0.60m,當窗臺面距樓地面高度低于0.90m時,應采取防護措施,防護高度應從可踏部位頂面起算,不應低于0.90m。。
七、嬰幼兒衛生間宜臨近活動區或睡眠區設置,宜分間或分隔設置;衛生間不宜設置臺階,宜設嬰兒護理臺和嬰兒沖洗設施;托小班和托大班宜設適合幼兒使用的衛生器具,每班宜設2-4個大便器、2-3個小便器、3-5個適合幼兒使用的洗手池或盥洗臺水龍頭,便器之間宜設隔斷;可結合使用需求設置成人衛生間。
八、母嬰室宜臨近嬰幼兒生活空間,宜設尿布臺、洗手池等設施。
九、隔離室宜設置獨立衛生間,具有良好通風。
十、餐食準備區宜相對獨立,與嬰幼兒活動用房宜有一定距離。
十一、托育機構場地內設汽車庫(場)時,應與嬰幼兒活動場地分開,并應符合現行國家及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新建獨立托育機構的抗震、消防應嚴格按照現行國家相關標準進行設計。合建及既有托育機構應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環保等方面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托育機構的給水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規定。熱水器等應有防止幼兒接觸的保護措施。
第三十四條 嬰幼兒活動用房應有直接天然采光,并應滿足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少于3h。衛生間、未設外窗的房間等宜設置通風設施。
第三十五條 托育機構的嬰幼兒活動用房宜設置集中采暖系統,散熱器宜暗裝,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六條 托育機構的供電設施應安全可靠。室內照明宜采用帶保護罩的節能燈具,應安裝應急照明燈。嬰幼兒活動用房應采用安全型插座。
第三十七條 托育機構應根據使用特點和需求,設置相適應的弱電設施和信息系統,建立全覆蓋的安全防護信息體系,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提升托育服務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六章 相關指標
第三十八條 托育機構的投資估算應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編制。
第三十九條 托育機構的經濟評價和后評估應按國家現行的有關建設項目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的規定執行。
本建設標準用詞和用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建設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附件
托育機構建設標準條文說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項目類別和構成
第三章 選址和規劃布局
第四章 建筑面積指標
第五章 建筑與建筑設備
第六章 相關指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條闡明了本建設標準的編制目的和意義。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明確指出“建立完善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政策法規體系、標準規范體系和服務供給體系。地方各級政府要按照標準和規范在新建居住區規劃、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及配套安全措施,并與住宅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無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的,要限期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建設。地方各級政府要將需要獨立占地的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和場地建設布局納入相關規劃,新建、擴建、改建一批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設施。”
根據國家統一部署,全國各地將新建、改擴建一定規模的托育機構,滿足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需要。編制科學、合理的建設標準,對于進一步規范托育機構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條 本條規定了本建設標準的作用。
本建設標準是依據有關規定,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發布,是為托育機構項目科學決策服務的,是開展托育機構建設前期準備工作的重要依據,也是有關部門對托育機構建設項目進行評估、審批、核準的主要依據和審查、監督的重要尺度。針對社會投資項目,可以本建設標準作為參考。
第三條 本條規定了建設標準的適用范圍。
本建設標準主要適用于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托育服務的機構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其它提供托育服務的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本條規定了托育機構建設的總體要求。
托育機構的建設,應當綜合考慮城鄉區域發展特點,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現有托育服務工作基礎,以滿足群眾需求為導向,科學、合理地進行托育機構的建設規劃。
第五條 托育機構的建設,應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和公共服務設施,因地制宜。應優先保障托育機構的用地需求,在城鄉建設規劃中結合居住區、辦公區、產業園區等嬰幼兒照護服務需求密集區域重點布置。加強社區托育機構與社區服務中心(站)及社區衛生、文化、體育等設施的功能銜接。
第六條 本條規定了托育機構建設應遵循的原則。
托育機構的建設應體現嬰幼兒照護服務的要求,遵循嬰幼兒成長特點和規律,有利于嬰幼兒的早期發展和照護服務,促進嬰幼兒在身體發育、動作、語言、認知、情感與社會性等方面的全面發展。
托育機構的建設應結合嬰幼兒照護服務實際,建立全覆蓋的安全防護體系,防范并及時處理各類安全隱患,確保嬰幼兒的安全和健康;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優化服務、加強管理,促進托育服務數字化、智能化發展。
第七條 本條明確了本建設標準與國家及地方現行的有關標準和規范的關系。
第二章 項目類別和構成
第八條 本條規定了確定托育機構建設規模的原則。
托育機構的規模應依據區域托育服務體系規劃,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工作基礎和群眾需求,以服務半徑和服務人口為基本依據,規劃、建設與服務人口分布和及人口增長相適應的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滿足嬰幼兒照護服務的需求。
第九條 本條規定了托育機構的托位規模分級。
按照托位數量的多少,將托育機構的建設規模分為30托位及以下、31~60托位、61~90托位、91~150托位4個級別。托育機構建設規模應綜合考慮所在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嬰幼兒照護資源現狀、現有需求和增長趨勢等因素,按照區域托育服務體系規劃合理確定。
實踐證明,在同一地點,托育機構規模過大,會產生嬰幼兒及家長過于集中、照護環境和服務質量下降、工作人員過多、管理難度加大、綜合效率及效益偏低、安全隱患增加等諸多問題。因此,不建議設置150托位以上規模的托育機構。
第十條 本條規定了托育機構的班型設置和各類班型的人數規模要求。
結合對國內外現有托育機構的研究和調研,考慮不同年齡段嬰幼兒照護和保育服務需求的不同,將托育機構劃分為乳兒班(6-12個月)、托小班(12-24個月)、托大班(24-36個月)三種班型,人數規模分別為10人以下、15人以下、20人以下。18個月以上的嬰幼兒可混合編班,每個班不宜超過18人。每個班的班級活動單元應當獨立使用。
第十一條 場地、房屋建筑和建筑設備是托育機構建設項目的基本組成部分。本條明確了場地、房屋建筑和建筑設備的構成,并對房屋建筑主要包括的各類用房具體內容進行了說明。
第三章 選址和規劃布局
第十二條 本條明確了托育機構的布點要求。
托育機構的布點應滿足就近入托、方便接送的要求:新建居住區應當規劃建設與人口密度及人口增長相適應的托育機構;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完善托育機構布點,滿足居民需求;在農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中,應當統籌考慮托育機構建設。結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的規定,托育機構屬于五分鐘生活圈居住區配套設施,根據實際情況按需配建,服務半徑不宜大于300m。
第十三條 本條規定了托育機構的選址要求。
考慮嬰幼兒成長的環境和空間要求,托育機構宜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和采光條件、環境安靜、符合衛生和環保要求,應符合現行《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GB50352等國家標準的相關規定,應遠離易燃易爆危險品儲存場所,遠離大型批發市場、垃圾站等設施;考慮托育機構服務范圍,應便于嬰幼兒接送,宜設置在居住區內相對中心區域;考慮資源共享和有效利用,托育機構可結合幼兒園等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
第十四條 本條規定了托育機構的規劃布局要求。
托育機構的規劃布局需要結合嬰幼兒的心理和生理特點,滿足衛生、健康、安全等基本要求,并有利于托育機構建設發展和對嬰幼兒的保育與安全管理。室外活動場地應有1/2以上的面積在標準建筑日照陰影線之外。當與其他公共設施共用時,應考慮共用時的安全防護與照料便利。托育機構入口附近宜設置臨時停車位,便于家長接送。
第十五條 本條提出托育機構綠化用地、停車用地的具體要求。
第十六條 本條提出新建獨立的托育機構建筑密度的具體要求。考慮新建獨立的托育機構宜為低層或多層建筑,并提供良好的室外活動空間,建筑密度不宜超過40%,建設用地容積率宜為0.8-1.5。
第四章 建筑面積指標
第十七條 本條規定了托育機構各類用房每托位平均建筑面積指標。
通過對國內外托育機構相關標準、面積指標的研究,結合國內現有托育機構各類用房使用情況的調研,綜合考慮為嬰幼兒提供的照料、看護、膳食、保育等服務需求,以托位數為基數、按照各類用房最小使用面積(樓房使用面積系數0.6、平房使用面積系數0.7)確定托育機構的建筑面積,并確定不同托位數對應的建筑面積指標,即:托育機構建筑面積=托位數×每托位平均建筑面積指標。各項目可結合具體情況和區域經濟發展水平,適當調整。
第十八條 本條規定了乳兒班班級活動單元各區最小使用面積。此面積為乳兒班10托位的面積指標,當托位數小于此時可相應調整最小使用面積。乳兒班接收照料的為1歲以下的嬰兒,這些嬰兒大部分還在哺乳期,白天大部分時間在嬰兒床上,需要在保育人員照料下完成吃飯、大小便等活動,因此其睡眠區所占面積比例更多。在有條件的情況下,乳兒班也可設置衛生間,滿足嬰兒如廁訓練的需要,此部分面積可根據需要單獨增加。
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本條規定了托小班、托大班班級活動單元各區最小使用面積。此面積為對應托小班15托位和托大班20托位的面積指標,當托位數小于此時可相應調整最小使用面積。托小班、托大班的嬰幼兒基本能自主走路,可以在保育人員幫助下完成吃飯、大小便等活動,同時需要玩耍、游戲、學習的空間,因而需要更大的活動空間和相對獨立的嬰幼兒衛生間。
混合編班的班級活動單元各區最小使用面積可根據嬰幼兒人數,按照托大班相應區域對應人數比例的面積指標計算。
第二十一條 本條確定了嬰幼兒綜合活動室的設置要求。考慮嬰幼兒游戲、手工、跳舞、唱歌、室內運動等活動需求,可設置面積大一些的綜合活動室,不宜移動的室內活動設施可放在綜合活動室,供不同班級使用,并可作為開展集體活動、親子活動的場所。
開展計時托、臨時托的托育服務機構,考慮嬰幼兒的臨時性和不確定性,宜設置相對獨立的計時托、臨時托嬰幼兒活動室,與其他班級活動單元相對獨立,面積有限時,計時托、臨時托嬰幼兒活動室可利用嬰幼兒綜合活動室,但需考慮使用后的清潔、消毒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 本條規定了服務管理用房主要房間的最小使用面積。晨檢接待廳應設在托育機構的嬰幼兒主入口處,便于晨檢人員開展相關的檢查工作,減少患病嬰幼兒和健康嬰幼兒的相互傳染。因嬰幼兒入托時間相對集中,晨檢接待廳需要容納部分嬰幼兒和家長停留,并宜設置嬰兒車停放等空間,其使用面積不宜過小。保健觀察室應有一張幼兒床的空間,與班級活動單元相對遠離,應設洗手池,并宜設獨立衛生間。
第二十三條 本條規定了哺乳室的面積要求。乳兒班、托小班的嬰幼兒有時需要母親定時喂奶,考慮隱私保護,哺乳應有相對獨立的空間,應靠近班級活動空間。
第二十四條 本條規定了隔離室的面積要求。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托育機構宜在保健觀察室旁設置隔離室,有條件的可設獨立出口,其內部應設獨立衛生間,對于臨時出現病癥的嬰幼兒能夠及時采取隔離措施,等待家長領嬰幼兒去醫院進一步檢查或治療。
第二十五條 本條規定了餐食準備區域或用房的面積要求,應根據托育機構托位規模、食品制作流程等相關要求來確定,為保證基本的使用功能,其使用面積不應過小。
第二十六條 開展托育人員培訓、嬰幼兒早期發展培訓、家庭養育指導等服務的托育機構,用房面積應根據相應業務實際使用需求確定。
第二十七條 當托育機構獨立建設時,其變電室、鍋爐房、水泵房、信息中心等設備機房需要單獨建設,建筑面積根據需求單獨增加。
第二十八條 本條規定了新建托育機構車庫、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積要求。
第五章 建筑與建筑設備
第二十九條 托育機構的建設既要防止降低標準、影響安全使用,又要避免標準過高、華而不實。針對嬰幼兒的生理和心理特點,托育機構的建筑應創造適合嬰幼兒身心健康發展的照護環境。
第三十條 嬰幼兒體力、活動能力比較差,上下樓梯動作緩慢,不適宜多樓層上下,為便于嬰幼兒參加室外活動和家長接送,托育機構宜設置在建筑的首層;同時,考慮幼兒對環境適應能力差,一旦發生火災等緊急情況,難以迅速疏散,為保證在突發事件時能把嬰幼兒安全、迅速地疏散轉移,托育機構也宜設置在建筑的首層。考慮到實際情況,如托育機構規模較大、跨越多個樓層或是合建的托育機構首層用地十分緊張,可將托大班生活用房布置在建筑物的二層,辦公等用房可設置于其他樓層。衛生間等使用水的房間不應設置在嬰幼兒生活用房的上方。
第三十一條 本條規定了托育機構室內裝修和設施的要求。
為防止嬰幼兒墜落摔傷,不應使用雙層床。為防止嬰幼兒著涼或者燙傷,床側不宜緊靠外墻或散熱器等,應保持適當距離。
托育機構應保障嬰幼兒的安全,嬰幼兒身體的各部分的發育尚未成熟,動作還不十分協調,防護意識差;同時好奇心強烈,容易忽視對周圍的注意,很容易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樓梯扶手、欄桿、踏步高度和寬度應符合相關規范的規定,確保嬰幼兒使用時的人身安全。
嬰幼兒經常在地上玩耍,為保證嬰幼兒的健康和安全,其地面應做暖性、軟質面層,可采取地熱采暖、鋪設木地板或地毯等措施。室內材料的選擇應滿足易清潔、有彈性的材料,避免尖銳接角。
門、窗的設置也要充分考慮嬰幼兒的生理特征和安全防護要求。活動室、寢室的門應設觀察窗,在兼顧嬰幼兒和保育人員視線范圍的情況下做透明玻璃,以便嬰幼兒和保育人員進出活動室能觀察門內外的情況,避免發生碰撞。由于嬰幼兒的身材較矮,為了保證嬰幼兒的視線不被遮擋,避免產生封閉感,并體現托育機構的空間特色,活動室、公共活動室的窗臺距地不宜高于0.60m。
考慮保育人員使用需求,在面積許可的情況下,可在班級活動單元內或附近設置成人衛生間,以便于保育人員使用。
第三十二條 本條規定了新建、改擴建托育機構結構、消防、環保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 托育機構是嬰幼兒活動成長場所,應設置給水系統,并應符合給水水質的相關規定。嬰幼兒洗手或洗浴需要熱水,宜優先采用集中熱水制備的熱水供應系統。當無條件采用集中熱水制備時,也可采用分散熱水制備或預留安裝熱水供應設施的條件。嬰幼兒生活離不開飲用水,最好的飲用水應是白開水,每個班級宜設置一臺保溫開水壺,方便保育人員為嬰幼兒取用開水。
第三十四條 本條規定了托育機構的采光通風要求。室內空氣質量對嬰幼兒身心健康有重要影響,嬰幼兒活動用房宜有天然采光、通風,并應符合《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GB50352等的相關規定,其活動區、睡眠區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區域應滿足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少于3h的日照標準。
第三十五條 本條規定了托育機構的采暖要求。從供暖質量、環保、消防安全、使用安全及衛生條件幾方面衡量,托育機構采用熱水為熱媒的集中供暖系統是合適的。具備利用可再生能源條件的地區,供暖方案應優先考慮利用可再生能源。不具備集中供暖條件或冬季供暖時間比較短且供電充足的地區,可以采用電供暖來保證室內溫度要求。嬰活動用房的散熱器應該暗設于罩內,散熱器罩必須具有良好的空氣流通條件。當采用壁掛板式散熱器,并且設置在嬰幼兒活動區之上時,可以明設。
第三十六條 嬰幼兒的眼睛非常稚嫩,其活動區、睡眠區等是嬰幼兒日常活動停留較多的場所,頻閃和眩光問題是照明設計中應重點解決的問題。為保護嬰幼兒視力健康,室內照明燈具的選擇和安裝應避免頻閃和眩光問題。為防止發生觸電事故,應采用安全型插座。
第三十七條 本條規定了托育機構的弱電設施和信息系統要求。托育機構的建設,應結合嬰幼兒照護服務實際,建立全覆蓋的安全防護信息體系,有條件的可設置視頻監控系統,防范并及時處理各類安全隱患,確保嬰幼兒的安全和健康;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優化服務、加強管理和統計監測;打造移動數據平臺及直播教室,完善家庭科學育兒指導服務的網絡建設,提升托育服務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六章 相關指標
第三十八條 本條規定了托育機構的投資估算編制原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提出了托育機構的經濟評價和后評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