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國務院關于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國發〔2012〕41號)和《教育部 中央編辦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加強幼兒園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教師〔2012〕11號),進一步規范各類幼兒園用人行為,我部研究制定了《幼兒園教職工配備標準(暫行)》(以下簡稱《標準》)。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確執行時間。自印發之日起,各地新設幼兒園教職工配備按照《標準》執行,已設幼兒園在三年內逐步達到《標準》要求。
二、制定實施方案。《標準》為基本標準,各地可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學前教育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本地的具體實施方案。
三、加強動態監管。各地要高度重視幼兒園教師隊伍建設,將《標準》作為辦園的基本標準之一,補足配齊幼兒園教師,切實加強對各類幼兒園教職工配備情況的動態監管。
教育部
2013年1月8日
點擊下載:幼兒園教職工配備標準(暫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