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在園突發意外傷害事故中,幼兒園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須承擔法律責任。
有些幼兒傷害事故雖然發生在幼兒園,或在幼兒園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中,或在幼兒園負有管理責任的園舍、場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但由于不是幼兒園的過錯而是其他原因所致,因此,幼兒園不承擔法律責任。
現結合有關案例,談一談幼兒園在幼兒傷害事故中可以免責的幾種情形。
基于外來原因引起而免責
即幼兒傷害事故的發生是幼兒園之外的原因造成的,根據外來原因的不同,可分為:
1.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雷擊、洪水、暴風雪等。
2.因受害幼兒或其監護人責任而引發的傷害事故。這里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幼兒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幼兒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幼兒園;
二是幼兒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幼兒園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
3.第三人的完全過錯,即幼兒的傷害完全是由幼兒園和幼兒及其家長之外的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該第三人可以是受傷害幼兒所在幼兒園的其他幼兒,也可以是園外的其他第三人,如在幼兒園組織的一些園外實踐活動中,有過錯的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幼兒園以外的活動組織。
【示例】未來星幼兒園組織幼兒進行晨間鍛煉活動。突然,從幼兒園外扔進一塊小石頭,砸傷了正在從事鍛煉活動的琳琳小朋友,幼兒園及時對琳琳進行了救治。經查,該石頭是7歲小學生舟舟途經幼兒園上學時順手扔進幼兒園的。家長以幼兒園沒有保護好琳琳為由,要求幼兒園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8條規定: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條規定了在第三人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免除名義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琳琳受傷系舟舟扔石頭所致,幼兒園對琳琳及時進行了救治,不存在過錯,因而幼兒園可以免責。但若幼兒園在琳琳受傷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救治,致使琳琳受傷后果更嚴重,則幼兒園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另外,由于本案中琳琳家長選擇要求幼兒園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幼兒園應先承擔賠償責任,然后向第三人追償,即舟舟的監護人(舟舟系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民事賠償責任應由其監護人承擔)。當然,琳琳家長也可直接選擇向舟舟的監護人主張權利。
基于法定事由而免責
即幼兒園雖然對幼兒傷害事故負法律責任,但基于法律事實而免責。這里主要是指訴訟時效,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通過訴訟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保護其合法民事權益的請求的法定有效期限。
【示例】鵬鵬小朋友在金星星幼兒園組織的植樹活動中不慎摔傷頭部,并致使右手骨折。幼兒園當即將鵬鵬送往醫院治療,并通知鵬鵬母親錢女士到醫院繳納醫療費。錢女士的律師朋友告訴她鵬鵬摔傷系幼兒園組織秋游活動時照顧與保護不力所致,并非意外事故,幼兒園存在過錯,應向幼兒園索賠,故錢女士向幼兒園提起了賠償請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可知,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訴訟時效的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一般而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為: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對于傷害不明顯或受傷害時未曾發現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本案中,幼兒園即使有過錯,但由于錢女士是在傷害事故發生一年后才要求賠償的,則幼兒園可以錢女士的請求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而免責。
其他可以免責的情形
1.非管理職責內的幼兒傷害事故,幼兒園行為并無不當可免責。幼兒園如果行為并無不當,那么其對在管理職責范圍之外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不負責任。一般而言,幼兒園放學后、節假日或假期等均非幼兒園的工作時間,不在幼兒園的管理職責范圍之內。
2.因意外事故所引發的幼兒傷害,幼兒園未違規可免責。意外事故又稱意外事件,是指非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而偶然發生的事故,是外在于當事人的意志和行為的事件,具有不可預見性、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它表明雙方當事人都沒有過錯。
3.從這一概念上來看,意外事故應完全屬于免責的范圍。但是,意外事故作為抗辯事由應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意外事故是不可預見的;
第二,意外事故是歸因于行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行為人已經盡到了應當盡到和能夠盡到的注意,或者行為人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事故的發生;
第三,意外事故是偶然發生的事件,不包括第三人的行為。
總而言之,幼兒在幼兒園突發傷害事故中,幼兒園要積極做好責任構成、舉證責任、責任承擔等的抗辯工作,根據相關證據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從而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
對上述例談的免責案件,切不可嚴格地一一對應,由于法律的嚴謹性、法官的把握度以及案件的復雜性等,即使一點細微的差別都可能導致案件審判結果大相徑庭。
因此,上述案例僅供參考,有不當之處還請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