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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管理案例分析

時間:2019-06-26   來源:紅纓教育   作者:客戶中心   點擊:

   案例一

  三月的一天,大一班的老師帶幼兒正在游戲,突然一個女孩摔倒了,老師立即把她送到了醫務室,經醫生診斷,認為可能會骨頭損傷。于是老師將孩子送到了醫院,并立即與她的家長取得聯系,經醫生診斷后確診為輕微骨折。老師見到家長時,及時向家長道歉。

  第二天,老師買了些營養品到家中探望孩子,家長對老師也沒有埋怨,反而表示對老師工作的理解。在孩子養病期間,老師經常去看望,保健醫按時帶孩子到醫院換藥、檢查。

  然而事隔一個月后,這個家長一反常態,找到幼兒園索要誤工費、陪護費、營養費等。當時園領導明確解釋:此次幼兒受傷是教師履行職責中的意外事故,不是老師玩忽職守造成的。依據醫院證明,醫藥費由幼兒園承擔,其他費用不能給予賠償。我們從職業道德出發,幼兒園及當事教師都是盡心盡力了。在幼兒園發生幼兒傷害事故,法律上是按“過錯原則”賠償,即有過錯才給予賠償。家長現在提出索賠是不合理的。最終,家長也接受了幼兒園的建議。

  案例評析:

  1、在本案例中,該園長高明之處在于懂得用法律保護幼兒園的利益。當事故發生后,幼兒園的每一個處理過程都符合法律程序,同時也合乎人情。園長及當事教師態度積極,對受傷兒童的治療及時,又多次看望,并主動向家長道歉等。

  2、在家長突然提出所要賠償時,園長能做到不急不慌,而是耐心細致給家長講解有關法律方面的知識。這就說明該園長平時注重法律學習,這對一個園長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幼兒園知法懂法,才能依法辦園,依法保護自己的權益。

  3、如果在事故發生之后,園長能及時與家長進行這方面的解釋與溝通,情況可能會更好些。通過這個案例分析,使幼兒園認識到,幼兒園的家長工作也應該包括普法宣傳,使家長認識到自己及其子女與幼兒園的法律關系。

  案例2

  幼兒被殺引發的賠償案

  這是一個令人深省的案例。老師讓心懷不軌的后母接走孩子,結果孩子命喪于后母之手……

  大偉是一個活潑可愛的孩子,在他的父母離婚后,一直跟隨父親薛成生活。薛成以做化,妝品生意為生,在離婚兩年后 (1998年),認識了也剛剛離婚的張玉,不久即同居。1999年,薛成攜張玉和大偉來到徐州居住,并與張玉一起將大偉送進了附近的某幼兒園,此后兩人輪流接送孩子。

  薛成與張玉原無多少感情基礎,認識之初因薛成生意尚算順利,二人關系還較融洽, 后來,薛成的生意不太景氣,張玉又嫉妒其對大偉太疼愛,二人時常吵打。1999年4月5日,二人因接送孩子的事情發生爭吵,又打了一夜。第二天,薛成獨自送大偉去幼兒園,并告訴老師:“我和我對象(張玉)吵架了,張玉是大偉的后媽,不要讓她來接孩子,以免打,孩子。”

  當天晚上是薛成來接的孩子。4月7日早,仍是薛成送的孩子,中午11時許, 張玉突然來幼兒園接孩子,說要帶孩子出去玩,老師也沒有阻攔,就讓她接走了孩子。后來想到薛成前一天的囑咐,老師不放心就跟了出去。但薛家關著門,敲門無人應,老師就走了。而此時,張玉正在房內緊張地用一條絲巾系個活扣套在大偉的脖子上……

  不久,當老師再次到薛家時,只見房門大開,空無一人。她立時感到不祥、闖進去尋找大偉,終于在一堆衣服下找到了已癱軟的大偉,馬上抱起他去醫院,然而回天乏力,一個天真爛漫的幼兒死于非命。

  1999年徐州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玉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力5年。2000年薛成與前妻向法院提出訴訟,認為幼兒園對大偉的死有過錯責任,要求被告賠償搶救費、喪葬費、精神損失費81368無。原告認為:在大偉入園后,幼兒園應切實履行“職務監護”義務,保護好其人身安全。4月6日早薛成已告訴幼兒園張玉的身份及雙方打架的情況,并囑咐幼兒園不要讓張玉接走孩子,但在張玉來接孩子時幼兒園不但沒有阻攔,且也未采取其他防范措施,導致張玉順利接走孩子并將其殺害,所以對此后果是有過錯的,被告應承擔責任。而被告則稱:“當初是薛成與張玉一起為孩子辦的入園手續,平時張玉也常接孩子,張玉和大偉是以母子相稱的。因此我們無法限制她接走孩。況且她來接孩子時采取了欺騙手段,我們絲亳看不出她有加害孩子的跡象。造成孩子被被害是張玉的加害行為,因此本案的真正被告是張玉而不是我們。”

  法院合議廳評議后認為:張玉作為直接加害人,對原告的損失負有主要的賠償責任。孩子在園期間,幼兒園應承擔切實維護其人身合法權益的責任。薛成已明確告知幼兒園情況,并囑咐不要讓張玉接走孩子,幼兒園老師當時并未提出異議,應視做接受了薛成的要求。因此被告就負有一項特殊的義務——不許張玉接走孩子。但由于幼兒園疏忽,讓張玉接走了孩子,幼兒園是有過失的,應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最后判決幼兒園一次性賠償薛成人民幣4500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1.如果你是大偉的老師,在張玉來接孩子時,您會如何處理?案例中的老師犯了什么失誤?

  2.幼兒在園期間,幼兒園具有哪些責任和義務?

  3.本案例帶給你哪些啟示?

  [案例評析]

  本案例的焦點是薛成囑托幼兒園的那句話。薛成的話中承認張玉是大偉的的后媽,那么不管他們是否具有事實的婚姻關系,張玉以大偉后媽的身份出現就具有法定監護人的權利和責任,因此幼兒園允許她帶走孩子是可以的。但是由于有薛成囑咐幼兒園的話在先, 而且幼兒園也接受了薛成的要求,因此幼兒園就有責任不讓張玉接走孩子。幼兒在這方面工作的疏忽讓我閃感覺幼兒園制度建設還很不完善,如果幼兒園有一個健全的接送制度,或許會制止慘劇的發性。同時這一案例也告訴我們,幼兒園一定要具備法律意識。偶然的事情雖然難以預料,但如果幼兒園平時能加強法律學習,將法律意識滲透到制度建設中,建立起一大套完善的制度,或許能防患難于未然,從制度上杜絕事故的發生。但是世界上沒有這么多的“如果”、“或許”,慘劇發生了,留給后人的只是警惕和教訓,特別是對幼兒園依法辦園的啟示是極為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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