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07-29 來源:紅纓教育 作者:客戶中心 點擊:次
情景再現
四歲男童在幼兒園下樓梯時摔傷,園方為事故責任方,又因園方為在校生投有校方責任險,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故受傷男童將幼兒園和保險公司作為被告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20 11年11月9日,原告在被告社旗縣直屬機關幼兒園下樓梯時摔傷,造成右肱骨外踝骨折,經鑒定原告構成傷殘十級。原告認為,社旗縣直屬機關幼兒園安排年僅四歲的原告在二樓上課,明顯不妥。事故發生時正值下課,學生下樓時出現擁擠,校方卻沒有安排值班教師及時疏導,幼兒園在管理上有過錯。被告社旗縣直屬機關幼兒園承認園方在管理上有過錯,同時認為,園方已經為在校生投有校方責任保險,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社旗支公司承擔保險責任,故原告所要求的賠償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社旗支公司辯稱,據保險合同的約定,發生校園責任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承擔替代賠償責任,賠償項目只有直接損失,不賠償間接損失。社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社旗縣直屬機關幼兒園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對在校生負有安全管理責任,應當為學生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等教育設施。幼兒園安排年僅四歲的原告在二樓上課,下課后樓道發生擁擠時又沒有值班教師及時疏導,在管理上有明顯疏漏。對造成的傷害事故,社旗縣直屬機關幼兒園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社旗支公司接受社旗縣教委勤儉辦為全縣在校生集體投保學校責任險,事故又發生在保險期間,故保險公司應替代幼兒園支付賠償。據此,法院判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社旗支公司替代社旗縣直屬機關幼兒園賠償原告各項損失人民幣57070元。(摘編自2012年7月17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網”)
問題分析
校方責任險是為解決學校的對外賠償難題而設立的一個險種,其含義是指學生在學校活動中或由學校統一組織或安排的校外活動中,因學校的疏忽或過失造成學生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學校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轉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校方責任險與學生平安險(簡稱“學平險”)不同,后者由學生自愿投保,被保險人是學生,學生出現安全事故后可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前者則由學校投保,被保險人是學校,當學校因過失而須對外賠償時,由保險公司代替學校進行賠償。假設一名學生投了“學平險”,學校也投了校方責任險,該學生在學校上實驗課時因教師操作不當而被化學溶液灼傷,此時,該學生既可以從“學平險”中獲得賠償,又可以從校方責任險中獲得賠償,兩者各自獨立,互不影響。如果學校沒有投保校方責任險,學生在獲得“學平險”的保險賠償后起訴學校要求賠償,那么學校只能自掏腰包進行賠償。
目前,校方責任險多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學校進行投保。學校當然也可自行投保,保費標準一般為每年每生3~5元。依法設立的幼兒園、全日制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各類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均可參加投保并作為被保險人。校方責任險的保險合同中一般都有賠償限額的約定。比如,有的保險公司約定,每所學校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為450萬元,每名受傷害學生每年累計賠償限額為30萬元。超出限額的賠償款,學校需要自行對學生進行賠償(這樣高賠償額的事故應當是很少發生的,學校無須過多擔心)。發生事故之后,幼兒園應當及時通報保險公司,并根據其要求提供與事故賠償有關的各種資料和證明材料,以便其定責定損。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發生事故后,幼兒園可以與幼兒的家長協商索賠事宜,但是未經保險公司的書面同意,不要自行作出任何關于賠償的承諾或約定,若保險公司不同意該賠償約定,幼兒園將陷于被動。
對于校方責任險,有幾個認識上的誤區,還需幼兒園加以注意。
誤區一:只要投了校方責任險,在園幼兒受劍傷害后都可獲得賠償。校方責任險解決的是幼兒園的責任賠償,前提是幼兒園對損失的發生負有責任。如果幼兒園不存在責任(例如幼兒在上學、放學途中受到傷害的,或者幼兒在校突發疾病,幼兒履行了及時救助并通知其監護人的義務,仍然發生傷亡后果的),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就不屬于校方責任險的賠償范圍。
誤區二:只要幼兒園負有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就會代替幼兒園進行全額賠償。實際上,超出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的損失,只能由幼兒園自行負責賠償。此外,保險公司一般還會在保險合同中約定某些情形之下其免于賠償(即免賠條款),這些情形可能包括: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幼兒園故意告知保險人與保險標的有關的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因幼兒園或其教職員工的故意行為而造成的幼兒傷害事故;幼兒園應當承擔的賠償款中的精神損害賠償、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等。出現了前述免賠情形的,保險公司將免于代替幼兒園承擔賠償責任,幼兒園只能自行對受害幼兒進行賠償。由此可見,并非有了校方責任險就萬事大吉了,幼兒園及其舉辦者最好通過多種途徑籌集款項,設立幼兒傷害事故賠償準備金,以備萬一。
誤區三:有了校方責任險,幼兒園在幼兒安全的問題上就可以放松警惕了。這樣的想法是極其有害的。首先,保護在園幼兒的安全是幼兒園的法定職責,這一職責并不因賠償款給付義務的轉嫁而消失或減輕。幼兒的安全和健康是頭等大事,任何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和道義的譴責。其次,鑒于存在保險公司限額賠償及免于賠償的情形,如果發生了校方責任事故,幼兒園仍有可能要自行承擔賠償責任。這也提醒幼兒園,忽視在園幼兒的安全有可能使幼兒園付出巨大的代價。再次,保險只是解決了幼兒園的賠償款問題,發生幼兒園責任事故之后,相關責任人仍有可能要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學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責任追究制度的施行可以督促全體教職員工時刻關注在園幼兒的安全問題,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小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法律建議
幼兒園要積極投保校方責任險,發生在園幼兒傷害事故之后,要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留好各種證據,并積極主動地與保險公司聯系,妥善辦理理賠事宜。
投保校方責任險之后,幼兒園仍要認真地履行教育、管理和保護之責,最大限度地保護在同幼兒的安全。
練習與思考
【案例】 2009年4月26日,某民辦幼兒園110名幼兒在幼兒園的餐廳用餐后,其中80名幼兒出現嘔吐、腹瀉的癥狀。幼兒園發現此情況后立即聯系救護車,將80名幼兒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確定80名幼兒為感染性腹瀉。幼兒園將情況上報給當地教育部門和衛生部門,衛生部門到幼兒園的餐廳對餐具和食品進行檢查,得出結論:由于餐具不潔,食品制作時交叉污染造成了幼兒集體腹瀉。80名幼兒經過治療全部康復,共花費醫療費用34440元。教育部門對這起群體感染性腹瀉十分重視,委托教育風險管理方——北京聯合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協助學校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根據《校方責任保險》中“特別約定”第一條的內容規定:“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國家和本市的衛生、安全標準,導致注冊學員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全部或部分直接經濟損失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北京聯合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向保險公司申請全額賠付80名幼兒的醫療費用,最終幼兒園獲賠34440元。(摘編自2011年12月2日“北京聯合保險經紀有限公司網站”)
思考:什么是校方責任險?幼兒園投保校方責任險有何意義?
——摘自《幼兒園安全策略5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