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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消防管理,預防火災發生

時間:2014-01-16   來源:紅纓教育   作者:客服中心   點擊:

  情景再現

 

  【案例一】  2001年2月12日,江西廣播電視少兒藝術幼兒園小六班因急需一名保育員,經園長劉某同意,無上崗證、未受幼兒保育職業培訓的吳某擔任了小六班保育員。2001年6月4日21時許,小六班的班主任楊某下班前在小六班寢室里點燃了蚊香用于驅蚊。臨走時,楊某將點蚊香之事告訴了當晚值班的保育員吳某。23時許,擔任當天總值班的保教主任倪某到小六班巡查,發現小六班寢室里點有蚊香,遂就蚊香是否會影響兒童的健康進行了詢問,但未對放置在過道上的蚊香做出處理。之后,吳某單獨值班至23時30分許,然后離開了寢室,45分鐘內未到寢室查看。在此期間,蚊香將搭落在床沿邊的棉被引燃,火勢向四周蔓延引發火災,致使小六班寢室內寄宿的17名幼兒中有13人在火災中死亡。2002年9月,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西廣播電視少兒藝術幼兒園“6·5”火災事故中的責任人做出了終審判決,以失火罪分別判處班主任楊某、保育員吳某有期徒刑三年和五年,以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判處保教主任倪某有期徒刑三年,判處園長劉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摘編自2002年9月21日《法制日報》)

 

  【案例二】  2011年7月7日午后,浙江杭州市城區西部的一所幼兒園里,孩子們正在熟睡中。突然,幼兒園的配電室傳來一陣爆炸聲,緊接著滾滾的濃煙彌漫到活動室的樓梯,并竄進了孩子們的臥室。消防戰士接到火警后迅速趕到現場,經過30分鐘的救援,成功將火撲滅。約有百名教師和小朋友被緊急疏散,所幸沒有人員傷亡。據了解,幼兒園在配電室內放有大量雜物,可能引發火災。另外,高溫用電負荷增加,也可能引發電路火災。

 

  問題分析

 

  托兒所、幼兒園屬于人員密集場所,加之在園幼兒年齡小,在緊急情況的應變能力和逃生能力有限,而且幼兒園的工作人員多為女性,因而一旦發生火災,極有可能造成災難性的后果。

 

  實踐中,各個幼兒園存在的火災隱患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一些幼兒園的建筑物在建設或者改建、擴建過程中,未嚴格遵守消防法規和消防技術規范標準,在消防安全布局上考慮較少,存在著先天性的火災隱患。例如,一些幼兒園的建筑物耐火等級較低、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耐火性能較差,消防通道不暢,防火間距不足。又如,由于相關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消防安全意識不強,一些幼兒園的建筑物在施工前未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在工程竣工后,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或者在驗收不合格的情況下即投入使用,從而留下了較大的安全隱患。

 

  第二,消防安全疏散通道不暢。有些幼兒園的多層教學樓、宿舍樓只有一個疏散樓梯,在通行高峰期很容易發生擁擠,也不利于緊急情況下的快速、安全疏散。一些幼兒園出于防盜或學生人身安全方面的考慮,平時往往將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出口上鎖或封堵,或者在教室、宿舍的門窗上安裝防盜門、防護欄,一旦發生火災,此類場所有可能成為“鐵籠子”,不利于師生的逃生。

 

  第三,消防設施、器材配備不足。一些幼兒園的領導消防安全意識不強,在消防投入上能省則省,導致幼兒園基本的消防設施、器材配備不足,不能滿足滅火及安全疏散的要求。例如,在一些幼兒園的教學樓、宿禽僂里經常可以看到下列現象:完全見不到滅火器,或者雖然配備有滅火器,但數量不足或者型號不符合該場所的滅火要求(注:每種類型的滅火器只適用于某類火災的撲救);沒有配備室內消火栓,或行雖有配備,但水壓不足或者根本出不了水,一旦發生火災無法接上水龍帶取水滅火;消火栓、火火器等消防設備、器材山于缺乏維修保養,損害嚴重或過期失效,不能正常發揮作用;在樓道、樓梯處未設立醒目的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未配備消防應急照明燈等。

 

  第四,危險性的用火、用電頻繁。火災主要是由于不安全的用火、陽電行為引起的。一些幼兒園的工作人員在伙房、配電室、實驗室、幼兒活動室甚至宿舍違規用火,產生了極大的安全隱患。在用電方面,一些幼兒園的電氣線路嚴重老化,長期缺乏維修和更新;一些工作人員違規在園內使用“熱得快”、電吹風、電熱毯、電暖器、電飯鍋、電磁爐等大功率電器或劣質電器,導致電路超負荷工作,或者在園內亂拉私接電線,損傷電路的絕緣層,或者離開房屋時未及時關閉電器、切斷電源。此類危險性的用火、用電行為很容易引發火災事故。   

 

  第五,對師生未進行必要的消防安全教育。不少教師、保育員不會正確使用各種滅火器,甚至在緊急情況下不知道如何組織幼兒疏散,如何自救逃生。

 

  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火,幼兒園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除火災隱患,預防火災的發生。

 

  法律建議

 

  在幼兒園建筑物和場地的新建、改建、擴建過程中,嚴格遵守國家的消防規定

 

  幼兒園的消防基礎設施條件一旦定型,日后再進行整改往往有一定的難度,付出的代價也將更大。鑒于此,在幼兒園建筑物和場地的新建、改建、擴建過程中,一方面,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均應嚴格遵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使得幼兒園的整體消防安全布局、幼兒園建筑物內部消防安全沒計符合前述兩個國標文件的要求,保證建筑物耐火等級、疏散樓梯、安令出口、防火分區、防火問距、防火門、消防車道、消防給水、滅火設施等各方面的消防沒計都符合相關指標規定;另一方面,建設單位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關于消防設計審批及工程竣工后消防驗收的規定。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建設工程竣工后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把好了消防安全的源頭關,等于為幼兒園的消防安全工作打下了一個良好的基礎。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火災發生之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如同被困人員的“生命通道”,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一切可能影響火災時人員疏散、逃生的障礙,幼兒園都應當堅決予以排除。為此,幼兒園或其舉辦者應當保證多層教學樓、多層宿舍樓至少有兩部樓梯,樓道和樓梯不得被占道或堆放雜物,以免影響通行。教室以及居住人數較多的幼兒宿舍,應當有兩個門,不得設置門檻或其他障礙物,而且在幼兒上課或者住宿休息期問,門應當處于可以開啟的狀念。樓房的安全出口不得封閉或上鎖,應隨時處于開啟或可以開啟狀態,且出口處不得設正門檻、臺階。疏散通道上應當安裝應急照明燈,當發生火災時,在正常照明電源切斷的情況下,該應急照明燈應當能夠自動切換到使用狀態。在疏散門、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正上方,應當安裝、懸掛安全疏敞指示標志。此外,教室或宿舍的窗戶上不應當安裝可能阻礙火災時逃生的防護欄和防護網。

 

  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加強維護保養

 

  消防設施、器材,包括建筑物內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設施、各類火火器、消防斧、逃生繩、防毒面具等。當火災發生時,在專業消防隊員施救之前,消防設施、器材是人們滅火、自護和逃生的“武器”,對人們及時發現火情、初期滅火、預防中毒、安全疏散和緊急逃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幼兒園應當根據本園消防安全的需要,配齊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更為重要的是,幼兒園平時應當加強對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維護和保養工作,定期安排專門人員進行檢查,發現損壞或過期的,應當及時維修或更換,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加強對用火、用電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安全管理

 

  鑒于校園火災主要是由不安全的用火、用電行為引起的,幼兒團應當加強對校園用火、用電行為的管理,建立相應的安全制度,消除火災誘因,杜絕相關安全隱患的產生。在用火方面,幼兒園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加強對工程用火、食堂用火、實驗室用火以及宿舍用火的安全管理,并制止幼兒攜帶火源、易燃易爆物品人園,特別是要嚴防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幼兒活動室和宿舍。在用電方面,幼兒園應當定期對電源線路進行安全檢查,對陳舊老化的線路要及時進行整改、更新和升級,保證其能夠滿足幼兒園的正常教學、生活需要。此外,幼兒園還應當經常性地向師生開展安全用電知識教育。對于教學用的易燃易爆危險品,幼兒園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對其購買、保管、使用、登記、注銷等環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止因保管或使用不當而發生火災或爆炸事故。

 

  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幼兒園消防安全常規制度

  根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幼兒園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各崗位的安全責任人要做到“五知”(知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知本崗位的防火措施和制度,知本單位的防火責任人及消防專干或兼干,知火警電話“119”,知滅火基本方法措施)、“三會”(會報火警,會使剛各種火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為了增強消防工作的專業性和實效性,各個幼兒園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本園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本園的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最重要的是幼兒園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園的特點,建立健全幼兒園各項消防安全制度。這些制度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幼兒園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等。

  關于防火巡查、檢查制度,幼兒園每季度至少應當進行一次防火檢查,還應當根據本院消防安全需要組織專人進行日常性的防火巡查,并做好檢查、巡查記錄。其中,安全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3)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4)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從而影響使用;(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等。托兒所、幼兒園作為消防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還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對師生開展防火安全教育和演練

 

  對師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其防火安全意識和逃生自救的能力,是幼兒園義不容辭的責任。對幼兒開展消防安全教育,還可以實現“教育一個學生,帶動一個家庭,影響整個社會”的消防目的。校園消防安全教育的內容應當包括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本校及相關學習、生活場所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等。為了增強消防教育的實效性,防止“紙上談兵”,幼兒園應當按照規定定期組織師生進行滅火及安全疏散方面的演習,讓師生切實掌握滅火及逃生自救的基本技能,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及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附:

  火場逃生十三要訣

  天災人禍確實難以預料,但與其被動地等待外界的支援,我們還不如在平常就做好防災工作,確立面對災難時的正確處理模式。“火場逃生十三要訣”以正確的逃生步驟,使危機出現轉機,讓我們把握住第一時間,確保自身與全家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第一要訣:逃生預演,臨危不亂

  熟悉建筑物內的消防設施,以及自救逃生的方法。這樣,在火災發生時,才不會亂無頭緒、走投無路。

  第二要訣:熟悉環境,暗記出口

  處在陌生的環境時,如入住旅館、在商場購物或者進入娛樂場所時,一定要留心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樓梯方位,以便關鍵時刻能盡快逃離現場。

  第三要訣:通道出口,暢通無阻

  樓梯、通道、安全出口應保持暢通無阻,絕不可以堆放雜物或上鎖,以便緊急時能安全迅速地通過。

  第四要訣:撲滅小火,惠及他人

  如果能在第一時間撲滅“初期火災”,就能避免火勢蔓延。

  第五要訣:保持鎮靜,明辨方向,迅速撤離

  只有沉著鎮靜,才能想出好辦法,千萬不要盲目地跟從人群,或者相互擁擠、亂沖亂竄。   

  第六要訣:不入險地,不貪財物

  在火場中,人的生命是最重要的,應盡快撤離,不要顧及貴重物品而浪費寶貴的逃生時間。

  第七要訣:簡易防護,蒙鼻匍匐

  為了防止火場濃煙嗆入,可采用毛巾、口罩蒙鼻,匍匐撤離,也可以手利用透明塑料袋罩頭尋求逃生,但塑料袋一定要夠大(長100厘米,寬60厘米以上)。要注意的是,必須以抖動塑料袋來裝填空氣,而不是對塑料袋吹氣,因為吹進去的氣體是二氧化碳,結果會適得其反。

  第八要訣:善用通道,莫入電梯

  在高層建筑物中,電梯的供電系統在火災發生時隨時會斷電,或因熱的作用使電梯變形而導致人被困在電梯內。另外,由于電梯井猶如貫通的煙囪般,直通各樓層,有毒的煙霧會直接威脅被困人員的生命。

  第九要訣:緩降逃生,滑繩自救

  在高層、多層公共建筑物內,通常都設有高空緩降機或者逃生繩,如果沒有這些逃生設施,民眾可以迅速利用自家的繩索或床單、窗簾、衣服等材料,用水打濕,自制簡易救生繩。   

  第十要訣:避難場所,固守待援

  假如用手摸房門,已感到燙手,此時一旦開門,火焰與濃煙勢必迎面撲來,當逃出通道被切斷,并且短時間內無人救援時,可用濕布塞堵門,或用水浸濕棉被蒙上門窗,然后不停地用水淋透房間,防止煙火滲入。

  第十一要訣:緩晃輕拋,尋求援助

  在被煙火圍困時,應盡量停留在陽臺、窗戶等處,這樣易于被人發觀。在白天,可以向窗外晃動鮮艷的衣物或外拋輕型、引人注目的東西。在晚上,可以用手電筒不停地在窗戶閃動,或者敲擊東西,及時發出有效的求救信號,引起救援者的注意。

  第十二要訣:火已上身,切勿驚跑

  在火場里的人,如果發現身上著了火,千萬不可驚嚇而四處亂跑或用手拍打,這樣會加速氧氣的補充,使火勢更旺。正確的做法是趕緊設法脫掉衣服,或就地打滾壓滅火苗。

  第十三要訣:跳樓有術,雖傷卻生

  消防單位一再警告,千萬不要跳樓逃生,但若跳樓已是最后一步,就要掌握適當的跳樓技巧。如有可能,要盡量抱些棉被,沙發墊等松軟物品,以減緩沖擊力。如果徒手跳樓,一定要抓住窗臺或陽臺,使身體自然下垂,然后跳下,以盡量降低垂直距離;落地前,要雙手抱緊頭部,身體彎曲,縮成一團,以減少傷害。

  (摘編自2003年第11期《上海消防》,P55--P57)

 

  練習與思考

 

  【案例】  自2008年10月起,王某在北京市朝陽區東壩鄉辛街無照開辦、經營“陽光樂園”幼兒園,并自任園長。由于該幼兒園未達到消防安全標準,有關部門曾多次要求其整改,但王某未按要求進行整改。2010年1月17日13時50分左右,“陽光樂園”幼兒園保育員阿姨李某(該幼兒園僅有李某和園長王某兩位工作人員)將取暖用的電熱器放置在床上,而后離開幼兒園去買菜。其間,園內的兩名幼兒玩電暖器開關,不慎把電暖器踹倒,引燃了被褥。火災中,有九名幼兒逃生,一名兩歲的女童在熟睡中被大火燒死。事后,園長王某和保育員李某被依法逮捕。公訴機關認為,園長王某違反消防管理法規,在消防監督機構通知其采取改正措施后拒絕執行,造成一名兒童被燒死的嚴重后果,應當以消防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保育員李某安全意識淡薄,由于其疏忽大意的過失造成一名兒童被燒死的嚴重后果,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2010年9月2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王某因犯有消防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李某因犯有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思考:本案給我們留下什么樣的教訓?
 


——摘自《幼兒園安全策略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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