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05-06 來源:紅纓教育 作者:客戶中心 點擊:次
情景再現
2010年11月12日上午,某幼兒園孩子在吃加餐時,中一班幼兒張某和寇某發生沖突,張某抓傷寇某,造成其臉部有明顯抓痕。教師李某和楊某聽取了當班教師對事情經過的陳述后,隨即把張某和寇某帶到睡眠室。對此事進行詢問處理時,教師要求張某向寇某賠禮道歉,但張某既不認錯也不道歉。兩名教師情急之下對張某進行了體罰。后來,體罰過程的錄像被人傳至互聯網上,引起輿論的關注。區教委調查后認為,兩名當事教師處理幼兒矛盾糾紛過程中情緒激動,方法簡單粗暴,有明顯的體罰和侮辱幼兒行為,對幼兒身心造成了傷害,影響惡劣。兩名當事教師的行為雖屬個體行為,但也暴露出該幼兒園在園所管理和教師教育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園長、副園長有不可推卸的領導和監管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區教委對兩名當事教師以及幼兒園相關責任人作出以下處理:責令兩名當事教師停職檢查,并向受體罰幼兒及其家長賠禮道歉;責令幼兒園依法解除與兩名當事教師的教師聘用合同;責令幼兒園干部教師認真總結反思、吸取教訓,采取措施,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責令幼兒園向區委教工委、區教委作出書面檢查,將事件在全區教育系統通報批評,并對其他相關責任人依據相關法規作相應處理。(摘編自2010年11月28日《北京青年報》)
問題分析
體罰是指通過對身體的責罰,特別是造成疼痛來對學生進行懲罰或教育的行為。常見的體罰形式包括:打手心,擰耳朵,打臀部,長時間的罰站、罰跪、半蹲,罰舉重物,罰抄課文,罰寫作業(后兩種為變相體罰)等等。盡管體罰在特定的情況下有一定的作用,但總的來說,體罰有損人格尊嚴,會給學生造成身體和心理上的傷害,甚至會影響學生的健康成長。體罰是在宣揚暴力,不僅教育效果有限,而且會破壞師生關系,不利于教育目的的實現。
由于體罰具有上訴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都對其予以明令禁止。根據我國現行有關法律的規定,幼兒園教師若體罰幼兒,可能將面臨以下幾種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
對幼兒實施體罰的教師可能會被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其中行政處分由幼兒園兒或教育行政部門作出,包折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形式。行政處罰則由教育行政部門或公安機關作出,前者作出的處罰主要包括警告、撤銷教師資格等,后者作出的處罰是予以治安拘留(期限為一至十五日),主要適用于教師對幼兒的體罰給幼兒的.身體造成了明顯的傷害(輕微傷等級),但又不夠刑事立案標準的。
二、民事責任
體罰給幼兒造成身體傷害的,按照民事法律的規定,屬于侵害生命權、健康權的侵權行為,侵權人應當賠償受害者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損失和支出;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等;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會、喪葬費等;造成受害者精神損害且后果嚴重的,還應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三、刑事責任
體罰造成幼兒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輕傷或重傷等級)或導致幼兒死亡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對在園幼兒實施了體罰的教師,根據違法情節、程度的不同,有可能只是承擔以上三種責任中的一種,也有可能是同時承擔兩種或三種責任。比如,對幼兒的體罰造成幼兒重傷的,教師可能會被教育行政部門撤銷教師資格,被要求賠償幼兒的各種損失(由于教師的行為系職務行為,受害幼兒索賠的對象是幼兒園,但幼兒園在賠償之后,可以向教師追償),還要承擔刑事責任。可見,體罰行為不僅傷害了幼兒,而且教師本人也將為此付出極大的代價。
法律建議
幼兒園的教職工在工作中應當樹立科學的兒童觀,尊重兒童的人格尊嚴和獨立個性,保護兒童的生命健康權。
在履行保教職責過程中,教師要保持足夠的耐心。對犯錯誤的幼兒,教師一定要避免采用體罰的教育方式,在情緒沖動時可以先遠離幼兒,做到“無冷靜,不教育”。
為了幫助幼兒改正錯誤,教師可以依法行使教育懲戒權,但要注意把握好懲戒的時機、場合、方式和強度,防止過度懲戒而構成變相的體罰。
練習與思考
【案例】 2008年5月22日上午9點半左右,為了迎接六一兒童節的到來,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格林幼兒園大二班班主任孫老師開始組織學生排練節目。當排練到一個口語加動作的節目時,6歲男孩小明的動作老是不規范。孫老師又單獨教了他幾遍,小明的動作還是不能讓她滿意。孫老師嫌小明太笨,情急之下,就朝小明的下體踢了一腳,結果踢在了小明的襠部上,導致小明的下體受傷流血,經法醫鑒定構成輕傷。隨后,孫老師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摘編自2008年7月4日《鄭州晚報》)
思考:體罰幼兒可能會產生哪些法律責任問題?
——摘自《幼兒園安全策略5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