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03-28 來源:紅纓教育 作者:客戶中心 點擊:次
情景再現
【案例一】 2004年4月9日下午2點45分,某幼兒園中二班男孩郭某午睡后出走,直到晚上8點45分左右才回到家。在這個過程中,幼兒園未按照“學校發生安全事故,應在2小時內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的規定,及時向當地教育局報告情況,直到當天晚上7點才向區教育局教育科報告,致使該幼兒長達6個小時失去監管,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4月13日,區教育局就這一事件向全區學校(幼兒園)進行了通報。通報指出,該幼兒園幼兒出走是一起嚴重的管理失職事故,幼兒園教師、門衛在執行管理職責上有嚴重的失職行為。同時,事故發生時,幼兒園未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事后也未按局領導要求及時遞交幼兒走失事故報告和有關處理意見。對此,區教育局黨委決定,對該幼兒園幼兒走失一事處理如下:(1)對幼兒園主任楊某給予通報批評,取消2004年年終考核評優資格;(2)取消該幼兒園2004年一切評優資格;(3)責令幼兒園進一步加強安全措施,落實安全責任,杜絕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此外,教育局要求各基層單位要以此為戒,切實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管理,并嚴格執行學校事故報告制度,學校發生重大安全事件、事故或案件應第一時間上報區教育局相關職能科室。學校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和師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隱瞞、緩報或謊報的,必須嚴肅追究有關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案例二】 2003年5月27日,衛生部通報批評了西安科技大學臨潼校區發生的食物中毒事件,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追究其主管領導的責任。1月28日至5月19日,西安科技大學臨潼校區陸續有學生出現腹痛、腹瀉癥狀,累計發病167人。5月19日,西安市衛生監督所接到西安科技大學學生舉報。衛生監督人員前往校區調查處理時,在校門口被校方以防非典為由耽誤兩個多小時方被允許進入校內。衛生監督員對臨潼校區的學生食堂檢查后發現,該校學生食堂存在食品儲存、加工生熟不分,蒼蠅密度大,食品冷藏、通風排氣設施不足等現象。5月22日,發病學生已全部治愈。5月25日,西安市臨潼區衛生局根據現場調查、流行病學調查及實驗室檢驗結果,將此事件認定為細菌性食物中毒。這所學校自4月28日發生學生食物中毒,之后20多天里,未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未采取有效措施,使中毒學生逐漸增多,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摘編自2003年5月28日《大河報》)
問題分析
幼兒園安全事故報告,是指在幼兒園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幼兒園組織的校外活動中,或在幼兒園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師生安全事故,包括在園幼兒傷害事故、師生非正常死亡事件、重大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火災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事故、食物中毒、傳染病疫情以及影響校園和社會穩定的重大事故等,幼兒園應當及時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報告,不得瞞報、遲報、漏報、謊報。幼兒園安全事故的報告及時與否,直接關系到上級部門能否及時、準確、全面地掌握事故的相關情況并指導事故的處置工作,關系到與事故對口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及其專業人員能否盡早參與事故的處理和防范,也關系到在事故中受到傷害或面臨安全危險的師生能否及時獲得最大限度的救助和支援。
幼兒園不履行安全事故報告職責,主要表現為瞞報、緩報、謊報和漏報安全事故等行為。這些行為將直接導致上級部門無法及時、準確、全面地了解事故信息,從而影響其及時、科學地指導、指揮事故的處置工作,不利于事故的妥善處理,也影響到上級部門對幼兒園的安全工作進行指導、臨督和正確評價,不利于幼兒園安全工作的改進。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和《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等法規、規章的規定,幼兒園違反安全事故報告職責的,追究幼兒園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情節嚴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的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建議
幼兒園安全事故報告的原則
(1)迅速原則。發生安全事故之后,幼兒園應當在第一時間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根據事故的類別以及需要向有關部門(如衛生、公安等部門)報告,不得緩(遲)報、瞞報。
(2)準確原則。報告的信息內容要客觀、真實,不得主觀臆斷,不得謊報。
(3)全面原則。報告的信息內容要全面、翔實,不得漏報。
幼兒園安全事故報告的時限
發生安全事故之后,事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幼兒園負責人報告,幼兒園應當在第一時間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那么,如何理解“第一時間”呢?教育部辦公廳于2003年7月11日發布的《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學校事故報告工作的通知》中規定:“學校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師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應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及衛生、公安等相關部門報告。”一些省、市規定的報告時間為1小時,如四川省教育廳制定的《四川省學校安全事故報告規定》中規定:“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學校負責人報告。學校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在l小時內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對于特別重大安全事故及重大安全事故,以及情況急迫的刑事案件、自然災害事故、火災、食物中毒、群體性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在事發后半小時內迅速上報,以便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盡早參與事故的處置工作。例如,教育部制定的《教育系統自然災害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中規定:“事發學校應急領導小組最遲不得超過事發后的0.5小時報告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領導小組。”據2006年7月20日《遼寧日報》報道,遼寧省已建立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其中要求,“學校發生師生傷亡、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體性傷害事故,以及危及社會安定、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在半小時內通過電話或傳真等方式,將簡要情況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并在兩小時內報告事故詳細情況”。可見,發生安全事故之后,各個幼兒園應當嚴格按照國家以及地方的有關規定,在第一時間迅速上報事故信息,情況緊急的可先進行口頭報告,事后及時補交書面報告。
幼兒園安全事故報告的內容
根據事故及其處理所處階段的不同,幼兒園安全事故報告一般可分為初次報告、過程報告和結案報告。初次報告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3)事故的簡要經過;(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5)已經采取的措施;(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過程報告一般應當包括事故發展狀態、控制情況、傷情變化、事故原因分析、已經采取的和將要采取的處置措施等內容。結案報告一般應當包括事故的詳細原因和經過、事故的處理結果、責任追究情況以及整改情況等內容。從發生到結案時間較短的安全事故,以及輕微的安全事故,上述三個階段的事故報告可合并進行,但報告的內容應當完備、齊全。
幼兒園安全事故報告的形式
(1)緊急電話報告。發生安全事故之后,幼兒園可先通過電話、傳真等快速通信方式在第一時間向上級部門進行報告,有條件的應當使用保密電話或加密傳真。
(2)書面文件報告。緊急電話報告之后,幼兒園應當及時采用書面文件形式正式報告上級部門。
(3)其他可利用的信息報送方式。當電話和書面文件報送渠道因災害受到破壞時,幼兒園應通過其他安全、穩定的通信方式,使事故信息及時、完整、準確地報送到上級部門。
練習與思考
【案例】 2010年4月7日,本報報道了南城某幼兒園發生多例手足口病病例卻并未停課,涉嫌瞞報疫情,引起了有關部門重視。“大概3月初,我們已經發現幼兒園所在小區有小孩子手上有皰疹,也提醒了家長。直到3月29和30日,我們又發現幼兒園大二班4名孩子的上顎和手上有紅色小皰疹,并在第一時間通知了家長,其中有2例被人民醫院確診為手足口病,另外2例還不確定。”該幼兒園王園長告訴記者,他們本想立刻停課,但清明節之前,疫情并沒有進一步蔓延。本周一,幼兒園在晨檢時,發現有一名小班孩子有手足口病癥狀,并且大二班有幾名孩子缺課,因此緊急報告了衛生部門,目前正在接受調查中。東莞市疾控中心表示,他們收到了該幼兒園的疫情報告,已經安排疾控中心防疫科的專門人員和南城醫院防保科去現場調查,包括實驗室檢測在內的相關調查結果正在核實,將盡快公布。該中心負責人透露,如果情況屬實,幼兒因瞞報了疫情,那么,它違反了學校工作的條例;此外,按照程序,教育部門內部將對其進行處理;另外,負責傳染病防治法的衛生監督所也將按照規定“祭出”相應處罰。“當然,現在需要核實的是,這幾例病例是否在同一個潛伏期之內發病。如果發病時間相差很遠,就不存在交叉感染的可能,也就稱不上疫情。”該負責人說。(摘編自2010年4月8日《南方日報》)
思考:學校、幼兒園瞞報安全事故,將會帶來什么樣的后果?
——摘自《幼兒園安全策略5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