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03-12 來源:紅纓教育 作者:客戶中心 點擊:次
【案例一】 2011年8月24日,馬女士一家到圓明園游玩時,女兒小雨突然哭泣,并不停地說自己“屁股疼”。馬女士將她帶到附近的公廁內查看,發現女兒下身紅腫,并有黃色的膿水狀分泌物流出。當晚,孩子哇哇大哭稱自己一尿就疼。馬女士感到事情異常,逼問之下,孩子說,最近幼兒園門衛杜某總是摸她下身。由于工作繁忙,馬女士每天晚上8點以后才能去接孩子,小雨經常在放學后與杜某單獨相處,猥褻就發生在這段時間。警方的傷情鑒定報告顯示,小雨的傷情已構成輕微傷。8月26日,杜某因涉嫌猥褻兒童被昌平警方抓獲。據了解,杜某今年58歲,在該幼兒園當門衛有兩年多。小雨父親認為,幼兒園都有晚接班,不應該把孩子交給門衛來看管,并表示將提起訴訟,追究幼兒園的管理責任。(摘編自2011年8月29日《京華時報》)
【案例二】 2010年7月6日中午l時許,南鄭縣某幼兒園保育員王某因身體不適,在沒有請示幼兒園管理人員的情況下,擅自讓其丈夫、年近七旬的陳某頂班。陳某在孩子們午休時對一名4歲的女童進行猥褻。該女童回家后將異常遭遇告訴家長,家長立即報案,并帶孩子到南鄭縣婦幼保健院進行相關檢查,結果確定孩子曾受到傷害。7月9日,陳某被南鄭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摘編自2010年7月14日《華商報》)
問題分析
近些年來,校園性侵害案件頻繁發生。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曾對2006—2008年媒體報道的340個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進行了專項調查分析。在340個案件中,有50個發生在校園,其中有35個案件的作案者為教師或校長。多么令人震驚,發人深省!來自校園的性侵害案件,嚴重損害著未成年兒童的身心健康,甚至給受害者帶來終身揮之不去的心理陰影,也敗壞了教師的良好形象,社會影響惡劣,應當引起有關部門及學校的高度重視。在園幼兒屬于特別弱勢的群體,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自我保護能力差,很容易成為不法分子實施犯罪的目標。雖然幼兒園里的成年人主要以女性教職工為主,但在門衛、食堂伙食、勤雜等事務領域仍有少部分男性員工。此外,在因為接送孩子、來園辦事等事由而出入幼兒園的人員中也有相當一部分是成年男性。在個別情況下,成年女性也有可能成為校園性侵害案件的施暴者。幼兒園應當本著對在園幼兒的安全、對教育事業高度負責的精神,重點從把好教職工的入口關、加強對教職工的管理和教育等方面入手,建立起防范校園性侵害案件的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建議
對幼兒進行適度的、必要的預防性侵害教育
幼兒對來自成人的性侵害行為較少進行反抗,除了其敬畏長者、自身力量弱小等原因之外,幼兒關于預防性侵害的知識和技能較為欠缺也是重要原因。幼兒園應當在家長的配合下,對幼兒開展適度的、必要的預防性侵害教育。在教育過程中,教師要讓幼兒明白:身體是自己的,任何人不得隨意觸碰;自己的身體可以分為“可觸碰區域”和“不可觸碰區域”,對于“不可觸碰區域”,特別是隱私處,除父母為自己洗澡或醫生檢查身體等少數情形外,應當拒絕任何人觸摸;對于讓自己感到不舒服、不自在的身體接觸,無論對方是誰,都可以對其大聲說“不”;如果別人摸了自己并授意甚至恐嚇自己要“保守秘密”,那么千萬別害怕,一定要告訴父母、自己信賴的老師或其他成年人,否則事情只會變得更糟。
嚴把教師的入口關
幼兒園教師和保育員應當具備法定的資質條件。在招聘教職工時,幼兒園應當嚴把品德關、心理關,仔細審查應聘者的檔案,不得錄用因故意犯罪而受過刑事處罰的人、有精神病史的人或者品行不良者擔任教職工。必要時,幼兒園應當委托專業機構對應聘者進行心理測試,對心理異常者要慎重錄用。對于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或患有精神疾病的教職工,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幼兒園應當依法予以解聘。對教職工的行為加強監督和管理,規范保教行為。
現實中,發生未成年兒童遭受性侵害案件的學校,往往也是管理松散、相關制度不健全的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本園的實際情況,制定教師應遵守的職務行為守則,對教職工在履職期間的言行進行必要的規范。例如,規定教師、保育員之外的員工要避免與幼兒發生身體接觸,尤其是男性員工與幼兒接觸更要避嫌;在午睡期問,男性原則上不得進入幼兒的寢室;對于放學后家長未按時來接送的幼兒,應當交由女性教職工看管,不得由男性員工單獨看護等。
對教職工加強法制、師德教育
一些教職工之所以走向犯罪,往往與其法制觀念淡薄有關。為此,除了新任教職工上崗前必須接受法制教育外,幼兒園還應當邀請法律專家定期開展法制講座,讓教職工了解未成年人享有的合法權益及受到的專門保護,了解自身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提高其保護在園幼兒安全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在預防性侵害問題上,教職工應了解與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相關的法律條義內容,認識到保護幼兒免受性侵害的重要性。此外,幼兒園還應當強化師德建設,經常性地對教師開展師德教育,并建立相應的考評機制,提高教師的職業道德水準。
正確處理幼兒園性侵害案件
如果不幸發生了在園幼兒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幼兒園應當予以高度重視,并本著對孩子、對社會高度負責的態度,及時采取恰當的應對策略。
1.保護現場,立即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案情以往,個別學校在發生了學生遭受性侵害案件之后,出于各種考慮(如怕影響學校名譽、影響學校參評先進、影響管理者個人前途等),學校領導往往不情愿、不及時上報案情,而是極力瞞報、緩報,或者消極等待、聽之任之,認為是否報案應由受害學生的家長自行決定,與學校無關。個別學校的領導甚至越俎代庖,力促受害學生的家長與施暴教師進行“私了”,力圖將案件“內部消化”。這樣的做法是非常錯誤的,須知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性侵犯已構成違法犯罪,應當由司法機關進行追訴,追究違法犯罪者的法律責任。學校的瞞報、緩報之舉,是對施暴者的袒護和縱容,是嚴重不負責任的違法行為。不僅如此,這樣的做法還有可能讓施暴者在違法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讓受害學生遭到更大的傷害或導致其他學生受到新的傷害。為此,對待、處理校園性侵害案件,幼兒園應當拋棄一切私心雜念,把法律的尊嚴、幼兒的安全放在首位。《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遼寧等地相繼發生教師強奸、猥褻學生事件情況通報》中曾明確指出,學校一旦發生危害學生的性犯罪案件,要立即向上級和公安部門報告,積極協助公安、司法部門盡快偵破案件,懲辦罪犯;對推卸責任、延緩上報的,要追究學校領導的行政責任,對包庇罪犯、隱瞞不報的,要堅決依法追究有關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2.保護和幫助受害幼兒,在上報案件的同時,幼兒園還應當做好受害幼兒的保護工作。鑒于性侵害案件的敏感性,幼兒園知情人員應當特別注意保護受害幼兒的隱私,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受害者的姓名以及相關案情,防止幼兒受到多重傷害。此外,由于性侵害案件對受害幼兒的影響不可能在短期內消除,幼兒園還應當通過適當的方式,在維護孩子的隱私與尊嚴、顧及孩子感受的基礎上,在心理上、生活上給予其更多的關懷和支持,鼓勵、幫助其盡快走出陰影,恢復正常的生活。
練習與思考
【案例】 2009年7月,廣州市番禺區某幼兒園一名小男孩的家長在給5歲的兒子洗澡時發現兒子的“小雞雞”紅腫,包皮處還有一個傷口。家長詢問原因,開始小孩不說。在家長的逼問下,小孩說是幼兒園的張老師在他午睡的時候弄的,還繪聲繪色地描述張老師怎么脫掉他的褲子,怎么摸他“小雞雞”。該家長立刻致電幼兒園,但幼兒園表示沒有這種事情,要家長別聽孩子亂說。這位家長不放心,便詢問跟兒子同一班級的其他幾名幼兒的家長,家長們為此聚集在一起討論,發現全班22個孩子大多數都稱下體被老師撫摸過。7月31日,7個家長到南村派出所報了警。隨后.張老師因涉嫌猥褻兒童被警方刑事拘留。據了解,28歲的男老師張某從2008年7月起接手事發班級,直至2009年8月事件暴露。2009年11月12日下午,記者從受害兒童家長處獲悉,張某被判刑兩年零十個月。但家長們認為,這樣的量刑不足以懲罰老師,決定申請抗訴。家長們還稱.下一步將起訴幼兒園。該幼兒園陳園長在接受采訪時稱,有幼兒的家長曾向園方提出每個孩子200萬元的精神賠償,幼兒園會按照法院的判決,承擔相應的責任,絕對不會逃避。(摘編自2009年11月16日《南方農村報》)
思考:什么叫猥褻兒童?幼兒園應當如何防范校園性侵害案件的發生?
——摘自《幼兒園安全策略5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