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10-14 來源:紅纓教育 作者:客服中心 點擊:次
情景再現
【案例一】 一天,放學時間到了,家長們陸陸續續接回孩子。有的孩子不愿意回家,由家長帶著在幼兒園的游樂場玩耍。一個生龍活虎的小男孩爬上了滑梯,滿面帶笑地滑向正在下面等候著的媽媽。這時,只聽見一聲慘叫,隨著孩子滑向地面,血順著滑梯流成一行。媽媽著急地抱起孩子跑向幼兒園衛生室。校醫立即為孩子檢查傷口,發現孩子的褲子被劃破,臀部、大腿處形成一條整齊的裂口,血不停地流著。大人們趕緊將孩子護送到醫院,醫生給患兒縫了二十幾針。事后,幼兒園的園長用手心在木制的滑梯面上來回撫摸著,發現滑梯面上有一處突起的生銹鐵釘尖露著。事故發生的原因終于找到了。孩子的家長認為幼兒園的設備存在安全問題,對幼兒園的管理意見很大,園長則認為是家長將孩子接手后發生的事故,與幼兒園無關,雙方相持不下……
(摘編自2003年第2期《早期教育》)
【案例二】 某民辦幼兒園9月開園,為了節省資金,從批發市場購買一些結構游戲材料。開學后,孩子們順利地入園,家長們也對幼兒園的新設備感到滿意。誰知兩天過后,一些孩子的身上起了很多紅疙瘩,又癢又痛。一開始有些家長將情況反饋到幼兒園,老師一看只是個別現象,沒有在意。一位家長是醫生,很快就判斷出這是過敏。于是他到幼兒園觀
察,發現活動室里新買的積木有很濃的油漆味,于是得出結論:劣質積木是導致孩子們過敏的罪魁禍首。得知這一情況后,幼兒園趕緊撤換了玩具,并誠懇地向家長道歉。投資方也感嘆:省了小錢,壞了大事。
(摘編自2005年5月27日《每日商報》)
問題分析
《幼兒園工作規程》第三十二條規定,幼兒園的教具、玩具應有教育意義并符合安全、衛生的要求。《幼兒園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也規定,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防護制度,嚴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而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因為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而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實踐中,幼兒園的教具、玩具頻頻引發安全事故,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幼兒園制作、購買的教具、玩具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此類教具、玩具猶如潛伏的定時炸彈,在幼兒使用、玩耍過程中隨時可能“引爆”;二是幼兒園沒有建立對各類教具、玩具定期檢查、維護的制度,導致這些教具、玩具在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安全隱患未被及時發現和消除,從而給幼兒造成了傷害;三是在幼兒接觸、使用教具、玩具的過程中,保育員、教師對幼兒的活動疏于管理,未事先對幼兒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及時制止幼兒做出的危險性動作,導致幼兒行為失控而發生安全事故。
法律建議
*教師在制作教具、玩具時,不要使用有毒、有害、不衛生的原材料。要保證所制作的教具、玩具是衛生、安全的,不會對幼兒的身心健康造成損害。
*幼兒園在制作、購買玩具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對玩具的安全性進行把關:一是小零件的問題。玩具上的小零件容易被兒童誤食而造成兒童窒息。3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不應含有小零件,3歲以上兒童使用的玩具允許含有小零件,但應在玩具的外包裝上或顯著部位標有明顯的警示標志。二是尖角和銳邊的問題。玩具上的尖角和銳邊容易劃破、割傷幼兒的
皮膚和肉體,因而幼兒園提供的玩具不能有尖角和銳邊。三是繩索的問題。玩具的繩索不能過長,否則有可能纏繞住兒童的脖子而給其造成傷害。四是塑料薄膜的問題。玩具上的塑料薄膜有可能被兒童吸附,從而造成兒童窒息。按照《國家玩具安全技術規范》(GB6675—_2003)的規定,8歲以下兒童的玩具中的塑料薄膜的厚度不能低于0.036毫米,塑料袋口的周長應小于584毫米。五是化學原料的問題。玩具上的油漆、涂料、油墨、紙布多含有鉛等有毒重金屬,它們一旦進入兒童體內,容易造成攝入性金屬中毒。幼兒園在購買玩具時,要注意查看其相關金屬含量是否超標,是否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此外,對于乘坐類玩具,教師應注意檢查其結構是否牢固,重心是否穩定,以防使用過程中突發故障而傷及幼兒。
*在購買玩具時,幼兒園要從正規的生產商、經銷商那里進貨,并索取購買憑證,不得從非正規渠道進貨。還要注意查看玩具是否標注了生產廠家名稱、廠址、電話、主要材質或成分、使用年齡段、安全警示語等信息,是否有產品合格證,不要購買“三無”產品及假冒偽劣產品。
*對于大型玩具(如滑梯、攀登架、小城堡、轉椅、蹦蹦床等),幼兒園在購買時還要索取保修憑證。此類玩具要由專門的技術人員進行安裝、調試,并需要進行定期的檢查和維護。
*教師平時要對孩子們開展關于玩具安全的教育,讓幼兒認識其中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學會安全、正確地使用玩具,特別要讓幼兒掌握滑梯、攀登架、秋千、蹺蹺板、蹦蹦床等具有危險性的大型玩具的正確玩法。
*兒童玩玩具特別是玩大型玩具的過程中,一定要有教師在現場看護,值班教師不得擅離職守,一旦發現兒童做出危險性動作,要及時、有效地制止。
*幼兒園應當建立玩具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定期對玩具進行消毒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后要及時進行維修或更換,在維修之前要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幼兒接觸、使用。對于已經過了安全使用期限的玩具,要立即予以淘汰,以防發生意外。
練習與思考
【案例】 2010年11月17日下午,2歲的洲洲在某幼兒園托保期間,頭部被另一幼兒軍軍打出血。“兇器”是幼兒園用于實驗課教學的一個玻璃瓶教具。事發后,洲洲將幼兒園和軍軍一起告上了法院。法庭上。幼兒園辯解,園方已經盡到了管理和教育的職責,“給洲洲造成傷害的是教具,教具本身不具有傷害性,是軍軍的行為造成了傷害。軍軍是未成年人,應該由其父母承擔民事責任”。而軍軍的父母則否認他們負有責任,“沒有證據證明是軍軍用玻璃瓶故意打傷洲洲的。我們把孩子交給幼兒園托保,幼兒園應該承擔全部責任”。最后,法庭經審理認為,庭審中沒有證據表明洲洲的傷情是軍軍故意擊打導致的,因此,洲洲和幼兒園要求軍軍及父母一起承擔責任的請求,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足。據此,法院一審判決幼兒園賠償洲洲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共計8042.6元,并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用。
(摘編自2011年6月18日《新商報》)
思考:法院判決幼兒園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是什么?
(摘自《幼兒園安全策略5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