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10-12 來源:紅纓教育 作者:客服中心 點擊:次
情景再現
四川宜賓縣某幼兒園一名5歲男孩放學后,在無親人來接的情況下自行回家,途中誤食棗子,堵塞了呼吸道,導致死亡。該男孩的親人將幼兒園告上法庭,法院一審判決幼兒園賠償男孩家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6萬多元。據了解,家住宜賓縣某社區的5歲男孩曉方(化名),在該縣某幼兒園上學。2008年12月的一天下午放學后,曉方在未等家人來接的情況下自行離開幼兒園。曉方的親人在去接孩子的路上遇到曉方,發現曉方臉色異常,便將他送到當地醫院檢查治療。當晚曉方又被轉送到宜賓市另一家大醫院搶救,23時許,曉方因搶救無效死亡。經檢查,曉方系支氣管異物堵塞,導致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事后,曉方的親人以幼兒園在沒有家長來接的情況下讓曉方自行離校,沒有盡到安全義務為由,要求園方對曉方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幼兒園的幼兒上下學接送制度不完善,導致曉方在放學后自行離園,并在回家途中因支氣管異物堵塞而死亡,園方對此有過錯,應承擔60%的責任;曉方的親人未按時到校接孩子,對損害的發生也有一定過錯,應承擔40%的責任。
(摘編自2009年7月31日“中國早教網”)
問題分析
幼兒的辨別能力、自我控制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都比較弱,他們一旦脫離家長的監護和學校的管理,處于監管的真空狀態,就有可能發生意外事故。因此,家庭的監護和學校的保護在時間及空間上應當相互銜接、不留漏洞。建立起幼兒接送的交接制度,可以實現家庭監護和學校保護之間的無縫鏈接。幼兒園應當按照《幼兒園工作規程》和《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嚴格的幼兒接送的交接制度。交接應當做到“手遞手”,上學的時候,家長應當把幼兒送進幼兒園并交到帶班教師的手中方可離去;放學的時候,幼兒園應當把幼兒交到家長手中方可允許幼兒離園。在后手“接盤”之前,前手不得以任何理由放棄對孩子的管理和保護。前述案例中,幼兒園在幼兒的家長未按時來接孩子的情況下,讓孩子自行離園,嚴重違背了交接職責,存在重大過錯,應當對由此引發的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同時,幼兒的家長沒有在規定的時間接孩子,也沒有事先與幼兒園聯系并說明理由,亦存在一定的過錯,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建議
*幼兒園應當向幼兒的家長提出要求,在上下學期間,家長應當按時接送幼兒,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接送,應當事先告知幼兒園,以便園方采取相應對策,保證孩子的安全。
*放學后,對于家長未能按時來接的幼兒,幼兒園不得讓其自行離園或將其交給無關人員帶走,而應當指派專人看管,保證其安全,直至家長或其委托的人員將其接走。
*幼兒交接的地點,一般選擇在幼兒所在班級的門口,也可選擇在幼兒園門口。對于校車接送的幼兒,交接地點則為某一特定的校車停靠站點。在校車停靠站點,跟車教師和司機不得讓無人來接的幼兒自行離去,而應當看管好孩子,直到親手把孩子交到家長手中。
*平時,教師應當教育在園幼兒,沒有家長的接送,不要自己上下學,放學后若家長沒有按時來接,那就在幼兒園耐心地等待,聽從老師的安排,不要亂跑、亂動,更不能自行離開幼兒園。
練習與思考
【案例】 小雨是泗洪某幼兒園寶寶班的學生。對路途遙遠的學生,該幼兒園上學、放學均有專車接送,該車通常將學生送到家長指定地點,由家長接領,上午正常到達家長指定地點時間為11時30分至40分。2009年11月24日上午,由于幼兒園提前放學,接送學生的車輛于1l時20分將小雨送到了指定地點。時間提前了10分鐘左右,小雨下車后見父母沒有來接自己,而且家就在馬路對面,便自己回家。就在通過公路時,小雨不幸被張某駕駛的車輛撞傷。小雨住院治療30天,支付醫療費32887.46元,經鑒定為八級傷殘。事后小雨的父母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起訴張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經確認小雨各項損失為99625.46元,法院判決張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共賠償原告94350元,余額由原告自行負擔。小雨的父母認為如果幼兒園當天沒有提前放學,或者及時通知家長接領,孩子也不會自行橫穿馬路,故以幼兒園在教學管理上存在過失為由,將幼兒園訴至法院,要求園方賠償各項損失5萬元。法院經審理判決幼兒園賠償小雨各項損失5275.46元。
(摘編自2010年12月3日《揚子晚報》)
思考:幼兒園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是什么?
(摘自《幼兒園安全策略5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