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10-12 來源:紅纓教育 作者:客服中心 點擊:次
情景再現
6歲的小芳是某小學學前班的學生。2001年某日下午1時10分左右,小芳的外公將小芳送到學校的大門口。由于學校規定的下午入校時間是1時50分,距離開校門還有40分鐘,外公讓小芳在校門口等著,自己便回家了。下午4時50分,學校放學后,小芳的父親去學校接女兒,老師告訴他,小芳整個下午都沒來上課,座位上也沒有發現她的書包。全班同學也都說,下午沒有看到小芳來上課。發現小芳失蹤后,學校立即組織全校大部分老師到處尋找,并向派出所報了案。當天晚上7時左右,派出所通知學校,在離學校幾公里遠的廢棄的建筑工地上,發現了小芳的尸體。殺害小芳的罪犯一直沒有抓獲。小芳的家長認為,他們的女兒是在學校門前失蹤后慘遭不幸的,便將學校告到法院,要求學校承擔全部責任,給予15萬元的賠償。法院經審理認為,小芳的家長監護不力,對小芳不幸被害應承擔主要責任,而學校履行管理職責不到位,應承擔次要責任,給予適當的賠償。
問題分析
按照規定,幼兒園與幼兒的家長之間應當建立幼兒接送的交接制度。本案中,小芳的外公在學校規定的入校時間之前就把小芳送到校園門口,且在尚未把小芳交給老師的情況下即撇下小芳自顧離開,導致小芳在無人照管的情況下遭受不法分子的殘害。家長沒有履行交接義務,對孩子疏于監管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同時,學校考勤制度不健全,在下午上課后沒有檢查考勤情況,未能及時發現小芳的非正常缺勤情況并及時向家長進行詢問,導致小芳的家長未能及時知悉小芳的缺勤信息,從而錯過了尋找小芳的最佳時機,學校對事故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也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實踐中,一些幼兒缺勤后,其家長往往不主動與幼兒園老師聯系,一些教師由于工作繁忙或者疏忽大意也不主動詢問幼兒缺勤的原因。雖然一般情況下幼兒缺勤是家長做出的選擇,幼兒也并沒有脫離家長的監護,但如果信息通報的缺失成為一種慣例,那么,一旦發生如本案中幼兒非正常缺勤的現象,就很容易因家庭和學校之間的信息溝通不足,導致幼兒處于家庭和學校的監管真空狀態而發生意外。
法律建議
*幼兒園應當建立嚴格的考勤制度,每天幼兒到園后,教師都要檢查本班幼兒的出勤情況,若發現有幼兒未經請假而缺勤,教師應當立即與其家長取得聯系,詢問缺勤的原因。
*幼兒在園期間,教師在組織幼兒參加每一組活動之前及活動之后,都要清點人數,若發現有幼兒非正常缺席,要立即查找,并及時通知幼兒的家長,必要時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求助。
*對于因病缺勤的幼兒,帶班教師要了解幼兒的病因及治療情況,并及時告知幼兒園的保健醫生,防止傳染病傳播流行。
*平時,幼兒園應當規定,孩子因故缺勤的,家長應提前向教師請假,并將孩子缺勤的原因和缺勤期間的活動安排告訴教師,以便教師及時掌握孩子的情況。
練習與思考
【案例】 2007年8月8日7時許,山東英才·銀座雙語藝術幼兒園陽光分園班車司機齊某接送幼兒上學。7時55分左右,班車到達幼兒園,該園老師楊某從車上抱扶幼兒下車,并安排實習教師張某在幼兒園大廳整隊。后齊、楊二人未清點下車人數,也沒有進入車廂內部仔細查看,便直接帶領下車的幼兒進入園內。齊某將班車停放在停車場內,在沒有確認乘車幼兒全部下車的情況下即關閉車門離去。結果導致其中一名幼兒滯留車內,至當晚17時20分被發現時,該幼兒已死亡。經法醫鑒定,幼兒系中暑身亡。2007年11月23日,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教師楊某有期徒刑二年;實習教師張某、司機齊某以相同的罪名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此案提起公訴后,被害人的親屬與幼兒園自愿達成民事賠償協議,由幼兒園賠償被害人親屬住房一套。
思考:幼兒園教師楊某和實習教師張某有何過錯?
(摘自《幼兒園安全策略5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