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中的動火作業包括能引起火源的危險作業。適用于本校所有部門及外來工程隊。
1、凡正常情祝下需動用明火均須向行政部提出書面申請,經園所批準后實施。
2、在幼兒園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遠離進行動火作業地點最少10米范圍。有煙感探頭的場所,要做好保護,防止誤報警,準備好應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上級領導申請批準。
3、動火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例如準備水、滅火器等,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4、動火作業人員在作業之前要了解該部位的消防設施及走火通道。
5、在動火作業過程中,部門主管人員要全程監督,防止發生火警事故。
6、園所消防安全小組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7、動火作業完畢之后,要清理好作業現場,并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引起后患。
8、對不申請危險作業審批而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除通報批評外,并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造成嚴重后果者將追究刑事責任。
9、經批準的動火作業,必須嚴格按照審批的時間、地點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