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評估及分類
蛋白質-能量營養不良分別以體重/年齡、身長(身高)/年齡和體重/身長(身高)為評估指標,采用標準差法進行評估和分類,測量值低于中位數減2個標準差為低體重、生長遲緩和消瘦。
蛋白質-能量營養不良評估及分類
指標 |
測量值標準差法 |
評價 |
體重/年齡 |
M-3SD~M-2SD |
中度低體重 |
|
﹤M-3SD |
重度低體重 |
身長(身高)/年齡 |
M-3SD~M-2SD |
中度生長遲緩 |
|
﹤M-3SD |
重度生長遲緩 |
體重/身長(身高) |
M-3SD~M-2SD |
中度消瘦 |
|
﹤M-3SD |
重度消瘦 |
2.查找病因
(1)早產、低出生體重兒或小于胎齡兒。
(2)喂養不當,如乳類攝入量不足、未適時或適當地進行食物轉換、偏食和挑食等。
(3)反復呼吸道感染和腹瀉,消化道畸形,內分泌、遺傳代謝性疾病及影響生長發育的其他慢性疾病。
3.干預
(1)喂養指導 進行喂養咨詢和膳食調查分析,根據病因、評估分類和膳食分析結果,指導家長為兒童提供滿足其恢復正常生長需要的膳食,使能量攝入逐漸達到推薦攝入量(RNI)的85%以上,蛋白質和礦物質、維生素攝入達到RNI的80%以上。
(2)管理
1)隨訪:每月進行營養監測、生長發育評估和指導,直至恢復正常生長。
2)轉診:重度營養不良兒童,中度營養不良兒童連續2次治療體重增長不良、或營養改善3~6個月后但身長或身高仍增長不良者,需及時轉上級婦幼保健機構或專科門診進行會診或治療。轉診后,應定期了解兒童轉歸情況,出院后及時納入專案管理,按上級婦幼保健機構或專科門診的治療意見協助恢復期治療,直至恢復正常生長。
3)結案:一般情況好,體重/年齡或身長(身高)/年齡或體重/身長(身高)≥M-2SD即可結案。
4.預防
(1)指導早產/低出生體重兒采用特殊喂養方法,定期評估,積極治療可矯治的嚴重先天畸形。
(2)及時分析病史,詢問兒童生長發育不良的原因,針對原因進行個體化指導;對存在喂養或進食行為問題的兒童,指導家長合理喂養和行為矯治,使兒童體格生長恢復正常速度。
(3)對于反復患消化道、呼吸道感染及影響生長發育的慢性疾病兒童應及時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