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樂樂、亮亮均是藍月亮幼兒園入學的學齡前兒童,2013年9月的一天,樂樂、亮亮所在班級的老師帶領該班的兒童進行戶外玩扔尺子的游戲,期間樂樂、亮亮發生爭執推搡,亮亮用尺子將樂樂的左眼扎傷。經治療,樂樂的傷情被醫院診斷為:“左眼外傷性玻璃體混濁、左眼外傷性視網膜脫離、左眼脈絡膜脫離、左眼脈絡膜上腔積血、左眼外傷性白內障、左眼外傷性虹膜根部離斷、左眼角膜裂傷縫合術后、左眼球破裂傷”,并進行了相應的手術治療。
出院后,樂樂父母要求藍月亮幼兒園和亮亮父母共同賠償樂樂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交通費等共計四十七萬元。亮亮父母辯稱樂樂是在幼兒園組織的活動中受傷,是由幼兒園管理不善導致的受傷,亮亮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藍天幼兒園則稱傷害事故是由亮亮的傷害行為直接導致,且學生在校時老師都做了相關安全教育,并做好了安全防范措施,幼兒園對此事故發生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因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樂樂父母遂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亮亮及其父母(法定代表人)和藍月亮幼兒園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經法院審理認定,亮亮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行為直接導致樂樂的人身傷害,依法應由其監護(即亮亮父母)人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樂樂、亮亮作為未成年人在藍月亮幼兒園學習,藍月亮幼兒園作為教育機構應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在園期間,幼兒園均有保護幼兒人身安全的義務,且扔尺子游戲本身具有一定危險性,幼兒園應當預見,因此,幼兒園存在一定過錯,應當適當承擔賠償責任。最終,一審法院判決,亮亮父母承擔60%賠償責任,藍月亮幼兒園承擔40%賠償責任。
關注要點:
1、第三者承擔主要責任
本案中,受傷幼兒的受傷是由另一名幼兒的直接傷害行為導致,且該傷害行為有相關證明予以證明。因此,施加傷害行為幼兒的父母需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2、幼兒園補充責任
雖然幼兒的受傷是由另一名幼兒的傷害行為直接導致,但幼兒園在此過程中,對游戲的危險性預見不足,保護措施不夠,不能證明已盡到完全的教育、管理職責,因此仍需對幼兒的受傷承擔補充責任。
3、責任比例
關于主要責任與補充責任,一般處理為按損失總額一定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主要責任一般為90% - 60%,補充責任為10% - 40%,具體視幼兒園的過錯程度予以確定。
應對建議:
(一)一般人身損害賠償處理意見
1、自行判斷賠償責任
事故發生并詳細了解事故發生過程后,幼兒園園長可先自行判斷自身責任承擔問題,是否能證明自己已盡到完全的教育、管理職責?如案情復雜無法自行判斷的,建議咨詢專業的法律工作人員。
2、核算預估賠償金額
經初步判斷幼兒園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可先自行按前面章節內容提到的賠償項目核實可能發生的賠償項目及大概金額,做到心里有底。
(1)一般而言,醫療費全憑醫院的檢查、醫藥、住院等費用發票,建議幼兒園自行判斷需承擔責任時,積極為幼兒治療支付相關費用,并保存所有單據。
(2)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發生金額一般不大,幼兒園可自行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政府部門公布)予以確定。
(3)營養費,在沒有醫院明確的書面意見時,一般不用承擔,但本著對幼兒關懷的考慮,可自行估算出合理金額。
(4)護理費(幼兒家長誤工費),結合所在地區收入水平及幼兒家長職業,幼兒園可先自行估算,護理期間為住院期間及醫院診斷證明建議的病休期,護理人員人數,醫院未出具明確書面意見的,視傷情情況合理的考慮為1-2人。
3、協商賠償事宜
在幼兒園判斷需承擔賠償責任且對賠償數額有大概金額時,可主動向幼兒家長表達愿意賠償的意愿,并與家長協商賠償項目及金額,但不要輕易承諾具體金額。
※ 如幼兒園購買有相關保險的,咨詢理賠相關事宜,并在征得保險公司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可與幼兒家長進行賠償協商事宜。
4、給付賠償款
與家長協商一致后,建議與家長簽署書面的賠償協議,明確賠償的具體項目及各項目具體金額。
如不具備簽署賠償協議的條件,幼兒園按協商一致的金額向家長支付賠償款現金時,最好由幼兒家長出具書面收條,并由幼兒家長親筆簽字。
例如:
收 條 本人張三于2010年8月28日收到火星幼兒園負責人王五給付關于李四在火星幼兒園受傷的賠償款現金共計人民幣叁萬伍仟柒佰元整(¥35700元)。 張 三 2010年8月28日 |
1、如幼兒的傷害是由幼兒園其他幼兒傷害行為造成的,在受傷幼兒家長、施加傷害行為幼兒家長及幼兒園三方都在場的情況下,協商對幼兒的賠償責任分擔問題。
一般而言,此時協商一致的可能性很小,最終通過法院裁決的情況比較多。
2、購買相關保險的幼兒園,事故發生時向保險公司詳細說明情況,并在征得保險公司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可開展賠償協商事宜。
3、無法協商一致時,幼兒園需積極保留證明事故發生現場情況的相關證據(監控視頻、證人證言、現場照片等),并積極準備能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證據材料。同時,建議幼兒家長將幼兒園及施加傷害行為幼兒的家長作為共同被告起訴到人民法院解決。
※ 已辦理相關保險的幼兒園,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
(供稿:行政部 校對:郭彤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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