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再現
2009年3月13日上午,松崗某幼兒園王某在老師的帶領下進行戶外活動,在滑滑梯時落地摔傷右臂,后被送至醫院救治。醫院診斷為右側肱骨髁間骨折。6月3日,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臨床司法鑒定所做出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評定王某為九級傷殘。鑒定結果出來后,學生家長找到園方負責人協商處理,但雙方對賠償數額有較大分歧。家長認為園方沒有誠意解決糾紛,便組織一群中年婦女,到幼兒園門口哭喊,嚴重影響了幼兒園的教學秩序。松崗司法所得知情況后,立即組織人員到達現場進行調解,所長文偉雄親自接待,詳細了解事情的經過,安撫家長情緒。在調解過程中,園方表示對第二人民醫院做出的傷殘評定有異議,要求家長重新鑒定。雙方同時提出由司法所指定一家鑒定機構,承諾以該鑒定為最終結果。文偉雄所長立即聯系有關部門,最終確定了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南天表示會以最快的速度做出鑒定結果。鑒定當天,松崗司法所還專門派2名工作人員陪同雙方當事人進行鑒定。通過重新鑒定,幼兒園最終同意一次性賠償學生家長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12萬元,雙方對這一調解結果表示滿意。(摘編自2009年6月29日“寶安政府在線”)
問題分析
在園幼兒發生傷害事故之后,圍繞著事故的損失賠償問題,幼兒的家長與幼兒園之間往往會產生糾紛。幼兒園究竟該怎樣應對家長的索賠行為?什么樣的處理方式可以達到既經濟又能有效化解矛盾的目的?這是長期困擾幼兒園教師及管理者的問題。正確處理事故糾紛,首先需要辨明事故的責任主體,在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幼兒園才能根據自身責任的有無、責任的大小,采取不同的應對方式。
對于幼兒園已經履行了教育、管理職責,不存在過錯的事故,幼兒園依法無須承擔民事責任。此種情況下,園方應耐心地做好解釋工作,不能以自身無責為由,簡單、粗暴地拒絕與家長對話、溝通。因第三人導致幼兒受到傷害的,園方應當盡量協助幼兒的家長向第一人進行索賠。如果幼兒的家長執意要求園方承擔責任,幼兒園應設法引導其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如果幼兒的家長實施了不理智的行為,嚴重干擾了幼兒園的正常教育教學活動,園方可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和《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第六十條的規定,提請公安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防止事態惡化。
對于幼兒園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存在過錯的事故,園方應誠懇地向受害幼兒的家長表達歉意,積極、主動地聯系、安排或者協助家長安排幼兒的救治事宜,并盡可能墊付相關費用(園方應保留好票據)。處理事故糾紛時,幼兒園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選擇下列某一方式:
一、協商
如果雙方對事故的責任都有正確的認識,且在賠償數額的問題上彼此的意見也比較接近,那么最好選擇協商的途徑解決糾紛。經過協商,形成一致的解決方案后,幼兒園務必與幼兒的家長簽訂書面的事故處理協議書。在損失賠償問題上,有兩種方式可供選擇:一是分期賠償,即已經產生的費用,責任方先賠償,未產生的費用(如后續治療費等),待實際費用發生后責任方再據實進行賠償。二是一次性賠償(又稱買斷性賠償),即責任方將事故已造成的損失及今后可能發生的損失一次性向受害方進行賠償,賠償款全額支付后,受害方不再向責任方主張其他任何權利。需要指出的是,如果雙方達成的是一次性的賠償協議,那么在協議書中一定要寫明,幼兒園支付本協議約定的賠償金額后,幼兒及其監護人放棄其他一切索賠權利,今后不得再行向幼兒園進行索賠。通過協商的方式來處理事故的善后事宜,可以節約解決糾紛的成本,避免矛盾激化,并使雙方免受訴累之苦。
二、調解
如果雙方對事故的責任或者賠償的數額問題難以達成一致,或者雙方之間缺乏信任,無法有效溝通,則雙方均可提請第三人居中進行調解。目前較常見也較為有效的是教育行政部門調解和司法所調解。前者熟悉校園有關情況,長于說理和教育;后者深諳法律、政策規定,在立場的中立性及調解方案的合法性上更容易為雙方(尤其是幼兒的家長)所認可。當然,調解的前提是雙方自愿,都信任調解人,且調解人愿意居中進行調解,否則調解將無法進行。
三、訴訟
如果經過一番協商或調解,幼兒園和幼兒的家長還是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那么訴訟就不可避免了,幼兒園應當全力做好應訴的準備。
幼兒園該如何應對訴訟活動呢?要做的事情至少有三件。其一,決定是否聘請律師。如果涉案糾紛事實比較清楚,法律關系簡單,爭議金額也不大,而且幼兒園的員工能勝任訴訟代理工作,那么幼兒園也可以不聘請律師。如果案件爭議金額很大(即幼兒的索賠金額很高),案件涉及的法律關系比較復雜,或者幼兒園沒有能力自行搜集證據,那么園方最好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來參加訴訟活動。訴訟畢竟是一種專業性很強的活動,非專業人士未受過專門訓練,不具備嫻熟的訴訟技能,不一定能夠充分地維護幼兒園的合法權益。其二,自行或協助律師(如果聘請律師的話)搜集證據,了解與案件有關的法律規定。幼兒園千萬不要天真地認為自己在理,就一定能贏得官司。在法庭上,“理”是需要用證據事實和法律規定來證明的,否則便得不到法庭的支持。為此,一方面,幼兒園在開庭之前要自行或協助律師進行調查取證,搜集方方面面的證據,以便在法庭上證明自己所主張的案件事實;另一方面,幼兒園在開庭之前還要了解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并利用這些規定來詮釋自身行為的合法性,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其三,了解訴訟程序的基本知識,充分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我國現行的審判制度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對于一審判決結果,如果原告、被告都表示服從,在法定上訴期限內都未提起上訴,則上訴期限屆滿后該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雙方應當予以履行。但是,如果原告、被告中有一方或者雙方均不服從一審判決,則可以在上訴期限內提起上訴,案件由此進入二審程序。二審判決一經作出即生效,當事人應當履行。對于生效判決,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請法院予以強制執行。
法律建議
對于因在園幼兒傷害事故而引發的糾紛,幼兒園應當在辨明事故的法律責任的基礎上,選擇妥當的處理方式。對于園方無責的事故,幼兒園要向家長做好解釋工作,協助家長向有責任的第三人進行索賠,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對幼兒給予人道主義的幫助。對于園方有責任的事故,幼兒園應當做好診治、探望工作,并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協商、調解或訴訟的方式妥善解決事故糾紛。
練習與思考
【案例】 2011年3月12日,幼兒陳某某在上洗手間時與同學發生推搡,陳某某摔倒在地。幼兒園老師發現情況后立即將陳某某送往醫院治療,陳某某被縫合8針,經公安法醫鑒定為輕微傷,幼兒園支付了全部醫療費用,并通知了家長。隨后派出所介入調查,認定此事為意外傷害事故。事發后,陳某某的家屬向園方提出了較高的經濟賠償,由于雙方分歧較大,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陳某某的父母甚至兩次跑到幼兒園哭鬧,攔住其他接送小孩的家長評理,一度影響幼兒園正常的辦學秩序,后經警察到場維持秩序才平息。4月14日,南洲街司法所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陳某某的家長提出了自己的要求:一是孩子被送到幼兒園,幼兒園就是監護人,應負全責;二是陳某某是與其他孩子推搡而摔倒的,說明老師沒教育好孩子,是幼兒園的責任;三是縫了8針就應該算責任事故。為此,家長要求幼兒園支付5萬元的賠償金。接著,園方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一是幼兒園不是在園孩子的監護人,監護權轉移之說無法無據;事發全過程證明教師無過失及疏漏,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二是陳某某受傷不是他人故意推人所致,孩子即便是推人,并不能證明老師沒有教育好孩子,因為幼兒園的教育是有效的,但不是萬能的;三是陳某某被縫合8針,幼兒園非常痛心,但幼兒園沒有過錯,不能僅從事故的損害后果出發來認定幼兒園的責任。據此,幼兒園愿意從營養費補助、家長誤工費等方面支付5000元的補償款。在司法所工作人員的耐心解釋和調解之下,雙方最終達成了一致意見,由園方一次性支付家屬人民幣1.5萬元作為醫療費、營養費及家長務工費、交通費等,家長不再追究當事人的任何責任。(摘編自2011年5月4日“海珠區公眾信息網”)
思考:請你為受害幼兒的家長和幼兒園草擬一份事故處理協議書?
——摘自《幼兒園安全策略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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