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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幼兒園對傷害事故是否需要擔責

時間:2014-06-19 11:51來源:紅纓教育作者:客戶中心點擊:

  情景再現

  邵某與王某均在某幼兒園大班入托。2008年8月10日10時許,在幼兒園教室內,邵某與王某產生矛盾,班主任張某教育兩人不要爭吵,但邵某仍被王某撓傷面部(左側面頰兩條斜向平行抓痕,約6厘米長,唇上一豎向約1.5厘米抓痕)。老師發現后即送邵某到醫務室做消毒處理,但未通知家長。當天晚上邵某家人接孩子時,發現邵某受傷了。后邵某住院治療7天。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邵某將王某和幼兒園起訴到法院。邵某的家長認為,王某雖然是兒童,但故意傷害其他小朋友,應由其家長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幼兒園作為教育管理機構,對未成年幼兒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而其明知兩個孩子發生矛盾,卻未盡到必要的管理、注意和保護義務,造成邵某的傷害后果,幼兒園與王某應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幼兒園辯稱:王某造成邵某損害應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幼兒園不是王某的監護人,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院認為,邵某在幼兒園內被王某撓傷,因王某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損害,由其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邵某與王某發生爭執系在教室,邵某受到傷害,與幼兒園疏于管理和保護存在因果關系,故幼兒園應適當賠償邵某的合理損失。王某是造成邵某受傷的加害人,但在幼兒園就學期間,其父母的監護職責履行受到限制,對他的管理和教育主要由幼兒園實施,幼兒園未充分履行其對王某法定的安全教育、管理義務,是傷害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應由幼兒園承擔主要責任,王某的監護人承擔次要責任。據此,法院判決邵某的合理損失合計人民幣1182.83元,由王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父親賠償40%,即473.13元,由幼兒園賠償60%,即709.70元。另外,王某父親給付邵某精神撫慰金200元,幼兒園給付精神撫慰金300元。(摘編自2009年6月3日《沈陽日報》)

  問題分析

  幼兒在幼兒園或者幼兒園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幼兒的家長多半會要求幼兒園承擔責任,賠償損失。那么幼兒園該如何應對家長的索賠要求?正確處理幼兒傷害事故的賠償事宜,首先得分清事故的責任問題,準確判斷幼兒園在事故中是否有過錯,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在沒有分清責任的情況下進行處理,只能是和稀泥,往往出力不討好。只有厘消了事故的法律責任問題,幼兒園處理起來才能做到合法、合理、合情,才能在處理糾紛的過程中贏得主動權。推卸責任或者大包大攬都不利于問題的妥善解決。

  那么,如何判斷幼兒園對已經發生的事故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根據這一規定,幼兒發生傷害事故,首先是推定幼兒園有過錯,需要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幼兒園能夠拿出證據證明自己已經盡了教育、管理職責,則不承擔責任;拿不出證據的,就要承擔責任。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根據這一規定,如果是幼兒園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事故,則由肇事者承擔責任,但如果在事故發生過程中幼兒園也存在著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情形,則幼兒園須承擔補充責任。例如,因為幼兒園保衛制度不健全,導致外人輕易混入校園后對幼兒實施傷害的,則對受害幼兒所遭受的損失,幼兒園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即第二人的財產不足以承擔其應負的民事責任時,由幼兒園承擔與之過錯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在實踐中,幼兒園該如何判斷自身是否盡了“教育、管理職責”呢?目前,幼兒園的“教育、管理職責”主要規定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之中,其中《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最為全面。這些“教育、管理職責”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保證校園建筑、場地、設施、設備、器材和藥品等符合安全標準;建立健全各個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時消除校園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經常性地對在園幼兒進行安全教育;對在園幼兒的行為加強管理,及時、有效地制止幼兒的危險性行為,及時制止侵犯幼兒合法權益的行為;在幼兒發生意外的情況下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予以救助等。一旦幼兒園違反這些“教育、管理職責”,導致在園幼兒受到意外傷害或導致其損害后果加重,即表明幼兒園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存在過錯,需要承擔與之過錯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建議

  在園幼兒發生傷害事故之后,幼兒園可以從調查事故的起因入手,判斷幼兒、園方及第三方的過錯情況。有過錯則擔責,且承擔與過錯大小相應的法律責任;無過錯則無責任。

  在判斷幼兒園自身過錯情況的過程中,要查明幼兒園及其教職員工是否恰當地履行了教育、管理和保護之責,是否盡其可能采取了相關安全防范措施以避免傷害事故的發生,事故是否是幼兒園自身所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的,從而得出幼兒園是否有過錯的結論。

  由于現行的法律在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上,對幼兒園規定的是“過錯推定原則”,在舉證義務的分配上,采納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因此,發生安全事故后,幼兒園要積極主動地搜集能夠證明自身已經履行了“教育、管理職責”的各種證據,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對于幼兒園有過錯的事故,園方要積極主動地承擔責任;對幼兒園不存在過錯的事故,園方要做好幼兒的家長的思想工作,必要時可引導其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練習與思考

  【案例】  2011年9月20日,某幼兒園正上寫字課,五名幼兒同坐一張桌子。兩位老師一人發作業本,一人發鉛筆。鉛筆發下來后,小暉與小軍興奮地爭搶鉛筆。突然,一支鉛筆戳進了小暉的左眼。見狀,幼兒園教師李某趕緊將小暉抱到辦公室滴眼藥水,隨后便帶小暉回教室看電視。當天中午,小暉告訴老師她的眼睛還是很疼,經園長檢查,小暉隨即被送去醫院治療。經診斷,患兒為左眼穿通傷,球類異物。由于傷勢嚴重,次日小暉被轉至廈門眼科中心治療,診斷結論為左眼角鞏膜穿通傷,外傷性白內障。后經司法鑒定,小暉的傷情構成了十級傷殘。小暉先后三次前往醫院治療,共支付醫療費2萬余元。事發后,由于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小暉將幼兒園和小軍告上了法庭。小暉認為,被告小軍將其左眼刺傷,應當賠償責任,但小軍無民事行為能力,故應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幼兒園對幼兒未盡到教育、管理、保護的職責,應當與小軍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摘編自2012年8月30日“龍巖法院網”)

    思考:學校是否有過錯?本案應當如何判決?

——摘自《幼兒園安全策略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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