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再現
2006年9月15日,兩歲的小芳經過健康體檢,入托于開封市某幼兒園。入托后,小方一直食欲不佳,還出現過嘔吐現象。同年10月18日,小方到幼兒園后不時地啼哭,中午11點左右更是哭個不停。12點半后小方開始出現嗜睡現象(所謂嗜睡是一種病態的、過度的白天睡眠或睡眠發作現象)。13時許,教師發現小方出現抽搐、意識不清等病癥。13點25分左右,幼兒園將小方送往河南大學附屬醫院救治,但為時已晚,小方被醫院診斷為入院前猝死。經權威鑒定中心鑒定,小芳系自發性腹腔內出血,未及時送往醫院救治、延誤診治而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事發后,小芳的父母以幼兒園未盡管理職責,在小芳出現疾病癥狀時未及時送醫,導致小方錯過最佳治療時間為由,要求幼兒園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經開庭審理,判決幼兒園向小方的父母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鑒定費、差旅費、交通費、尸體存放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9萬多元的經濟損失。
問題分析
在園幼兒突發疾病或者遭受意外傷害,屬于突發事故的范疇,事故后老師在第一時間內的所作所為,不但關系到患病幼兒的救治效果,也影響到善后事宜的妥善處理。一旦處理不當,有可能耽誤患兒的診治,激化家、園之間的矛盾,甚至嚴重影響到幼兒園的正常教育教學秩序。鑒于此,各個幼兒園應當規范安全事故的處理流程,讓教職工掌握事故發生后的正確應對辦法,提高突發事件的處置水平,保護幼兒的安全和健康,維護園方的合法權益。
法律建議
立即救助受害幼兒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在園幼兒發生傷害事故后,幼兒園應當立即救助受傷害幼兒,有條件的,應當采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幼兒園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需對加重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在救助問題上,幼兒園的教師要做到兩點:一是救助要及時,不能拖延。教師一旦發現幼兒遭受意外傷害或突發疾病,要馬上采取相應措施。實踐中,對于幼兒的外部傷害,教師易于辨認;對于幼兒的一些不是外露于身體表面的傷害(如心臟疾病等),教師則不易發現。如果幼兒反映身體不舒服或者教師發現幼兒身體出現異常,教師應當帶幼兒找醫務人員進行檢查,而不能掉以輕心。疏忽大意有可能導致幼兒錯過最佳的救治時機。因幼兒園延誤送醫而導致幼兒病情加重的,園方需對加重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二是救助方式要合理。在某些緊急情況下,往往需要在場人員對患者先行采取急救措施。此時,急救人員所采取的救助措施要符合醫學常規,不然很可能會加重患者的傷勢。實踐中,一線教師并不一定掌握急救常識,因此在救助幼兒時要格外謹慎。一般情況下,教師應讓校醫(保健人員)進行簡單、必要的緊急處理,然后再根據校醫的意見及時將受害幼兒送往正規醫院救治。因幼兒園所采取的救助方式不合理、不恰當而導致損害后果加重的,園方也需對加重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及時通知受害幼兒的家長
除了救助之外,幼兒園還必須履行的另一項義務是及時通知受害幼兒的家長。幼兒園應當在救助的同時,立即與幼兒的家長取得聯系,讓家長在最短的時間內趕到孩子身旁,安撫孩子的情緒,參與救治方案的決策以保證治療活動順利進行。
需要指出的是,幼兒園對幼兒的救助義務以及對幼兒家長的通知義務是不附帶任何先決條件的。無論傷害事故本身是否因幼兒園的過錯而引起,園方都應當履行救助和通知義務。從危機公關的角度來講,在園幼兒發生事故后,其家長往往會本能地遷怒于幼兒園,而園方的積極救助態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患兒家長的對立情緒,從而為事故糾紛的妥善處理創造良好的條件。
及時上報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及時上報,有利于上級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在第一時間準確地了解事故信息,以便這些部門在必要的情況下及時、科學地參與指導、指揮事故的處置工作,盡可能調動各種資源救助受害者,并控制事態、穩定局面。(關于事故報告的時限、內容和形式要求,參見本書“建立幼兒園安全事故報告制度”一節)
查清事實,固定證據
在積極救助受害幼兒的基礎上,幼兒園還應當盡快查清事故的基本情況,包括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以及現場人員的救助措施等。對于有關部門事后可能啟動事故調查程序而需加以保護的事故現場和相關物證,幼兒園應當指定專人予以妥善保護,不得破壞現場或毀損相關物證。必要時,幼兒園可以利用技術設備將事故現場及有關物證的聲像予以固定下來。對于事故的發生經過及現場人員的施救情況,幼兒園應當及時讓在場的師生盡可能寫出詳細的書面材料,防止因時間太長而遺忘。盡快查清初步事實,固定證據,可以防止證據滅失或日后因某種原因而導致取證困難,為日后的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奠定良好的基礎。
練習與思考
【案例】 小虎是某農村小學四年級學生。一日上午上課過程中,小虎突然感覺身體不適,出現精神不振、額頭出汗等癥狀。任課教師發現這一情況后,隨即派班上的兩名學生小剛、小強(當時均為11歲)護送小虎回家。到達小虎家門口時,看見大門鎖著,小虎本人也沒帶鑰匙,小剛、小強就把小虎放在家門口后返回了學校。不久,鄰居陶老太太發現小虎躺在家門口,便喊來同村的郭某,讓他抱著小虎去本村的診所看病。由于沒有找到醫生,郭某便抱著小虎往回走。途中碰見小虎的父親董某。董某將兒子送到鄉醫院。鄉醫院診斷小虎患病毒性腦炎。下午四點左右,小虎被轉到市醫院,但為時已晚,很快就不治身亡。醫院診斷結論為急性食物中毒并多臟器功能衰竭而死。事發后,小虎的父母認為,如果學校盡到責任,不延誤治療,事情或許有所轉機,于是他們將學校告上了法院,要求學校賠償醫療費及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3783元。
思考:對于小虎的死亡,學校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
——摘自《幼兒園安全策略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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