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再現
2011年8月9日,民辦育才幼兒園一幼童非正常死亡,事故善后處理領導小組召開新聞通氣會,在會上,記者了解到,經市公安局法醫鑒定,確定小顏(化名)的死亡原因為中暑脫水死亡。兩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楊某、汪某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并將提請迎江區檢察院批準逮捕。8月2日下午4時50分,安慶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接到110指令,稱該局轄區內育才幼兒園有一名兒童死亡,現已送往宜城醫院。接到指令后,該局民警兵分兩路,一路民警趕到育才幼兒園,就地控制涉嫌犯罪的兩名嫌疑人員楊某、汪某,另一路民警則趕到宜城醫院詢問參與急救的主治醫生,調查搶救的有關情況,并將報警人育才幼兒園園長帶至刑警大隊調查取證。為了加快破案進度,該局立即成立專案組。經過調查取證,專案組了解到,8月2日上午7時40分,育才幼兒園法人兼駕駛員楊某和隨車老師汪某一起駕駛皖HD2752商務車從育才幼兒園出發,一路接幼兒園學生。大約7時50分左右,受害人小顏的母親在蘇崗村將小顏送上車。8時左右,校車共接到學生16人后返回幼兒園。學生陸續下車時,因一學生哭鬧,隨車老師汪某將其送到班上,而后先行離開,沒有再返回清點學生人數。而隨后來車門旁接學生的老師宣某也未對車內進行查看便將車門關上,將受害人小顏遺漏在車內。之后,駕駛員楊某將車停到停車位后,也未對車內進行檢查,便將車門鎖上。直到下午4時許放學時,上車的學生發現受害人小顏倒在第三排座位的地板上,便立即告訴隨車老師汪某,汪某抱起小顏時,發現小顏毫無反應。之后120急救車趕到現場將受害人小顏送往宜城醫院,經搶救無效,醫院宣布其死亡,初步診斷,其死亡原因是當天天氣熱,小顏在封閉的車內待的時間過長,中暑后缺氧、脫水而導致死亡。8月4日,經家屬同意,市公安局法醫對小顏的尸體進行了尸檢和法醫鑒定,結論是小顏的死亡原因為中暑脫水死亡……事故發生后,該園的一切教育教學活動已被宜秀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對該園的行政處罰程序也已經啟動,宜秀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處罰。事故發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及相關領導分別提出明確要求并作出書面批示,要求宜秀區及相關部門查明原因,依法依規處理責任人,不遮不掩,公開透明,積極做好事故善后工作,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摘編自2011年8月1 1日《安慶晚報》)
問題分析
在一些幼兒園,教職工往往不清楚自己的崗位安全職責,出了問題后互相埋怨、互相推卸責任。由于安全職責不清,表面上看“人人有責”,實際履行中往往變得“人人無責”,給校園工作留下了無窮的隱患。
搞好幼兒園安全工作重在落實,落實校園安全工作的關鍵是建立幼兒園安全工作責任制。各個幼兒園應當根據本單位的機構設置和組織層次特點,將校園安全工作進行目標分解,按照“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原則,層層落實、責任到人,把安全目標的職責分解到幼兒園每一個部門、每一個崗位、每一個人,實現全員、全方位、全過程、全天候的安全管理,全面落實校園安全工作崗位責任制。幼兒園還應當建立起事故責任追究制,對于未履行安全職責而導致產生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安全事故的部門和個人,要進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從中吸取經驗教訓,不斷改進幼兒園的安全工作。
法律建議
幼兒園安全目標及安全工作的分解
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的總目標是建立“平安校園”,避免發生師生安全事故。按照安全所涵蓋的各方面內容,這一總目標可以分解為以下二級安全目標:(1)校門口及周邊環境安全;(2)校園治安良好(防止發生兇殺、故意傷害、強奸、盜竊等刑事和治安案件);(3)校舍、場地、設施、設備安全;(4)教具、學具安全;(5)室內、室外活動安全;(6)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安全;(7)大型活動和集體外出活動安全;(8)消防安全;(9)交通安全;(10)食品安全;(11)常見疾病、傳染病的有效預防和控制;(12)水、電、煤(氣)使用安全;(13)自然災害事故的有效防范;(14)各類突發事件、安全事故的有效應對和處理。上述二級安全目標又可以分為更具體的三級安全目標。
為了實現各級安全目標,幼兒園的安全工作主要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安全工作組織機構的設立;(2)全員安全工作崗位責任制的建立;(3)人防、物防、技防的施行;(4)晨檢、衛生、消防、交通等各個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5)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實施;(6)安全教育和演習;(7)定期的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8)安全工作臺賬的建立和管理;(9)事故責任追究制的建立和落實。建立幼兒園安全工作崗位責任制。
在對幼兒園的安全目標和安全工作進行分解的基礎上,再把完成安全目標、開展安全工作的責任落實到每一個部門、每一名教職員工身上,建立起安全工作的崗位責任制。幼兒園的每一名教職員工,包括行政干部、教師、教輔人員和后勤人員等,都是“一崗雙責”,既要做好本崗位的本職業務工作,又要承擔與崗位相關聯的安全管理工作。因疏忽、懈怠未履行安全職責而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落實安全工作崗位責任制,關鍵是要定崗、定責、定人。幼兒園應當根據本園的機構設置和職能分工特點,對下列崗位與人員規定明確、具體的安全職責:(1)園長;(2)副園長(包括分管安全的副園長和分管保教、后勤等工作的副園長);(3)保衛部門及其成員;(4)保教處及其成員;(5)總務處及其成員;(6)年級組長;(7)教師;(8)保育員;(9)值班領導;(10)值周、值日教師;(11)保健人員;(12)食品衛生管理員;(13)食堂從業人員;(14)宿舍管理人員;(15)財務人員;(16)消防安全管理人員;(17)校車司機;(18)跟車管理教師;(19)鍋爐工;(20)電工;(21)門衛及保安人員等。每學期,幼兒園應當與上述各個崗位人員簽訂《安全工作責任狀》,明確各自的安全職責范圍及違反職責所要承擔的責任,督促教職工兢兢業業、恪盡職守,協力保護在園幼兒的安全。
發生安全事故后幼兒園及其工作人員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
沒有責任追究,校園安全工作的執行力就沒有保 障,安全工作責任制就無法徹底落實。建立、落實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可以增強教職員工的安全責任意識和做好安全工作的緊迫感,減少校園安全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最大限度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以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都對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問題作了相關規定,《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也規定了對學校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措施。根據現行的規定,在校園安全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1)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經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2)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導致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和教職員工傷亡的;(3)發生事故后未及時采取適當措施,造成嚴廈后果的;(4)瞞報、謊報或者緩報重大事故的;(5)妨礙事故調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6)拒絕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
發生安全事故后,幼兒園及其工作人員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刑事責任。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導致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幼兒園負責人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被追究刑事責任。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行政責任。違反安全管理職責,情節嚴重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幼兒園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三是民事責任。因幼兒園的過錯而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園方需對受害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之后,幼兒園可向在履行安全職責過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的教職工進行追償。嚴格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
一旦發生校園安全事故,幼兒園應當嚴格配合政府有關機構或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法開展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工作,不得推卸責任、包庇有關責任人員或實施其他妨礙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的行為,否則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幼兒園還應當建立內部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嚴厲問責在校園安全工作中玩忽職守的責任人員,不斷強化教職員工的安全工作責任感和使命感。在處理幼兒園安全事故的過程中,要堅持國家關于“四不放過”的原則,全面檢查、反思和改進幼兒園的安全工作,防范類似事故的重復發生。
練習與思考
【案例】 一天之內,上幼兒園的女兒接種了兩次麻疹疫苗,做母親的很生氣。9月16日一大早,家住昆明豐寧小區的馬女士帶著女兒去豐寧小區附近的醫院接種了麻疹疫苗,隨后,她將孩子送到幼兒園。馬女士特意叮囑幼兒園當時的帶班老師,自己的孩子已經打過了疫苗,以免第二次接種。可她擔心的事情還是發生了。當日下午5時30分許,馬女士來到幼兒園接孩子時發現,女兒竟在幼兒園第二次注射了麻疹疫苗。馬女士隨即找幼兒園討要說法。幼兒園則表示,9月13日,園方曾向每個學生的家長發了一份麻疹接種登記表,由于馬女士在16日之前一直沒有將登記表交回.所以幼兒園就當馬女士默認了孩子需要在幼兒園接種疫苗。9月16日下午3時30分,馬女士的女兒和其他的孩子都在幼兒園接種了麻疹疫苗。由于馬女士當天送女兒到學校的時間較遲,錯過了接班老師與帶班老師的交接班時間,所以就出現了重復接種的事情,這是校方管理的疏忽。目前,對于相關賠償事宜,雙方還在協商中。(摘編自2010年9月18日“云信網”)
思考:試分析幼兒園應當如何處理該起事故的責任承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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