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再現
“兒子早上受傷,下午才接到老師的電話。”日前,市民張女士反映,兒子參加幼兒園六一活動時意外受傷,摔斷了手臂,園方卻沒有及時通知家長且事后也未打電話慰問,對此她非常不滿。據張女士介紹,她的兒子小豪(化名)今年3歲,在玉林城區新民菜市附近的一家幼兒園就讀。2009年5月30日下午4時左右,她接到幼兒園老師的電話,對方稱小豪早上參加幼兒園慶祝六一的活動時摔傷了手臂,同時又被其他小朋友壓到,但手臂并無大礙。因自己生意太忙,張女士便叫自己的妹妹前去接小豪回家。“當時小豪手臂都伸不直,疼得不讓人碰。”張女士說,她妹妹到幼兒園后發現小豪的傷勢并不像老師描述的那樣“無大礙”,而是左手手臂都伸不直。她趕到幼兒園將小豪送到骨科醫院檢查,醫生檢查發現,小豪左手手臂骨折。6月2日上午,該幼兒園的園長陳女士就此事稱,5月30日早上小豪參加活動化妝時從桌子上摔下,當時他沒有什么異常反應,直到午休起床后,老師才發現小豪的手臂伸不直,她們就馬上通知了家長,并不是有意隱瞞家長。(摘編自2009年6月4日《玉林晚報》)
問題分析
在園幼兒安全信息通報,是指幼兒園應當將規定的幼兒上下學時間、幼兒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園情況、幼兒在園期間身患疾病或受到人身傷害的情況以及其他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在園幼兒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幼兒的監護人。安全信息的及時通報,關系到幼兒監護人監護職責的及時履行和家、園之間保護職責的順利銜接,關系到緊急狀況下監護人對涉及孩子安危事項的及時參與與決斷,也關系到監護人的知情權的滿足與保護。對于關乎在園幼兒人身安全的信息,一旦幼兒園因疏忽而延遲通報、漏報,或者出于某種目的故意瞞報,就有可能造成幼兒的監護人無法及時、準確地了解孩子的行蹤并施以監護,或者造成監護人無法及時了解孩子的安全、健康信息,從而導致錯失尋找、救治、挽救孩子的最佳時機,釀成無法挽回的悲劇。從法律責任上看,對于已經發生的在園幼兒傷害事故,如果幼兒園存在著未及時將幼兒相關安全信息通報給幼兒的監護人之情形,則表明幼兒園未履行法定的義務,構成失職。幼兒園的這一失職行為一旦成為幼兒安全事故的一個誘因,或者成為幼兒病情加重的一個原因,則幼兒園還有可能被幼兒及其監護人告上法庭,并被判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建議
在園幼兒安全信息通報的范圍
幼兒園應當將哪些在園幼兒安全信息通報給家長呢?根據《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幼兒園應當通報的與在園幼兒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幼兒園規定內幼兒上學、放學時間。一旦幼兒園因某種原因須對在園幼兒到校或放學時間進行臨時調整,特別是推遲上學時間或者提前放學,園方應當提前另行通知在園幼兒的家長,以便后者調整接送孩子的時間,及時掌握孩子的行蹤變化信息并采取對應的防范措施。
二是幼兒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園的情況。在規定的上學時間內.幼兒未經事先請假而無故缺席或者擅自離園,意味著孩子很有可能已脫離家長的監護以及幼兒園的管理和保護,而處于監管的真空狀態。此時家長能否及時跟進,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取決于幼兒園是否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給家長。一旦幼兒園通報延遲,有可能錯過尋找和挽救孩子的最佳時機。
三是在園幼兒身患疾病或受到人身傷害的情況。在幼兒突發疾病或受到人身傷害的情況下,家長在第一時間獲知消息,有利于及時對孩子的治療問題作出決斷,也有利于盡快穩定患者的情緒和心理。
四是在園幼兒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例如,出現了在園幼兒精神突然反常,情緒持續不佳(如不停地哭泣),健康水平下降(如視力急劇下降、體檢中發現在園幼兒的某一或某些生理機能的指標偏離了正常值)等情形,幼兒園應當及時告知在園幼兒的家長,提醒其對孩子的健康加以關注,防止發生意外。
五是關系在園幼兒人身安全的其他信息。
在園幼兒安全信息通報的方式
在園幼兒安全信息通報應當以書面通報為主,以口頭通報為輔。書面通報的形式包括向每一位家長發放《告家長書》、《致家長的一封信》、《家長須知》、《通知》,在校門口張貼公告,向家長發送手機短信等。其中,向家長發送手機短信應當以幼兒園事先保存有經家長本人確認的手機號碼為前提。重要的安全信息應當采用向家長發放《告知書》、《通知》等通報形式,并附有回執,回執經家長簽字后交回幼兒園妥善保管,以備發生糾紛時作為證物使用。口頭通報的形式包括電話通知和當面通知,主要運用于情況緊急、時間急迫的場合,例如幼兒突患疾病、受到意外傷害、曠課或擅自離校等情形。采用口頭通報的,為了避免日后發生糾紛時幼兒園難以證明自身曾履行過通報的義務,事后最好補發書面通報并取得回執,或者在進行口頭通報時利用音像設備實時將通報的過程錄制下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無論是書面通報還是口頭通報,鑒于法定的通報對象是幼兒的監護人,幼兒園應當確保監護人本人可以收到通知的內容,避免出現讓幼兒轉告而幼兒忘了告訴家長、讓幼兒帶《通知》回家而幼兒忘了交給家長等情形。
在園幼兒安全信息通報的時限要求
關于通報的時限,重要且急迫的安全信息,幼兒園應當在知悉情況后立即通報幼兒的家長。其他安全信息,幼兒園應當盡可能及時、提前通報幼兒的家長。
練習與思考
【案例】 2006年5月29日,吉林省和龍市東城鎮太興村的徐某將年僅3歲的兒子文文送到鎮幼兒園。由于第二天幼兒園要進行六一演出,作息時間臨時打亂,幼兒園11時30分就放學了,老師于是打電話給家長,讓家長提前去接孩子,但由于農忙,徐某家并未接到電話通知。11時30分許,班車司機崔某把包括文文在內的東城鎮太興村的孩子送到了該村的站點,看到文文同另一個孩子一起走向文文所在的村子后,崔某就開車離開了。當日下午,徐某到站點接兒子,但沒有接到,后從崔某口中得知兒子中午就已放學。徐某一路打聽,一路尋找,最后在村外的水渠里發現了已溺水死亡的文文。悲痛之余,徐某將幼兒園、崔某及其所在的運輸公司告上法庭。一審法院經開庭審理認為,幼兒園若提前放學,應及時通知孩子家長,既然家里無人接聽電話,就應采取其他方式通知。而孩子在幼兒園接受教育,已形成教育法律關系,幼兒園就要履行相應的教育、管理、保護等法定義務。幼兒園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對未成年人進行管理、保護等法定義務,應賠償徐家喪葬費、死亡補償金、尸檢費、精神撫慰金等相關費用8萬余元。一審宣判后,幼兒園和徐某均不服原判決,向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開庭審理,改判幼兒園承擔80%的責任,家長和司機各承擔10%的責任。(摘編自2007年5月8日《新文化報》)
思考:該起事故中,幼兒園的做法存在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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