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再現
【案例一】 2006年12月22日上午8點45分左右,上海市靜安新城某幼兒園內,一輛準備送老師外出聽課的公車忽然失控,在倒車出校門的時候撞到了正在操場上晨練的大班孩子。1 1名幼童當場受傷,其中2名孩子傷勢最重,1人骨盆骨折,1人頭部顳骨骨折,另9名孩子均無大礙“開車的是一名女保安。”據現場目擊者介紹。這是一輛7人座的銀色面包車,昨天清晨,這輛車進了校門后就停在了操場東南角,上午8點45分左右,駕車的保安將車發動后準備倒車出校門,但由于緊貼著圍墻,司機就向操場中央“借位”。“當時操場上有許多正在晨練的孩子,司機‘借位’過程中不知為什么忽然失控了,車尾就朝著孩子們沖去,車后正中的女孩一下子被車尾頂到了墻上。”
(摘編自2006年12月23日《上海青年報》
【案例二】 2011年11月29日下午3時30分許,河南省濮陽縣八橋鎮小哈佛幼兒園的15個孩子,放學后乘坐一輛車牌號為豫J57022的金杯面包車回家。在106國道濮陽縣八公橋鎮北進寨村附近,因下雪道路滑,孩子們乘坐的面包車與一貨車相撞,事故造成4人重傷,6人輕微傷。
問題分析
在我國,交通事故是造成兒童傷亡的主要原因之一。據統計,每年超過35000名0至14歲兒童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受傷甚至死亡。未成年兒童交通安全意識薄弱是事故頻發的主要原因,而家長監護不到位則是事故生的重要“推手”,教育行政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安全教育不足、管不力也是事故誘因之一。常見的涉及幼兒的交通事故包括:幼兒接送車在接送幼兒的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幼兒在馬路上違章穿行而引發的交通事故,幼兒園門前交通秩序混亂而引發的交通事故,車輛在幼兒園內違章停靠、行駛而引發的交通事故等。保護幼兒免受交通事故的傷害,是家庭、幼兒園、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乃至社會各界刻不容緩的責任,其中幼兒園作為保教機構,肩負的責任尤其重大。
法律建議
幼兒園應當嚴格遵守同家關于校車的有關規定,配備校車的幼兒園,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并按規定申請校車使用許可,獲得校車標牌。校車駕駛人必須符合規定的資格條件,并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在校車接送幼兒的過程中,幼兒園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專人跟車管理制度,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幼兒。
幼兒園應當專門針對幼兒的家長開展交通安個教育,提醒家長提高安全意識和監護人責任意識,不要讓孩子乘坐拼裝車、報廢車、農用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等非法營運車輛上下學,不汁孩子乘坐超員、超速、酒后駕駛等違法校車。平時,幼兒園應當逐一對本園幼兒上下學乘坐車輛的情況進行全面了解,并根據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做好相關情況的信息統計和上報工作,發現有家長租用社會非法營運車輛接送幼兒上下學情況的,要立即予以勸阻,并盡快通報相關部門,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幼兒上下學接送車輛的監管工作,確保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
為了防范車輛在幼兒園內違規停靠、行駛而造成安全事故,幼兒園應當建立校內道路交通及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可以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其一,限入。幼兒園應當嚴格控制機動車輛進入校園。在幼兒上學期間,外來車輛原則上一律不得入內。本園的車輛及教職工的個人車輛需進入校園的,幼兒園應當統一進行登記和管理,并加強對教職工的安全行車教育,要求其按照固定的安全路線行駛,并將車統一停放在指定的位置,確保不會對在園幼兒的安全構成威脅。其二,限行、限停。幼兒園應當禁止各類機動車輛(包括外部車輛、本園車輛及教職工的個人車輛)進入校園的教學區和生活區。外來車輛因情況特殊確需進入校園的,應當事先取得幼兒園管理人員的同意,并按照指定的路線行駛,遠離幼兒的生活和活動區域,限速為5公里/小時,并禁鳴喇叭。嚴禁各類機動車輛停放在教學樓、操場、食堂、宿舍等幼兒生活和活動的主要區域。其三,禁辦對外停車、業務。幼兒園不得出租校園內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幼兒園用地建沒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幼兒園不得組織幼兒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體育活動或其他群體性活動。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幼兒園應當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和支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凡是校門口交通安全形勢比較復雜的幼兒園,應當主動提請有關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在幼兒園門前的道路議置行人過街設施,或者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對于校門口緊鄰主要街道或交通主要干道、交通環境較為復雜的幼兒園,應當提請有關部門沒立“護學崗”,在幼兒上下學的高峰期安排民警到幼兒園門前路段維持交通秩序。在幼兒上下學時間,幼兒園應當安排有經驗的教師到校門口值班,負責疏導通行秩序,保護幼兒的安全。
交通事故之所以成為兒童安全的主要“殺手”,與兒童交通安全意識淡薄密切相關。幼兒園應當通過講故事、做游戲、編童謠等幼兒易于接受的方式,經常性地對幼兒開展交通安全教育,讓幼兒理解交通規則的重要意義,認識常見的交通標志,養成自覺遵守交通規則的好習慣。
附:
兒童交通安全小常識
1、行走安全
行人須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靠右邊行走;穿越馬路須走人行橫道;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道,須遵守信號的規定;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道,要左顧右盼,注意來往車輛,不準追逐、奔跑;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通過,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有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的,須走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不準爬越馬路邊和路中的護欄、隔離欄,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2、騎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安全
12歲以下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不滿16周歲不能在道路上騎電動車、摩托車;不打傘騎車;不脫手騎車;不騎車帶人;不騎“病”車;不騎快車;不與機動車掄道;不平行騎車;不在惡劣天氣騎車。
3、乘車安全
乘公共汽車要停穩后上下車,在車上要抓好扶手,頭、手等身體部位不能伸出窗外,管好身邊物品,防止扒竊;乘高速汽車要系安全帶;不乘超載車;不乘坐拼裝車、報廢車、農用車等非法營運車輛上下學。兒童乘坐小汽車,不要坐在副駕駛座上,更不能由大人抱著坐在副駕駛座上,而應當選擇后排座位,并系好安全帶,最好的選擇是兒童乘坐的汽車配備專門的安全裝置。
練習與思考
【案例】 據重慶市南岸區檢察院指控,2011年5月5日,黃某駕駛南坪實驗幼兒園一輛牌照為渝BH3203的校車,開始在南岸沿途接在該幼兒因上學的孩子們。當天上午7點50分,校車開到幼兒園門口,在老師的帶領下,孩子們依次下車。隨后,黃巢啟動校車欲離開,就在校車起步時,車的左前側掛倒了隊伍最后面的小姝貝。孩子倒地后,校車左側前輪和后輪,接連壓過孩子的頭部,最終造成孩子因重型顱腦損傷當場死亡。案發后,黃某主動報警并在現場等候,民警趕到現場將其控制。由于黃某認罪,南岸區法院啟用了簡易程序。法院審理后認為,黃某在此事故中應負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他主動投案自首,并且他與所在的單位賠償了受害人家屬全部經濟損失,依法酌情從輕處罰。最后,法院判處黃某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
(摘編自2011年8月9日《重慶商報》)
思考:本起事故中,校車司機的過錯表現在什么地方?
——摘自《幼兒園安全策略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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