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06年6月1日,某幼兒園為慶祝六一兒童節,組織全園孩子進行文藝匯演,并請幼兒的家長觀看。輪到孩子們表演“快樂天使”節目時,參與節目表演的豆豆踩著臺上的木板突然滑倒,從臺上摔下,造成右肱骨及尾骨骨折,經鑒定其傷情構成兩個九級傷殘。在與園方協商未果的情況下,豆豆的父母以孩子的名義將幼兒園起訴到法院,要求園方賠償各項損失共計9余萬元。幼兒園辯稱,園方組織孩子向家長進行匯報演出,展示孩子們在校期間的學習成果,豆豆在表演時從臺上摔下致殘,園方自始至終沒有過錯;而在匯演中幼兒的家長均在場,應當對自己的孩子擔負監護責任。豆豆受傷后,幼兒園積極配合其治療,并先后支付了4000余元的醫療費,因此只能適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孩子在幼兒園活動期間,幼兒園負有保護孩子人身安全的義務,盡管豆豆的家長當時在場,但保護責任仍然沒有發生轉移,其孩子仍然處于園方的管理、教育之下,而幼兒園疏于管理和保護,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一審判決幼兒園賠償豆豆各項損失6萬元。
(摘編自2007年3月23日“中國法院網”)
【案例二】 2009年4月8日上午,某幼兒園組織兩個大班的50名幼兒去郊區植物園參觀。9點30分左右,車輛到達目的地,當教師領著孩子們準備過馬路到植物園入口處時,一輛小客車突然從不遠處疾馳而來,孩子們被嚇得不知所措,但小客車絲毫沒有減速的跡象,直到距離孩子們十來米時才緊急剎車,在孩子們的尖叫聲中,一場險些發生的交通事故才得以避免。在參觀植物園過程中,上午11時左右,孩子們上完廁所后,教師進行點名,結果發現少了兩個孩子。直到幾分鐘后,工作人員把寬寬和小雨帶回來,老師才松了一口氣。原來寬寬和小雨在上完廁所后趁老師不注意,偷偷跑到廁所附近的池塘邊,蹲在地上觀賞起了小魚,幸好被工作人員及時發現,才沒有釀成意外。在回幼兒園的路上,幾位帶班老師回想起這一天的經歷,不時感到后怕。
問題分析
幼兒園的大型活動和集體外出活動包括節日慶典、運動會、游園會、藝術節、升旗儀式、早操、集體出游、看電影、遠足等規模較大的教育活動。大型活動和集體外出活動的安全管理,難在活動人數眾多,活動環境較為開放,活動內容較為復雜,需要幼兒園及其教師關注的“安全點”太多,稍有疏忽便容易出現安全紕漏。特別是在有幼兒的家長參與的活動中,家長和教師往往會認為對方會更多地關注孩子的安全,而不經意地降低自身的安全“敏感度”,導致活動情緒高漲的幼兒更多地暴露在安全隱患之中。實踐中,大型集體活動中常見的事故既有幼兒摔傷、磕傷、碰傷等個體傷害事故,也有火災、擁擠踩踏、活動場地坍塌、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原因引發的群死群傷事故。由于幼兒園是大型活動和集體外出活動的主辦者、組織者,對參與活動的幼兒負有安全管理職責(即便家長在場,也不能免除園方的這一職責),一旦發生事故,幼兒園往往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為保證學童的安全,我國現行法律對中小學和幼兒園的大型集體活動做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大型集體活動,應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一)成立臨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二)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四)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學校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應當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當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木門共同研究并落實安全措施。”《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笫三十三條規定:“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等應當由專業人員或者成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制作煙花爆竹、有毒化學品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幼兒園在組織幼兒參加大型集體活動時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規定,將保護幼兒的安全放在首位。防止發生安全事故。
法律建議
活動的慎重選擇
幼兒園組織大型活動和集體外出活動,應當有利于幼兒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安全事故,不得組織幼兒參加超出幼兒的承受能力范圍、有害于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或者與實現教育教學目的無關的活動(如各種商業性的慶典和演出活動)。
活動的報批
組織園內外大型活動和師生集體外出活動,幼兒園應當提前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批,并按照上級部門的要求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幼兒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還應當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并落實安全措施。
成立安全工作機構,制定安全工作預案
在大型活動和集體外出活動中,幼兒園應當按照規定成立臨時性的安全工作機構,安排足夠的人手負責安全工作,并明確各自的安全職責分工,幼兒園還應事先制定該次活動的安全工作預案,預案應當承點涉及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工作目標;二是安全管理組織機構、人員及職責分工;三是具體的安全措施,包括對活動場所、路線及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檢查措施,安全出行的交通工具的落實,出行途中的安全防范措施,在目的地進行活動時的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教育的進行,安全工作的物質保障措施等;四是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程序,預案應詳細說明各種可能的突發事件發生之后,安全管理機構、各安全責任人將如何開展工作,包括對傷拋的救助、現場的處理、活動的調整、事故的報告、與幼兒的家長的聯絡鋒各方面所要采取的處理方案都應當列明。
安全宣傳和安全教育
在組織、舉辦活動之前,幼兒園應當向教師和幼兒的家長進行安全宣傳和動員。通過向教師進行安全動員,讓教師認識到幼兒安全的重要性,強化其安全責任意識。通過事先告知幼兒的家長活動的計劃安排,提醒家長配合幼兒園對孩子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切實履行家長的監護職責。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是幼兒園組織、舉辦大型活動和集體外出活動不可或缺的環節。在活動之前,幼兒園應當對幼兒進行紀律和安全教育,教育幼兒在出行途中要排好隊列、不得擁擠,遵守乘車秩序和交通規則,遵守活動場所的規章制度,聽從管理人員和教師的指揮,不得打鬧、推搡,不得脫離團隊自行活動,發生緊急情況要立即向教師報告。通過安全教育,增強幼兒的自我保護意識,提高其自我保護能力。
活動前的安全檢查
在組織大型活動和集體外出活動之前,幼兒園應當事先安排有經驗的干部和教師勘察活動場所,對活動場所、行進路線、交通工具、器材設備等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問題的,幼兒園要自行或與有關單位協商采取措施予以解決。發現存在無法消除的安令隱患的,幼兒園應當對活動方案進行調整,以保證幼兒的安全。關于活動場所,幼兒園心當重點對場地的適宜性、建筑物的結構及建造和使用年限、出入口、安全通道、照明設施、供電系統、消防設施、應急廣播等進行安全檢查,考察其是否符合國家的相關安全標準和安全規定。關于行進路線,幼兒園應當考察沿途線路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是否適合人數眾多的未成年孩子通行過往。對于必須經過城鎮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幼兒園應當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箭理部門協商采取相應的保障措施。關于交通工具,幼兒外出需要乘坐車、船的,幼兒園應當租用公交公司或正規旅游公司的車輛、船只,并與車輛、船只的出租單位訂立含有安全保障內容的正式合同,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幼兒園不得讓幼兒乘坐無證、無照人員或無證、無照單位的車輛,不得借用、租用關系單位、共建單位和私人等的無營運資質的車輛。幼兒園還應當檢查出租單位提供的車輛、船只的安全狀況,檢查出車司機的安全駕齡情況。關于器材設備,幼兒園應當檢查其安全性能,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在活動組織、舉辦之前予以維修或更換。
活動過程中加強對幼兒的管理、監督和保護
在活動進行過程中,負責安全工作的教師應當對幼兒的行為加強約束和管理,不得讓幼兒脫離團隊自行活動,要保證每一名幼兒都處在教師的監管之下。對幼兒做出的危險性行為,教師應當及時糾正、制止。上下車、到達目的地時,以及活動過程中,帶隊教師應當清點人數,防止幼兒走失。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當隊伍集合、解散時,當幼兒上下車、進出場館、上下樓梯、爬坡時,教師一定要在現場進行疏導,保證幼兒的通行舒緩、有序進行,切忌一味求快,以防發生擁擠、踩踏事故。
突發事件應急處理
在大型活動和集體外出活動中,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包括幼兒受傷、中毒、休克、走失等,或者發生火災、交通事故、泥石流、地震等緊急情況,幼兒園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理程序。按照程序,現場的教師應當立對受傷幼兒采取包扎傷口、人工呼吸等緊急救援措施,或者立即將傷者.往醫院救治,必要時應當安排專人及時向醫療、公安、交通、消防、衛生部門緊急求助。如情況危急、活動不宜繼續進行,教師應當立即有序疏幼兒,將幼兒帶到安全地帶,并做好安撫工作。發生安全事故后,幼兒園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報告,并根據上的部署采取進一步的處理措施。同時,幼兒園應當將發生的事故及時告受傷幼兒的家長,通知其到醫院陪護。此外,在確保受害幼兒得到及時護的前提下,幼兒園還應當維護好事故現場,保留相關證據,配合有關門進行事故調查,并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對于重大的安全事故,還必須持國家關于“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受到處理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員和周圍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制訂的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妥善處理,全面改進幼兒園的安全管理工作。
練習與思考
【案例】 2007年10月18日上午,浩浩所在的幼兒園召開親子運動會,由于幼兒園要求家長也必須參加,所以浩浩的奶奶也來了。運動會期間幼兒園還組織家長們進行了拔河比賽,浩浩的奶奶也跟著在一旁觀看。浩浩趁大家不注意跑到后面幫忙,由于繩子的一端被某位家長繞在了場地的柱子上,就在對方不斷拉繩子時,浩浩的右手被纏進拴在柱子上的繩里,大拇指當場被絞斷,鮮血當時就染紅了繩子。“啊……我的手……”浩浩凄慘的哭聲驚動了全場,使得熱鬧的運動場頓時安靜了下來,大家見狀急忙把他送到了醫院,但是,這些努力最終還是沒有挽救孩子的手指。由于浩浩的大拇指末端醫治無效,最終被截得只剩下一個骨環。事后,家長以浩浩的名義將幼兒園告上法庭。庭審中,法官在做調解工作時向雙萬解釋:雖然孩子的奶奶當時在場,但是該項活動是幼兒園組織的,幼兒園仍然應當對幼兒盡看護管理義務。在事故發生后,幼兒園一直墊付醫藥費.積極配合家長對孩子進行治療,并為孩子的治療提供方便,建議雙方本著盡快解決糾紛的原則,集中精力給孩子創造一個良好的恢復和學習的環境。經過調解,幼兒園明確了自己的責任,表示愿意賠償,同時浩浩的家長也適當降低了賠償數額,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幼兒園一次性給付浩浩交通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營養費等共計7.5萬元。
(摘編自2008年5月9日《每日新報》)
思考:針對本案,有人認為,既然是親子運動會,浩浩的奶奶也在場,出了事故,說明家長沒有盡到監護職責,不應由學校承擔責任,這種看法是否正確?
——摘自《幼兒園安全策略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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