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再現
2009年8月31日上午,陳女士將孩子小澤送到幼兒園。中午1點過后,幼兒園的小朋友都躺在床上準備午休。“老師,我吞了一個長長的東西。”正當老師安撫孩子們入睡時,小澤的話讓老師嚇了一跳。原來,小澤的伙伴遞來一顆從地上撿起的鐵釘讓他扔掉,小澤卻將釘子拿在手里把玩,不料,手一松就掉進嘴里,而沒任何防備的小澤將釘子吞了下去。事后,幼兒園老師立刻通知小澤的家人,并將小澤送往當地醫院。經過x光片檢查,發現一顆長約5厘米的鐵釘“躺”在小澤的胃里!因當地醫院無法處理,老師和陳女士隨即將小澤送到重慶醫科大學附屬兒童醫院治療。兒童醫院的劉醫生提醒家長和老師,一旦孩子吞入不明物體,千萬不要擅自用手摳、用瀉藥等方法讓孩子將東西弄出來,更不能讓孩子隨便進食,應直接將其送往醫院。
(摘編自2009年9月2日《重慶時報》)
問題分析
到了幼兒午睡的時間,一些老師認為自己終于可以松一口氣了,于是有的自己也跟著瞇一會兒,有的借機上網、看資料或者埋頭寫東西,還有的甚至離開幼兒的寢室去干別的事情。殊不知,幼兒雖然午睡了,但在平靜的午休中卻潛藏著諸多危險。這些危險主要表現為:幼兒在床上偷偷玩弄小物件,導致異物進入口腔、氣管、鼻腔、外耳道而引發危險;幼兒互相打鬧、嬉戲,導致碰傷、磕傷或摔傷;被子蒙住幼兒的口、鼻,導致幼兒呼吸不暢甚至引起窒息;幼兒因突發高熱而引起驚厥,出現肢體痙攣、呼吸困難、兩眼上翻、口吐白沫等癥狀;幼兒在午睡中突發疾病,出現緊急情況,甚至引發猝死;等等。實踐表明,一旦教師對幼兒的午睡行為疏于管理,導致幼兒午睡中潛藏的一些安全隱患未能被及時發現、消除,很有可能會引發意想不到的嚴重后果。
法律建議
*幼兒園應當建立在園幼兒午睡安全管理制度,明確規定值班的園領導、保健人員、帶班教師(包括保育員)等人員在幼兒午休期間的安全職責和行為守則,以制度來保安全。
*幼兒睡覺之前、起床之后,教師要清點人數,確保午睡的幼兒與來園的幼兒人數一致,防止幼兒擅自離開寢室甚至幼兒園。
*在幼兒上床午睡前,值班的教師應當認真檢查幼兒的衣物口袋、頭頸飾物和小手,防止幼兒將小刀、紐扣、珠子、硬幣、皮筋、發卡、項鏈、繩線等物品帶到床上,并趁老師不注意時拿出來玩弄、吞食,進而導致異物進入耳、鼻、氣管而發生事故。教師還要特別注意檢查幼兒的口中是否有未吞咽的食物,防止食物進入氣管而發生意外。平時,教師應當告訴幼兒把小物件放進鼻孔、耳朵和嘴中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增強幼兒的安全防范意識。
*鑒于睡高低床(雙層床)很容易發生幼兒從上鋪摔下的安全事故,幼兒園應當配備兒童單人床,床鋪的高度要適中(一般為30~40厘米,不應高于40厘米)。非寄宿制幼兒園因條件所限確需為大班幼兒配置高低床的,床的四周應當有護欄(護欄的高度應當足以防范幼兒從上鋪摔下),且高低床應當沿墻體擺放。此外,還應當對幼兒加強安全教育。
*教師平時應當教育幼兒不得在床上打鬧、嬉戲。幼兒上床后,教師應當隨時觀察幼兒的行為,發現幼兒打鬧、嬉戲的,要及時、有效地制止;發現幼兒玩弄、吞食物品的,要及時制止并將物品拿走。
*在幼兒午休期間,教師應當在寢室值班巡查,不得借故離開。幼兒園的值班領導應當到各個寢室巡邏,檢查教師的在崗情況,協助教師處理突發事件。幼兒園的保健人員應當在崗待命,當帶班教師發現幼兒出現身體不適時,保健人員應及時進行先期處理。
*值班教師要隨時糾正幼兒不正確的睡姿(如趴著睡、蒙頭大睡等),防止幼兒胸部收到擠壓或者發生窒息。發現幼兒將被子踢到一旁的,教師要及時為其蓋好被,防止幼兒受風著涼。
*對于早晨入園時生病、身體不適的幼兒,以及有癲癇病史的幼兒,在午睡期間教師要給予特別關照,要時不時地走到這些孩子身旁查看其健康情況。發現幼兒出現面色潮紅、呼吸急促、反復咳嗽、精神呆滯等癥狀的,要及時讓保健人員進行觀察、處理。發現幼兒突發疾病的,要立即予以救助,必要時應立即撥打急救電話或將其送往醫院救治,要注意避免發生幼兒發病時因無人在場或在場的教師麻痹大意而延誤病兒救治時機的情況。
*教師要為幼兒營造良好的午休環境。幼兒上床后,教師要及時將窗簾拉下,還可以為孩子播放一兩個睡前小故事或者幾首優雅的輕音樂,引導孩子緩緩入睡。對于實在無法入睡的幼兒,教師可降低要求,讓其安靜地躺在床上即可,而不要對其嚴厲訓斥,更不能對其進行體罰。
*到了午休起床時間,教師要通過播放音樂、輕輕叫喚等方式,慢慢地將孩子叫醒,并逐一檢查床鋪(或者清點人數),防止幼兒躺在床上無人看管甚至被單獨落在寢室內。幼兒起床不要一味求快,要給孩子充裕的醒覺、穿衣服的時間,并引導孩子有序地上廁所,防止孩子因尚未完全清醒或者因睡醒后過于興奮而擁擠、打鬧以致發生意外。
練習與思考
【案例】 2006年11月9日午休時,兩歲半的陽陽一直趴著睡,幼兒園值班老師沒有糾正其睡姿。其他幼兒起床后,值班老師也沒有按作息時間叫醒陽陽,而將其一人留在屋內繼續午睡。當日下午4時許,幼兒園學生吃晚飯時,值班老師才去叫陽陽。這時,老師發現陽陽已經停止呼吸,面色青紫。隨后,幼兒園拔打120急救電話并將陽陽送往河南中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但為時已晚,陽陽經搶救無效死亡。案件審理過程中,為確定死亡原因,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陽陽的尸體進行檢驗,鑒定結論為:排除外傷、機械性窒息、常見毒物中毒、疾病、注射疫苗過敏性休克致死,陽陽平素身體健康,發育、營養良好,又死在睡眠當中,綜合分析,陽陽符合嬰幼兒猝死綜合征死亡。法院認為,幼兒園未對陽陽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陽陽在該園午休過程中一直趴著睡,這一影響正常睡眠的情況未得到及時糾正,午休時間過后老師也未及時叫醒陽陽,直至吃晚飯時間才發現陽陽停止呼吸,造成陽陽搶救無效死亡的嚴重后果。被告擅自開辦幼兒園,并疏于管理,應對陽陽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結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被告承擔70%的責任,即賠償陽陽的父母共計19.35萬余元損失。
(摘編自2007年9月28日“中國法院網”)
思考:結合本案,談談幼兒園如何建立幼兒午睡安全管理制度。
(摘自《幼兒園安全策略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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