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再現
2011年9月5日是勉縣某幼兒園開學的第一天,孩子們高興地進入新建的教室里,老師打開了教室里的燈照明。晚上回家后,一些孩子就喊眼睛有點疼,家長問孩子眼睛有沒有接觸什么東西,孩子稱沒有接觸任何東西。看到孩子的眼睛沒有什么明顯癥狀,家長們也就沒有在意。9月6日上午,孩子到幼兒園后不久,家長就接到了幼兒園的開會通知,幼兒園還通報了前一天新教室紫外線燈誤開的情況,讓家長先帶有癥狀的孩子到醫院進行檢查。勉縣醫院的眼科醫生告訴記者,當天他們醫院接診了這所幼兒園的60多名患者,包括小孩和老師。經診斷,主要是患者眼部受紫外線照射導致發生電光性眼炎。一般自然恢復很難保證效果,要用藥進行治療。據幼兒園老師介紹,9月5日開學第一天,勉縣普遍降雨,教室內光線較暗,他們就打開了燈,由于不知道教室里裝有紫外線燈,且日光燈和紫外線燈在同一燈架上,光源顏色難以分辨,造成了日光燈和紫外線燈同時開啟,直到下午放學。
(摘編自2011年9月9日《西安晚報》)
問題分析
幼兒園的日常生活中,涉及不少危險物品的使用。例如,為了消毒,幼兒園大多配置了各種消毒劑(包括含氯消毒劑、過氧乙酸、碘伏等)和紫外線燈。其中,前者是化學品,具有一定的腐蝕性,可刺激、損害皮膚黏膜,腐蝕物品;后者放射的紫外線能量較大,如果沒有防護措施,往往會引起被照射人員的結膜、角膜發炎,長期照射可能會導致白內障,重者甚至會引發癌變、皮膚腫瘤等。又如,幼兒園里的洗滌劑、滅草劑、滅鼠藥、電源插座、蚊香、打火機、剪刀、花盆、魚缸,乃至掃帚、鋤頭、鐵锨等大型衛生掃除工具,幼兒一旦接觸或使用不當,很容易造成意外傷害。對于此類事故,幼兒園因為對設施、設備管理不當,對幼兒疏于照管,需要對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鑒于此,各個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消除潛在的安全隱患,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法律建議
*幼兒園應當將本園現有的危險物品進行分類,建立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從物品的采購、存放、保管、使用、處理等各個方面建章立制,規范安全管理流程。
*消毒劑應當從正規的渠道購買,并保留好購物憑證,要注意查看其有效期限,不要購買、存放或使用過期的消毒劑。在使用時,應當按照規定準確把握消毒液的配置比例,防止濃度過高或過低。
*消毒劑、清潔劑要存放在專用柜內,或放在幼兒夠不著的地方,不要裝在飲料瓶里(防止被誤服),易燃、易爆的消毒劑(如過氧乙酸等)要放在遠離兒童活動室和寢室的地方。
*紫外線消毒燈可以用于室內空氣與光滑物體表面的消毒,幼兒園要制定紫外線燈的使用制度,由專人負責管理,并做好使用記錄(如開燈、關燈的具體時間等)。應當在關好門、室內無人的情況下,使用紫外線燈進行密閉式消毒,時間不少于30分鐘,一般應當在幼兒離園后進行。每次消毒后應當開窗通風,在驅散殘留臭氧后才可允許幼兒進入室內。紫外線消毒燈的開關應與普通照明燈的開關有明顯區分,相隔一定的距離,并設置警示標志,防止教師、家長或幼兒誤開。
*幼兒園里的滅草、蟲、蚊、蠅用藥以及大型清掃工具等容易傷及幼兒的器物,應當存放在專門的地方,由專人保管,防止幼兒靠近或接觸。花盆、魚缸等應當正確擺放,防止被幼兒碰倒或墜落而傷及幼兒。
*危險化學品,應當由上級教育裝備部門統一采購,或者經相關部門批準再采購,未經批準幼兒園不得私自購買。幼兒園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購買、保管、領用、銷毀等各個環節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安全事故。
*平時,教師應當對幼兒開展關于危險品的安全教育,增強幼兒對危險品的防范意識,提高其自我保護能力。
練習與思考
【案例】 2005年12月8日上午11時左右,南城某幼兒園的小朋友聰聰下課后跑去上廁所,結果不慎碰倒了保育員秦某因疏忽而遺留在地上的萊蘇爾溶液瓶子。未經稀釋的萊蘇爾溶液灑到聰聰的身上,致使其臉部被灼傷,所幸眼睛未受傷。該幼兒園園長表示,聰聰受傷是保育員的失誤所致,教師易某沒有按規定組織幼兒上廁所,也負有一定責任,園方對聰聰受傷事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園方會及時賠付治療所需費用,另外家長提出的營養費、誤工費等合理費用,園方正在商討,希望盡量滿足家長的合理要求。
(摘編自2005年12月13日《廣州日報》)
思考:結合這起事故,談談對幼兒園的危險物品如何進行管理。
(摘自《幼兒園安全策略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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