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再現
【案例一】 2008年7月29日上午8點左右,2歲的濤濤(化名)在鄭州市某幼兒園做完早操上樓梯時不慎摔倒,舌頭被咬破,經過兩次手術才做好縫合。因為孩子受到傷害,濤濤的父母將幼兒園告上法庭,除了指責幼兒園看護不周、處理不及時外,還特別指出,該幼兒園樓梯靠墻一側沒有安裝幼兒扶手,不符合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有明顯的安全隱患。幼兒園經營者呂某也承認樓梯靠墻一側無幼兒扶手。鄭州市管城區法院查明,根據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國家教委1987年頒布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樓梯除設成人扶手外,并應在靠墻一側設幼兒扶手,其高度不應大于0.60 m”。法院認為,幼兒園未盡管理、保護之責,致使濤濤在園中受傷,應賠償濤濤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4935.81元。因該幼兒園沒有辦學許可證,賠償責任由經營者呂某承擔。
(摘編自2008年11月22日《東方今報》)
【案例二】 一所幼兒園的一扇鋼化玻璃門砸到了一位小朋友,而后幼兒園和家長圍繞著賠償問題發生了爭議。在幼兒園門口,情緒激動的孫大媽指著幼兒園內一個舞蹈教室說:“半年前我帶孫子來練習跳舞,我一推,那個鋼化大門就突然朝我們倒了下來,那么重的大門一下子砸到我和我孫子身上。我爬起來以后,發現我孫子還被壓在下面。我用力抬起鋼化門,小孫子在底下哭著不能動彈。我一邊喊救命一邊抬門,把小孫子救出來了。”據孫大媽說,當時他們把小孫子帶到二院治療,由于是鎖骨骨折,小孩子又太小,二院并未接收患者,無奈他們只能將其帶到省立醫院進行治療。如今半年已經過去,幼兒園卻一直未給傷者家屬一個說法。
(摘編自2011年1月4日《合肥晚報》)
問題分析
在幼兒園,可能引發安全事故的設施、設備,除了校舍、圍墻、場地等建筑設施,還包括幼兒園的樓梯、扶手、通道、門、窗戶、陽臺、地面、床鋪、電源插座、課桌椅等建筑物的附屬設施及設備。針對幼兒園的設施、設備的安全和質量問題,目前我國已制定了一些國家標準和規范,例如,《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 (JGJ39—87)中就有以下重要規定:
幼兒衛生間無論采用溝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應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設幼兒扶手。
樓梯除設成人扶手外,并應在靠墻一例設幼兒扶手,其高度不應大于0.60m。
樓梯踏步的高度不應大于0.15m,寬度不應小于0.26m。
乳兒室、活動室、寢室及音體活動室宜為暖性、彈性地面。幼兒經常出入的通道應為防滑地面。衛生間應為易清洗、不滲水并防滑的地面。
幼兒經常出入的門應符合下列規定:距地0.60~1.20m高度內,不應裝易碎玻璃;在距地0.70m處,宜加設幼兒專用拉手;門的雙面均宜平滑、無棱角;不應設置門檻和彈簧門;外門宜設紗門。
在幼兒安全疏散和經常出入的通道上,不應設有臺階。必要時可設防滑坡道,其坡度不應大于1:12。
活動室、音體活動室的窗臺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樓層無室外陽臺時,應設護欄。距地面1.30m內不應設平開窗。
陽臺、屋頂平臺的護欄凈高不應小于1.20m,內側不應設有支撐。護欄宜采用垂直裝飾,其凈空距離不應大于0.11m。
幼兒經常接觸的1.30m以下的室外墻面不應粗糙,室內墻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潔的材料,墻角、窗臺、暖氣罩、窗口豎邊等棱角部位必須做成小圓角。
幼兒用房選用的燈具應避免眩光。寄宿制托兒所、幼兒園的寢室宜設置夜間巡視照明設施。
活動室、音體活動室可根據需要,預留電視天線插座,并設置帶接地孔的、安全密閉的、安裝高度不低于1.70m的電源插座。
另一個國家標準文件《學校課桌椅功能尺寸》 (GB/T 3976—2002)對幼兒園、托兒所的課桌椅有以下規定:
幼兒園、托兒所不采用鋼木結構桌椅,也不采用折疊式或翻板式桌椅。
兒童桌椅的外表和內表以及兒童手指可觸及的隱蔽處,均不得有銳利的棱角、毛刺以及小五金部件露出的銳利尖端。
兒童桌椅的涂層、漆膜,同對玩具的要求一樣,不含有過量的有毒物質,符合GB 6675的規定。色調淺淡,柔和。
一把兒童椅的質量,在幼兒園不超過2.5kg,在托兒所不超過2.0kg。
保證園內設施、設備的安全,是幼兒園的法定義務。實踐中,與幼兒園設施、設備相關的安全事故屢屢發生,原因不外乎兩點:一是幼兒園配備的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的安全標準和規范,存在著先天性的安全缺陷;二是設施、設備在建設、購買時雖然是合格的,但在使用過程中,幼兒園對其疏于檢查和維護,缺乏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導致其產生安全隱患,進而誘發安全事故。案例一和案例二屬于前一種情況,案例三則屬于后一種情況。對于此類事故,幼兒園由于存在過錯,依法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建議
*幼兒園建筑物的附屬設施,包括幼兒園的樓梯、扶手、通道、門、窗戶、地面等設施,在設計、建設時應當嚴格遵循《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的規定,不得降低安全、質量標準。
*幼兒園在購買燈具、課桌椅、大型玩具等設施、設備時,應當認真審查生產商、供應商的主體資格,從正規渠道進貨,保證所購買的產品符合國家或行業的安全標準,具有合格、安全證明,防止因產品存在質量瑕疵而給幼兒造成傷害。
*幼兒園要建立設施、設備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特別是要建立設施、設備的定期檢查和隱患整改制度。設施、設備在使用過程中都會存在自然老化、人為損壞等問題,幼兒園應當定期安排人員進行檢查、檢驗,并做好記錄。在檢查過程中若發現幼兒園的設施、設備存在安全問題,要根據不同的隱患情況,及時采取更換、維修、隔離、停用、設立警示標志、安排專人值班等措施,防止發生安全事故。
*幼兒園各個班級的教師和保育員,每天早晨到校后和放學離園前,應當對本班的桌椅、燈具、門窗、墻面、地面、風扇、空調、床鋪、電源插座等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潛在的安全隱患,或者報告有關負責人予以處理。
*對于那些對幼兒而言存在著一定危險性的設施、設備,幼兒園平時要對幼兒開展相應的安全教育,并盡可能以幼兒能夠理解的方式在相關設施、設備的旁邊設立警示標志,以提高幼兒的安全防范意識。
練習與思考
【案例】 5歲多的小朋友湛湛在廣州市某中英文幼兒園入托,一日老師叫他上前交作業簿時,他走得太快,以致不慎絆倒,頭撞在寫字臺邊上,眉間鼻背擦傷。經過治療,湛湛的傷痛消除了,但兩眉間留下了較明顯的疤痕。湛湛的父親代理兒子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幼兒園對在園入托的孩子負有護理和教育義務,湛湛被寫字臺邊撞傷,說明它
在設計上對幼兒有潛在危險,并且幼兒園未提供其對湛湛受傷沒有過錯的證據,因此應負全責。由于原告面部留下了傷疤,身心受到了一定的損害。被告應賠償適當的精神損失費。據此,法院判決幼兒園向原告湛湛賠償醫療費等共計920.39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雙方各負擔一半。
(摘編自2004年4月21日“金羊網”)
思考:本案留給我們什么樣的經驗教訓?
(摘自《幼兒園安全策略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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